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4000元買了健身課,課還沒怎么上,腰椎卻先“罷工”了。想退課,健身機構卻說“退課行,但要扣違約金近3萬元。”協商不成,上海的陳女士將健身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還剩余課時費。陳女士行為是否違約,這錢能不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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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說,當時,教練熱情給她做了免費體測,還向她推薦拳擊訓練,說能幫她達到更好身體狀態,并邀請她免費試聽一節課。看教練介紹起來頭頭是道,體驗課感覺也不錯,陳女士便和這家健身機構簽訂了一份課程協議,購買了100節拳擊課,價格為45000元。上了幾節拳擊課后,教練又開始給她推薦別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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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練的推薦下,陳女士再次與這家健身機構簽訂了一份課程協議,購買了100節常規課,優惠后的價格為39000元。然而沒過多久,陳女士由于身體原因,不得不給這些私教課程按下“停止鍵”。
醫院出具診斷結果:避免劇烈體育運動
原告 陳女士:差不多訓練一個月后,我覺得身體不太舒服。因為在2017年左右我做過腰椎手術,手術之后是沒問題,但是訓練強度我覺得有點吃不消,就去醫院做了檢查,醫生建議我不要參加劇烈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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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說,報拳擊課時,她向教練提過此事,教練說沒問題。但上了一陣子課,她還是感覺腰部的不適感日益強烈。醫院出具診斷結果:腰椎間盤突出,建議避免劇烈體育運動,含器械健身等。而此時,陳女士的拳擊課剛上了13節,剩余87節;常規課上了6節,剩余94節。這些剩余的課程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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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陳女士:我跟教練談一下能不能取消課程,教練說不同意,說如果要取消的話,是要扣除35%違約金。還說責任在我,在訓練過程中身體狀況有任何變故,責任是消費者自行承擔,總之都是消費者自己的“鍋”。
要求退還7萬元剩余課時費 遭機構拒絕
陳女士向健身機構說明了自身情況,想讓對方將剩余的課時費——折合金額75000多元退還給自己,但卻遭到了拒絕。機構認為,陳女士的行為已構成合同違約。如果退費的話,陳女士需要自行承擔違約責任,依照合同約定,機構要扣除將近3萬元作為違約金及手續費。雙方協商未果,陳女士將這家健身機構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合同明確
“不可退課” 真有效嗎?
半個多月的時間里,花費84000元購買了200節私教課,但很快,陳女士就遭遇了“充值容易退款難”的消費難題。一邊是拿著醫院診斷的消費者,一邊舉著合同約定的商家,這課時費怎么退?3萬元的違約金到底能不能扣?
在陳女士看來,自己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無法繼續上課,這并不構成違約,機構沒有理由收取違約金。然而健身機構認為,兩份合同上都明確寫著“特惠課程,不可退課”,違約金和手續費也有條款約定。陳女士簽訂了合同又無法繼續履行,就該為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一方要退款,一方要扣費,雙方各執一詞。那么,陳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法院會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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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 丁寧:法院認為,消費者因為自身的身體健康的原因提出解約,這個事實是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無法預見的,也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如果消費者繼續履行該合同,會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所以消費者此時提出解約,其實是構成了一個民法典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在情勢變更原則下,消費者提出解約是合理的,也是被允許的。
哪些情形下適用
民法典“情勢變更原則”
法官介紹,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確立了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也對這一原則在預付式消費場景中適用作出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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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 丁寧:情勢變更原則在預付式消費領域具體化應用,這一條就明確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消費者與經營者經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剩余課時費全額退
法官進一步解釋,本案中,陳女士與健身機構簽訂的合同中,“特惠課程,不可退課”等條款不合理限制了消費者權益,這種格式條款屬于無效條款。陳女士因自身身體不適,確實不再適宜繼續履行涉案私教課程協議,有醫療機構的專業建議,因此陳女士解約行為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最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決健身機構返還原告陳女士剩余的課時費共計7581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健身機構很快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院判定剩余的7萬多元課時費,全額退還,無需支付賠償金。 本案判決既是對消費者依法維權的有力支持,也給經營者提了個醒:預付消費霸王條款,不受保護。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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