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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桐柏縣看守所地址:桐柏縣盤古大道與英雄路交叉口沿滬霍線向東南1.8公里路北。
▼導航:桐柏縣水拉莊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桐柏縣汽車站步行至交通局站乘坐桐柏5路公交車到國際建材城站下車,沿滬霍線向東南3.5公里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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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桐柏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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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行賄罪的刑事責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390條作了修改,一是對行賄罪增加了罰金刑,二是進一步嚴格了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
在適用《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一般處罰規定。
《刑法》第390條第1款規定了3個量刑幅度,其中"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處罰情節,對應兩個加重處罰檔。根據《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7條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根據《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8條規定,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0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該解釋第7條第2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0條第1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9條規定,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0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該解釋第7條第2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0條第1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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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從寬處理的特別規定。
修正前的《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黨的十八大之后,提出行賄、受賄一起查,《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從寬處理作了嚴格限制。修正后的《刑法》第390條第2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此限制了從寬處罰的幅度和免除處罰的適用范圍。
關于"被追訴前"的界定,根據《辦理行賄刑事案件解釋》的規定,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監察體制改革后,對于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被追訴前"是指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前。桐柏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一般情況下,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對行賄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是犯罪情節較輕。根據《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較輕"是指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是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根據《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重大案件是指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2)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于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于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3)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這里的重大立功表現與《刑法》第68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相同,具體表現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的規定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68條關于立功的規定,而是依照《刑法》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予以從寬處罰。此外符合《刑法》第390條第2款規定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形,自然也符合《刑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自首。因為本條款對行賄犯罪的"自首"作了特別規定、因此,作為特別規定,行賄人構成犯罪,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不再以一般自首對待,而應當直接引用本條款的規定,對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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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特別處罰規定。
《辦理行賄刑事案件解釋》還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對行賄人處罰中的一些疑難問題作出了規定:
(1)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2)行賄人被追訴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68條關于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①向三人以上行賄的;②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③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⑤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具有《刑法》第390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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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桐柏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桐柏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桐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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