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黑龍江省肇州縣審計局周某被曝涉學術侵權:公職人員著作權違規或面臨多重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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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黑龍江省大慶市肇州縣審計局周某莉著作權侵權被起訴引發關注。權利人發現周某發表文章與原作品重合段句1188字。如被認定為侵權,周某除面臨民事賠償外,還可能因公職人員身份觸發學術不端問責、政務處分及職業信用懲戒,期刊社亦需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為公職人員學術合規敲響警鐘。
一、侵權脈絡:1188字內容照搬,或觸碰著作權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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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權利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侵權比對表顯示:涉案權利作品為高云創作的《淺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與防范措施》,2003年發表于《錦州醫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權,后該作者將著作權維權授權轉讓給權利人。
后權利人發現,大慶市肇州縣審計局周某莉2013年發表于《經濟技術協作信息》的文章《淺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控制》,第51頁共66行內容與權利作品第77-78頁段落高度重合,重復字數達1188字,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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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普資訊平臺載明周某莉發表的文章時間為2013年,高云文章發表時間為2003年,相差十年。
二、法律層面:著作權侵權需承擔民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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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五)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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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公職人員存在“其他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或因學術不端、侵權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乃至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作為審計系統公職人員,周某莉發表的審計類文章若被認定為著作權侵權,不僅違背了公職人員應當恪守的學術誠信與職業操守,所在單位可依據內部規定啟動問責程序。
審計系統屬于專業技術類公職崗位,學術誠信與職業信用直接掛鉤,侵權記錄可能被納入個人信用檔案,影響后續職業晉升、項目承接及社會評價,甚至引發公眾對審計系統公信力的質疑。
三、期刊社連帶責任:出版審核義務不容懈怠
如果周某莉侵權行為被認定,那么作為出版單位是否需要擔責?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及《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期刊社對刊發文章負有合理審查義務,需通過查重、內容比對等方式排查侵權風險。若因未盡審核義務導致侵權內容刊發,需與侵權作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可能被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甚至影響期刊辦刊資質。
3月18日,本網與刊發周某莉作品的《經濟技術協作信息》期刊取得聯系,負責人趙主編稱:“你就找作者就行,當年登的啟示,作者責任自負,來稿留下的聯系方式也不對,十多年過去了,我們這查不到信息了。”
同日,本網從黑龍江省大慶市肇州縣審計局確認了周某莉為該局工作人員,然而得知想核實周某莉是否涉嫌著作權侵權情況時,該局工作人員表示:她核實不了,你們就該報警報警,該起訴起訴,周某莉的聯系方式她也不可能給,要是報警起訴需要什么手續的話她們會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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