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涉黑案,起訴意見書認定當事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六起尋釁滋事罪。經過反復溝通,檢察機關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變更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定刑從七年以上變更為三到七年。但檢察機關仍將當事人作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起訴,罪名還包括六起尋釁滋事。庭前會議結束后,正式開庭時檢方當庭撤回了對五起尋釁滋事的指控,僅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一起尋釁滋事罪。庭審時,我們除了繼續做全案無罪辯護外,還進行了大量的財產刑辯護。不僅當事人刑期大幅下修,還保住了家屬的大部分合法財產。現將該案逾2萬字的辯護意見分段簡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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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堅持認為,第一被告人等人的準確法律定性是惡勢力犯罪團伙或惡勢力犯罪集團。但即便法院最終認定存在一個由第一被告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也不是該組織的成員,被告人也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被告人跟本案絕大部分被告人不認識,無交往。經過法庭發問已經查明,本案絕大多數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都不認識。本案絕大多數被告人雖然認識或見過被告人,但卻并沒有交往,對被告人本人及其經營的生意缺乏了解。
2.被告人不可能接受第一被告人的領導。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父親。無論是按照輩分還是按照實際情況,被告人都不可能接受第一被告人的領導或安排。但如果將第一被告人定性為組織者、領導者,將被告人定性為積極參加者,那么勢必得出被告人需要接受第一被告人組織、領導的結論。這樣的結論與事實明顯不符。
3.被告人沒有參與任何具體違法犯罪。幾乎所有被告人都當庭供稱,沒看到過被告人參與第一被告人的打架鬧事。檢察機關現在僅僅指控被告人參與了一起尋釁滋事犯罪。法庭已經查明,在該起事實中,被告人事先未預謀、事中未參與,其對第一被告人的行為進行了勸阻,根本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檢方對被告人指控的唯一一樁尋釁滋事完全建立在機械照搬庭前非法的、不實的口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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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善后處理的手段合法。被告人的善后處理都是事后行為,被告人介入后第一被告人的行為已實施終了。被告人進行賠禮道歉、賠償諒解的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任何非法手段。當庭已查明,被害人或相對方之所以愿意接受諒解,不是因為被告人的實力,而是因為被告人的態度。無證據證明被告人事先知情、事中參與。
5.關于被告人的指證都可歸為口水。很多被告人及證人提到被告人說過“站著的算第一被告人的,躺著的算被告人的”、“聽話的,鄭三爺可以保他出來;不聽話的,鄭三爺可以讓他牢底坐穿”,疑似全系偵查機關虛構,不足采信。
(1)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喜歡暴力威脅,也不能證明被告人實施過任何暴力、威脅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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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句話經過幾道轉述,措辭必然改變。但本案的被告人和證人筆錄,對這句話的表述幾乎一模一樣,這根本不符合記憶規律和表達規律,也不符合常理和經驗。
(3)所有被告人都當庭否認做過上述供述,所有被告人都當庭否認聽過其他任何人說過那樣的話,所有被告人都當庭供稱是聽偵查辦案人員說的那兩句話且系偵查人員自己在偵查筆錄中加入上述內容。
(4)謊言重復千遍仍是謊言,流言傳之萬人仍是流言。相關證人證言全部都是傳聞證據,都是道聽途說,并非親耳聽到被告人這么說。經過法庭調查查明,這兩句話的源頭不是別人,正是偵查辦案人員。這令人倍感驚詫卻又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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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有同案被告人跟第一被告人交往都沒有被告人的因素。經過法庭發問,所有同案被告人都當庭供稱:其跟第一被告人交往并沒有考慮過被告人的因素。第一被告人以及其他人沒有在其面前炫耀過被告人的實力,被告人從未為他們壯膽助威或者提供庇護。當辯護人詢問被告人T,被告人是否曾替他們壯膽助威時,T當庭發笑,認為辯護人的發問很荒謬可笑,并稱被告人一個五十多歲的人怎么可能跟這些二十多歲的人一起打打殺殺。法庭上的真實一幕,證明了偵查筆錄和起訴書所描述的本案其余19名被告人是基于被告人的地方實力和法律庇護才跟隨第一被告人打架鬧事的說法是多么的荒唐可笑。
