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心歡喜地為新買的
地下儲藏室進行裝修
投入數萬元
最后卻被告知“這間不是你的”
遇到這樣“烏龍”的事情該怎么辦?
這數萬元的裝修損失
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明確了此類情況的責任歸屬。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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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王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某公司開發的某小區某幢15號儲藏室,王某按約支付了購房款。該小區的某物業公司受房產公司委托,向王某交付了儲藏室鑰匙。王某收房后對該儲藏室進行了裝修,共支出裝修費用31690元,后發現自己裝修的儲藏室并非合同約定的房源,系交付出現錯誤。因就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將某房產公司、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某房產公司辯稱,儲藏室交付錯誤系物業公司錯交鑰匙所致,且原告主張的裝修損失過高,請求駁回原告訴請;某物業公司則認為,本案系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其并非適格被告,僅協助開發商完成交付,交付錯誤是因前期儲藏室標號及合同附圖標記錯誤導致,且原告主張的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宿城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某房地產公司委托某物業公司向王某交付儲藏室,但實際交付的儲藏室并非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該儲藏室進行了裝修,產生了實際損失31690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某房地產公司作為出賣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雖然交付行為由某物業公司具體實施,但某物業公司系接受某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該交付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作為委托方的某房地產公司承擔。因此,某房地產公司應對王某的裝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某房產公司應向王某賠償裝修費31690元及相應利息。
綜上,法院判決某房產公司賠償王某31690元及相應利息,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在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中,開發商作為出賣方,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等要求向購房者交付標的物的法定義務。本案中,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交付儲藏室,該行為屬于委托代理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即開發商承擔,因此即便物業公司在交付過程中存在操作問題,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應由開發商承擔。
法官在此提醒,購房者在收房(含儲藏室、車庫等附屬設施)時,應仔細核對房源的位置、標號等信息,確認與購房合同約定完全一致后,再進行裝修、使用等后續操作,避免因交付差錯造成自身財產損失;開發商作為房源交付的責任主體,應規范房源交付流程,做好房源標號、合同附圖制作等細節的核對工作,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第三方協助交付,還應盡到充分的監督管理責任,及時排查交付過程中的問題,從源頭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此外,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就違約損失等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可按照合同約定主張相應權利。
來源: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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