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欠債不還,被執行企業法定代表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多次違規乘坐飛機出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以嚴厲的懲戒措施維護司法權威。真是大快人心!
![]()
法律不是軟約束,司法權威不容挑釁。限制消費令,是司法機關維護勝訴當事人權益、捍衛社會誠信體系的一道“剛性防線”。然而,總有個別被執行人,試圖挑戰這條“高壓線”。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處理的這起案件敲響了一記響亮的警鐘,一名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公然違反限制消費令,多次違規乘坐飛機出行。這不是簡單的“鉆空子”,而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的直接蔑視,是對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釁。
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回應,是迅速而有力的。5萬元的罰款決定,不僅是對其個人違法行為的嚴厲懲戒,更是在向全社會發出清晰的信號:任何企圖規避執行、踏足法律“禁區”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司法權威,正是在這一次次不折不扣的執行、一次次對“耍小聰明”的嚴懲中被夯實、被彰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法律文書維護的不僅是勝訴一方合法權益的實現,更是整個社會對規則的敬畏、對誠信的堅守。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法律說到做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修改后為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后為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王 莎 董檬茹
編輯:張軼男
審核:常俊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