1995年12月15日的清晨,湖南省株洲市某小學12歲女學生在上學的路上突然失蹤。4個多月來,家人為尋找孩子出動親友數十人,耗資近萬元,四處查找仍無著落。
1996年5月5日凌晨,坐在床上思念女兒徹夜難眠的女孩父母突然聽到屋外傳來斷斷續續的呼救聲,側耳細聽,越聽越覺得聲音有些熟悉,便雙雙披衣起床,拿上手電筒,畏怯地打開大門,站在臺階上搜索。一條黑影循著光亮踉踉蹌蹌走了過來,嚇得他們趕緊縮回門口。
正欲關門時,黑影突然倒了下去。女孩父親一把甩開妻子的手,徑直走過去一看,吃驚地發現昏厥在地,被黑布蒙住雙眼,嘴里被堵著毛巾,雙手反綁的女孩正是自己日思夜想的失蹤女兒。
父女倆抱成一團,嚎啕大哭。
當天上午,女孩父親領著女兒急匆匆趕到株洲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報案。
小女孩神情迷離,顫抖的身子依偎著父親,眼淚一串串往下掉,斷斷續續地向公安干警哭訴著自己的悲慘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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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早上,小女孩像往日一樣背著書包去上學。途經一段山間小路時,樹叢中突然竄出一個戴口罩的蒙面漢擋住去路,一手持水果刀,一手拿繩索逼過來,用刀子頂著她的脖子。然后,用一團紅布堵緊她的嘴巴,將她拖入柴草中,用繩子將她反綁雙手,用布袋套住頭部,推搡著往山林中走去。小女孩走不動,蒙面人就用手推、用腳踢,惡狠狠地威脅:“不好好走,就殺死你!”
小女孩被挾持到一個山嶺上后,蒙面人令其坐下,餓狼似地將小女孩帶去學校的午飯吃掉。然后不顧小女孩的拼命反抗,動手扯下她的褲子,將她按倒在地。
之后,不知在山林里走了多久,蒙面人喝令她停下來,又在她的腰間系上繩子,把她懸吊起來,又慢慢下放……
待蒙面人解去她蒙眼睛的布條,取出嘴里的毛巾時,小女孩被眼前的情景嚇壞了。這是一個陰暗潮濕的洞穴,沒有陽光,一只刺眼的電燈泡掛在土墻上。洞內一片死寂,只有簡陋的日常用具和一張不寬的木板床。
她雙手被松開繩索后,蒙面人把她抱過去,再次對她施暴。這時的小女孩已完全失去知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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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醒后,她發現自己的脖子被鎖上了一根鐵鏈,鐵鏈的另一端牢牢地拴在洞中的一塊小水泥板上。她不知道自己到了哪一個“世界”,不知道歹徒還要對她下什么毒手,不由放聲大哭起來。
過了一會,蒙面人從洞穴中層下來,得意地對小女孩說:“這里就是你過日子的地方,每天陪我玩。不聽我的話,就把你餓死在這個洞里!”
小女孩被嚇得跪在地上,苦苦哀求,訴說自己還只有12歲,千萬要行行好,放她出去……
可是,任憑小女孩怎樣磕頭求饒,蒙面人只是半閉著眼睛,仰臥在木板床上發出陣陣奸笑。
此后,小女孩在這個與世隔絕的地方過著非人的生活。要不是電視上有時間播報,她真不知道在這個洞里過了多少天。
蒙面人總是晚上出去,臨走就用鐵鏈把小女孩的脖子鎖起來,等他回來才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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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忍受著蒙面人殘酷的折磨,稍有反抗就會招致打罵,甚至不給飯吃。她在洞里實在是度日如年,身心受到嚴重摧殘,曾多次被逼得想觸電死去。她渴望擺脫蒙面惡魔的控制,盼望早日回到父母身邊,回到同學們之中,同他們一起讀書學習。
1996年4月,全國“嚴打”斗爭的深入開展,沖擊著蒙面歹徒的心理防線,加上小女孩整天大吵大鬧堅決反抗他的獸行,蒙面人意識到這個洞穴已不是他長久安居之地。于是,5月4日晚上,他對小女孩一番威脅恫嚇之后,即用布條蒙住她的眼睛,反綁雙手,堵上嘴后,將她吊出魔洞,用獨輪手推車把小女孩送到了野外。
說著說著,小女孩跪倒在地上,要求警察叔叔為她做主,嚴懲惡魔。
聽完小女孩的哭訴,在場的公安干警一個個流下了憤恨的淚水。支隊長陳自力拍案而起:“如此喪盡天良的惡狼,上天入地也要把他捉拿歸案!”
