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時生母離家,養母撫養其長大,現養子意外離世,生前卻未留下遺囑,名下房產如何分配?近日,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小鄒于2003年5月11日出生,父親為鄒某,母親為成某。小鄒出生后幾個月時,成某便離家出走。小鄒9個月時,鄒某因無能力撫養,將小鄒寄養在余某家中,但未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小鄒被寄養期間,鄒某支出了小鄒讀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其余費用均由余某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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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小鄒意外溺水死亡,余某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并由鄒某支出了喪葬費用,成某未曾到場。因小鄒生前與余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被繼承人小鄒未留遺囑,涉訴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小鄒的份額作為其遺產一直未做處理,遂釀成本案糾紛。
案件審理過程中,鄒某明確表示將其應繼承的被繼承人小鄒房屋遺產份額全部贈與給余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受法律保護。被繼承人小鄒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進行繼承。因案涉房屋系被繼承人小鄒與余某共同共有,兩人無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房屋份額,加之被繼承人小鄒與余某之間存在實際撫養關系,結合本案實際,法院確定該房屋由被繼承人小鄒與余某等額共有即各占50%份額。鄒某、成某系被繼承人小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分配權,余某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小鄒撫養較多的人亦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成某在被繼承人小鄒出生后幾個月便離家外出,未盡到對被繼承人小鄒的撫養義務,結合被繼承人小鄒的實際撫養情況,在分配遺產時,對成某不予分配。
對于鄒某享有的被繼承人小鄒房屋50%份額的遺產分配比例,因鄒某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將其應繼承的案涉房屋遺產份額全部贈與給余某,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采納。
綜上,被繼承人小鄒房屋50%份額的遺產全部由余某繼承。又因余某享有案涉房屋另50%份額的所有權,故判決案涉房屋由余某所有,余某享有案涉房屋100%產權份額。
父母是撫養子女第一責任人,法律也賦予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生而不養者,不僅觸犯了社會的道德底線,也是對法律義務的公然規避。民法典明確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而不盡義務的,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這是法律對失職者給予的否定,也是對守責者頒發的獎章。
法官提醒:真正的親情不僅源于血緣,更源于日復一日的撫養與陪伴。誰承擔了養育的責任,誰就應得到相應的法律關懷和情感尊重。法律不僅為困境中的婦女兒童托底,也為默默付出的女性撐腰,以司法溫度守護人間真情。
來源:廣州日報、湖南高院、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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