7.被告人的行為跟第一被告人“組織”的發展壯大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1)法學上的因果關系跟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性質不同,不僅要有時間先后、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還要有法律評價上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執業醫師明知某人即將實施暴力犯罪,仍積極為其醫治、幫其康復痊愈,邏輯上看對于某人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但法律上并不因此把執業醫師視為共犯。即便把普通的執業醫師替換成某人長期雇傭的私人醫生,結論也不會改變。被告人事后調解賠償的行為跟第一被告人后續的違法犯罪行為之間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否則法院判決緩刑,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度犯罪;或者法院給已決罪犯減刑,罪犯減刑后再度犯罪,法院都有法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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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被告人等人未被及時處理不能完全歸因于被告人。被告人的行為或許會導致被害人未及時報警或偵查機關未及時對第一被告人等人的行為進行處理,但被告人的行為并非這些結果出現的充分條件。即便賠禮道歉、賠償了解之后,被害人仍然有權報警。即便進行了調解和諒解,偵查機關依法仍可以給予處理。而第一被告人等人的行為很久未被處理,最關鍵的原因并非被告人而是當地的偵查機關。畢竟,執法權掌握在偵查機關手上,而不是掌握在被告人手上。按照起訴書指控的邏輯,父親管不好兒子要被追究刑責,那么父母官管不好市民是否應當同樣追責?被告人的協商調解和偵查機關的決定不處理,誰對第一被告人的歧路人生影響更大?
(3)從主觀意圖看,被告人事后幫助調解、賠償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處理好當下那件已經發生的事情,而并不是為了讓第一被告人沒有后顧之憂的繼續去實施下一次的違法犯罪,更不是為了讓第一被告人借此感到或炫耀其實施違法犯罪可以不用承擔法律后果。被告人每調解一次,心都會被第一被告人傷害一次。被告人多次調解的背后是兒子的忤逆不孝把父親逼到墻角。被告人事后賠償調解是因為被逼無奈、沒有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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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告人的行為為法律所鼓勵和提倡,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且為天理人倫所保護。這種基于人倫常理的事后幫助行為不應評價為犯罪。
(1)被告人善后處理的主要方式是道歉、賠償、求情。這些都是和平、示弱的方式,不是在示強或展示力量,跟涉黑案件所要求的暴力、威脅截然相反。只要被告人的手段行為不涉及犯罪,那么被告人的整個行為就不會涉及犯罪。
(2)被告人的善后處理是法律提倡和鼓勵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后,行為人都應當給予賠償道歉。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明確鼓勵行為人及其家屬應當通過賠償、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的行為不妨礙偵查機關依法對第一被告人等人進行處理。即便偵查機關啟動司法程序,也仍然需要被告人幫助進行善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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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幫助善后符合天理人倫。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父親,自古“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被告人得知自己的親生兒子犯事后不可能不聞不問、坐視不理。法庭調查查明,被告人為了促其兒子第一被告人改邪歸正,采取了很多手段。包括責罵、搬家、拜佛、遷祖墳等。很難想象一個父親,會鼓勵、支持親生兒子走犯罪邪路。被告人還有另外一個兒子,從無打打殺殺的行為,足以證明檢方指控被告人支持第一被告人打打殺殺謀取經濟利益的說法根本不值一駁。
第一被告人2022年4月18日的口供真實而生動的證明了這一點。筆錄原話是:“作為一個父母,都不希望自己家的孩子在看守所服刑、坐牢,我雖然愛打愛殺,但是我父親也不可能希望我天天在監獄里邊度過,所以只要一發生打架的事情,我父親知道后就會想辦法找人擺平”。
(4)根據三階層理論,被告人的行為因不符合該當性要件,不構成任何犯罪;又因不具備違法性,從而阻卻任何犯罪或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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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有利,對矛盾糾紛的化解有利,對社會穩定有利,沒有任何直接的社會危害性。
(6)本案指控邏輯社會危害至深。簡言之,把被告人因愛惜自己的兒子,從而幫助兒子善后賠償的行為,牽強附會的說成是幫助第一被告人組織逃避打擊、謀取個人經濟利益,進而指控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此類指控邏輯委實太過荒謬,會嚴重戕害中華民族延續幾千年的天理人倫,負面效應將遠大于指控犯罪所帶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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