案件上報省公安廳后,被列入全省嚴打重點案件,省政法委提出了限期破案的要求。株洲市公安局黨組要求,縱有天大困難也要排除,再硬的“骨頭”也要啃下來!主管刑偵的副局長羅高其、刑偵支隊隊長陳自力主動請戰,迅速抽調警力,組成了40多人的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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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組對案情進行了周密分析。大家一致認為:
1、小女孩從洞中秘密帶出的電視機維修卡、案犯給小女孩弄來的小學六年級語文課本與案犯有種種必然聯系;
2、案犯始終不讓小女孩看清其面目,說明案犯有某種心理壓力;
3、雙手粗糙,服飾普通,會使用獨輪手推車等,反映了案犯的可能身份;
4、案犯經常夜晚出洞取食物、用品,說明與就近有某種聯系;
5、洞內終日亮燈,使用電器,耗電量大,應當有可疑用電戶……
基于上述分析,專案組制定了偵查方案:
一是確定以市郊周邊8個鄉、村為重點范圍,主查地洞、水井、防空洞及電量耗用情況;
二是查訪電視機維修卡、課本、獨輪車柄上所書姓名人員的有關情況;
三是清香全市在逃人員名冊,排查可疑對象。一場捉拿惡魔、搗毀洞穴的戰斗打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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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后,各行動小組分別查獲重要線索:
市郊明照鄉太陽村41歲的漆玉明,1989年8月負案在逃已7年有余,小學六年級語文課本系其子漆衛忠所丟失;
太陽村1995年2月以來,漆玉明所在村民小組供電線路被竊電8000多度一直找不出原因;
漆家坪前一口高臺水井井壁有爬攀痕跡;
在漆家所在太陽村一小山頭草叢中發現大堆“北京牌”方便面包裝袋。
漆玉明被作為重點嫌疑人確定后,警方又進一步偵查發現了與之有關的新的可疑線索。為此,專案組決定對漆玉明家進行突擊搜查。
5月11日凌晨,40多名刑警從不同方位對漆家形成了包圍圈。在漆玉明妻子王金蓮的臥室查獲一堵長4米、寬0.5米的新砌夾墻。在其住宅前坪西北角高臺水井第一層找到了一塊下井蓋板,掀開蓋板在第二層井壁上有一個0.76米×0.42米的洞口,沿通道爬行3.5米,再轉上一架木梯即進入了一個約7平方米的長方形人工洞穴。
洞內電源線從連接井外的鼓風機小橡皮軟管中引進洞內,電視天線藏在井口的一根空心竹桿里面。洞穴構筑材料、物件設施與小女孩報案所述一致。
同時,警方還在洞內床鋪底下找到了那條3米多長的鐵環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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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洞內電線已被剪斷,案犯已潛逃他處。
面對鐵的事實,漆玉明妻子王金蓮供認,1989年8月中旬,漆玉明盜竊鐵路通訊設備被抓獲脫逃后,為躲避鐵路公安的追捕,王幫助丈夫在自家臥室修造了一道夾墻,只要有人登門,漆犯就躲入夾墻內。不久,她又與漆一起挖鑿了這個地下洞穴,以供漆玉明長期藏身。此間,王金蓮還先后3次為漆流竄潛逃提供經費,為逃避公安機關的緝拿通風報信。去年5月9日,漆玉明本來躲藏在寧鄉縣岳母家里。警方令王金蓮帶路前往抓捕時,王在屋外故意大聲喧嘩,致使漆犯聞訊逃跑。
魔窟洞雖然被搗毀,案犯亦被查了出來。但是,漆玉明的去向仍然是個謎。
放出小女孩時,漆玉明曾惡狠狠地威脅她,如果回去投案,就要殺死她全家,放火燒掉房子。
當天,漆犯乘車潛至瀏陽市,在某旅社與一賣淫女嫖宿一晚。作賊心虛的漆玉明驚恐萬狀,總擔心小女孩報警,后悔不該放她出去。于是,第二天中午即返回了株洲縣,潛入小女孩家不遠處對面山林中,伺機殺人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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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株洲市公安局發出(1996)第1號通緝令。一時間,5000多份專案布告出現在相鄰20多個縣市鄉鎮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場所。法網張開,漆玉明更是惶惶不可終日。他挖空心思,想出種種反偵查的詭術。他從不在一個地點住宿兩天以上,并且每個藏身點周圍都有他特殊的標記,一旦留下的標記被動過后,則不再回歸原處……
