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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工智能與交通產業深度融合,自動駕駛汽車正加速從測試驗證邁向規模化應用。技術的快速迭代對法治保障提出了迫切需求,如何在中央立法與地方先行先試之間找到平衡點,已成為當前行業與學術界熱議的焦點。近日,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學術界與業界代表。各方普遍認為,自動駕駛立法應結合技術發展階段,明晰事權劃分,構建兼顧安全底線與產業發展的協同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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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試積累實踐樣本
在我國,自動駕駛的法治探索已邁出地方實踐的關鍵步伐。自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以來,全國已有70多個城市開展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北京、上海、深圳等13個城市出臺了自動駕駛相關促進條例或地方性法規,形成了自下而上、多點開花的探索格局。202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關于2025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明確指出,備案審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況,如地方對自動駕駛等新事物新業態作出相關規定,法工委認為這種探索是必要的,但應遵循法治原則、貫徹法治精神,并根據實踐探索不斷總結和完善,在上位法明確規定后及時調整。這為地方繼續開展立法探索奠定了基調。
“全球自動駕駛立法主要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模式。結合我國國情,現階段應堅持以自下而上為主,地方先探索、中央后統籌。”廣州市交通運輸局一級調研員蘇奎表示,在立法事權劃分上必須清晰:民事、刑事相關問題屬于中央事權,必須由國家統一立法明確;而在行政監管領域,中央無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地方可以先行先試,制定相應管理規則。
東南大學交通強國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健用“民主集中制”比喻中央與地方在自動駕駛立法中的關系。他認為,地方立法是“民主”層面的先行官,在中央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探索性嘗試,將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反饋給中央;中央立法則是“集中”層面的最終方向,制定框架性、原則性的規范。二者是統一而非矛盾的關系,地方實踐能為后續中央立法提供寶貴的現實參照,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
地方的立法探索已初見成效。以廣州為例,其構建的自動駕駛政策法規體系有效吸引了相關科創企業集聚,為產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然而,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部分地區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據,進程滯后于技術迭代,各地立法標準存在差異,導致試點示范呈現“片段化”“盆景化”狀態,難以支撐產業體系化、規模化發展。
百度自動駕駛安全與政策首席專家吳瓊結合行業觀察提出,未來10—20年將是人工智能技術的爆發期,自動駕駛的技術路線、產品形態、規制方式都將持續變化。“當前,我們最迫切的需求是獲得上位法的許可,讓創新環境更有韌性,也讓地方擴大試點有法可依。急需中央立法給出框架性、方向性的指導。”吳瓊說。
錨定產業發展安全底線
如果說地方立法是“實踐探路者”,那么中央立法就是劃定安全底線、搭建制度框架的“頂層設計者”。明晰央地事權,讓不同層級的立法各有側重、協同發力,是破解當前立法困境、避免全國規則“碎片化”的關鍵。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教授鄭飛曾帶領團隊編寫了《自動駕駛汽車法(模范法)》一書,試圖在吸收世界各國和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一部理想型的“自動駕駛汽車法”,從而為相關立法和學術研究提供重要參考。他認為,中央立法的核心職責是劃定行業安全底線,聚焦產品準入、責任分配等核心問題。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若由地方各自為政,極易引發地方保護主義,阻礙產業跨區域發展。地方立法則應更側重產業發展層面的具體探索,兩者需協同互補。
鄭飛提到,當前我國正處于自動駕駛汽車規模化應用的前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應充分考慮“以車為中心”的新規則,在底線問題上作出明確規定。他也提醒,立法應避免“技術綁架法律”,不必過度拘泥于L0至L5的技術分級,可簡化為以人為中心的輔助駕駛和以車為中心的自動駕駛兩類,重點針對“乘客純乘坐”和“人車可切換”兩種自動駕駛模式設定規則,以保證法律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山東交通學院交通法學院院長范冠峰認為,中央立法肩負五大核心任務。一是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定概念、市場準入條件和產品質量要求。二是在無駕駛員場景下,明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等的責任認定。三是協調交通、公安、工信等多部門職責,避免權力真空或沖突。四是確立個人信息收集、使用、保護的全國性規則。五是針對無人駕駛場景,完善交強險等保險制度。
“雖然我國在新興領域鼓勵地方先行先試,但自動駕駛涉及公民的生命權和財產權,這些底線問題必須由中央立法來約束,哪怕初期只作較為寬泛的規定。”范冠峰說。
央地協同推進立法
受訪學者普遍認為,自動駕駛立法的理想路徑是央地協同、雙向奔赴。“如果沒有全國交通體系對自動駕駛應用場景的開放,中國自動駕駛難以在全球形成如今的影響力。”吳瓊回顧,從最初北京、上海等地率先允許道路測試,到三部委出臺全國性文件推動場景開放,再到各地紛紛立法試點,如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提上日程,這一過程本身就是自下而上探索與自上而下設計的深度融合。央地協同推進立法,已成為產業法治化發展的必然趨勢。
張健提出,自動駕駛作為新生事物,技術迭代快、路線多、場景不同需求不盡一致,中央允許地方在權限范圍內開展探索,是貼合產業發展實際的務實選擇。未來,地方立法應繼續發揮“試驗田”作用,為中央立法提供更多差異化場景下的實踐經驗;中央立法則應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將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全國性制度,同時為新技術、新業態留出發展空間。在蘇奎看來,無論中央還是地方立法,都需明確各自的權責邊界。地方在制定行政監管規則時,不能觸碰屬于中央事權的民事、刑事等法律紅線;而中央在統籌立法時,也需充分考慮地方實踐的多樣性和靈活性,避免“一刀切”。
自動駕駛作為人工智能與交通產業融合的新業態,其立法進程正與技術發展、產業實踐同頻共振。學者們認為,唯有持續明晰央地事權,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與包容性,讓法治建設與產業發展同頻、與技術迭代同步,才能真正以法治之力護航自動駕駛汽車產業行穩致遠,推動我國在全球自動駕駛競爭中占據更有利的位置。未來,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修訂完善,以及地方立法的持續深化,一個權責清晰、協同高效、安全與發展并重的自動駕駛法治體系正加速成型。
中國社會科學報記者 吳楠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劉顥婧
新媒體編輯: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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