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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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趙某甲、任某乙與陸某丙系同學關系。2024年10月某日晚,三人處理完生意事宜后相約聚餐飲酒,期間無勸酒行為。酒后同在茶館喝茶后,趙某甲不顧勸阻,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回家途中與步行的朱某丁相撞,致朱某丁受傷。事故發生后,趙某甲駕車逃離現場,朱某丁在醫院搶救1天后死亡。事發路段位于雨污分流道路改造提升工程范圍內,為半封閉施工,施工區與通行區建有圍擋。施工方為某公司。交警部門經勘驗認定趙某甲駕駛機動車疏忽大意、觀察不當、操作不規范是事故原因,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朱某丁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該案刑事部分已依法審結,趙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目前在監獄服刑。
2025年10月24日,原告即死者家屬石某、朱某將趙某甲、任某乙、陸某丙、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115萬。被告趙某甲對事故責任無異議,同意賠償;被告任某乙、陸某丙辯稱,共同飲少量酒后又一起喝茶解酒,二人對趙某甲酒后駕車亦進行過勸阻,不應擔責;某公司辯稱,在事故路段已設置合規圍擋和反光標識,不應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事故中趙某甲致朱某丁死亡且負全部責任,應對朱某丁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前任某乙、陸某丙雖與趙某甲共同飲酒,酒后任某乙、陸某丙與其在茶館喝茶解酒并勸阻其駕駛車輛,已經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和勸阻義務。且認定書認為事故的成因為趙某甲駕駛機動車疏忽大意、觀察不當、操作不規范所致。事故的發生系趙某甲不顧勸阻強行駕駛所致,與任某乙、陸某丙的共同飲酒行為無必然因果關系,故二原告要求任某乙、陸某丙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事發路段屬改造工程,為半封閉施工,施工區與通行區由圍擋隔開,該圍擋的安裝不違反相關規定且面向通行區圍擋底部有反光標識,反光標識足以引起在該區域通行者的注意,施工方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不存在過錯。故,某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趙某甲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3萬元;駁回原告對任某乙、陸某丙、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一、同飲者需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和勸阻義務,否則可能會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的成立,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共同飲酒是同飲者之間自主、自發的行為,同飲者之間因該先行行為產生法定的安全注意附隨義務,該義務亦是不作為侵權中法定作為義務的重要來源,若同飲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該義務,符合行為違法性要件,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的,應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同飲者的安全注意義務范圍并非固定,而是隨行為人醉酒程度的加深而擴大,核心包括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內容。對于飲酒未醉酒者,應當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勸阻駕駛車輛;對于酩酊大醉者,不僅要阻止其駕車還需通過安全方式將其護送回家;對于醉酒出現不良反應者,還應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并通知其親友、照看其財物等。
在飲酒后交通肇事的侵權責任認定中,因果關系判定是核心關鍵,需遵循相當因果關系規則:即判斷同飲者的不作為行為是否為損害結果發生的“適當條件”,該條件需是發生損害結果的不可或缺因素,不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損害,而且是一般發生同種結果的有利條件。同時,還應結合同飲者與肇事者的身份關系、肇事者醉酒程度、同飲者是否實際履行附隨義務等因素綜合判定。若同飲者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已盡到合理的勸阻、提醒等義務,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無相當因果關系,對損害發生不存在過錯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施工,應當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準,并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規范操作。地面施工損害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害,施工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其構成要件有三:1.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進行地面施工作業;2.因地面施工活動造成他人損害;3. 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進行地面施工作業時,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義務,對此,其負有證明責任。施工人設置的警示標志應當明顯、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對施工現場的注意,從而采取減速,繞行等安全應對措施。且施工人應當對警示標志進行合理的維護,確保其持續存在于施工期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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