公安機關四處布防,設關堵卡,蹲坑守候,跟蹤追查,歷盡千辛萬苦,不放過每一條舉報線索,但都一次次落了空。
兩個多月過去了,刑偵人員先后在湖南、湖北、江西3省20多個縣市的100多個鄉鎮,1000多個村組近萬名群眾中明查暗訪,仍然收效甚微。對此,株洲市公安局分析認為,要想早日緝拿案犯,不變換偵查手段不行。
專案組在全市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布了緝拿案犯漆玉明的通緝令。接著,由株洲電視臺跟蹤拍攝了“5·5”特大案件偵破電視紀實片,持續播映半個月之久。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了大兵壓陣的攻勢,群眾被廣泛動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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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家歷端午節中午,小女孩隨父母一起去外祖母家,漆犯跟蹤至株洲縣白光鄉柴梅村大京山地段,被當地群眾發覺,追趕中漆犯奪路逃跑。
市公安局接到舉報后,馬上集結150多名干警趕赴圍捕,省公安廳也立即派出警力支援,整整搜捕一個通宵,又撲了個空。盡管如此,有關情況證實,案犯活動的地域已越縮越小,案情有了新的進展。
一天晚上,走投無路的漆玉明又一次來到株洲縣南陽橋鄉橫江村一販雞農婦家里投宿。這時,電視屏幕上正在播放漆犯的通緝令,農婦的丈夫胡再林發現漆是通緝的案犯,勸其趕緊離去。漆玉明對此大為惱火,責怪胡見死不救,叫嚷要將胡全家人斬盡殺絕。第二天,胡再林將漆介紹到醴陵石亭鎮一位朋友家躲藏。
10月1日下午4時,漆犯認為國慶節這天警方的布控會松懈些,當他再次轉回胡再林家時,這一重要情報立即被報告到了株洲市東區公安分局。王鐵飛副局長立即向市局報告,并及時指派刑偵大隊隊長陳飛率黃輝等4名刑警趕赴緝拿。
當晚10時許,坐在床沿上的漆玉明被從天而降的公安干警按倒在地,戴上了锃亮的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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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犯被抓獲歸案后,株洲市公安局進一步開展了艱苦細致的偵查工作。此后,檢察機關依法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1997年1月11日上午,漆玉明及其窩藏犯王金蓮、胡再林被押上了審判臺。在莊嚴的法庭上,漆玉明供述了自己綁架、強奸12歲幼女以及糾合劉建軍(另案處理)攜帶作案工具,竄至市郊建寧鄉早禾坪地段鐵路通訊南干線附近,趁夜深無人之機,爬上電桿,剪斷正在使用的通訊線1320米,價值1700余元,造成近萬元損失的全部犯罪事實。
同時,法庭還查明,1995年4月至1996年8月,漆玉明還先后竄至本市郊區明照鄉、瀏陽市北圣鄉、醴陵市郊等地,盜竊作案多次,盜得康佳彩電、現金、收錄機、自行車、獨輪車及其他巨額錢物,以及在潛逃期間嫖娼、盜竊等大量違法犯罪事實。
法庭審理認為:漆玉明破壞鐵路通訊設備脫逃后,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攔路綁架12歲幼女,并對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行奸淫4個多月之久,給幼女本人的心身健康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和嚴重損害;在逃避公安機關追緝期間,大肆盜竊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奸淫幼女罪、盜竊罪、破壞通訊設備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最終宣告依法判處漆玉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案被告王金蓮、胡再林,明知漆玉明是公安機關通緝的重大逃犯,卻予以窩藏,分別構成窩藏罪,一審依法分別判處兩案犯有期徒刑3年和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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