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王學鈞
病歷不是不可以修改,可像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這么個改法肯定不行。
近日,有患者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爆料,他因車禍在該醫院住院11天,術后右手正中神經受損,經鑒定構成六級傷殘。想維權理賠,卻發現困難重重。因為,住院病歷被院方修改30次,手術知情同意書、醫患溝通記錄、病程記錄、病重通知書等核心醫療文書已被弄得面目全非。
病歷是醫療行為的客觀記錄,是判定醫療責任、保障患者權益的核心依據。病歷改動必須慎之又慎。如果只是補正筆誤、完善記錄,修改病歷是可以且應當的。但是,如果突破既定規范,擅自對病歷實施更多的“操作”,所謂修改就變成了篡改和偽造。
我國法律早已為病歷修改劃定紅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病歷資料,否則將面對高額罰款、降職撤職、暫停執業乃至吊銷執業證書、追究刑事責任等各種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病歷資料的,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明確規定,電子病歷修改必須保留完整痕跡、記錄操作人與時間,歸檔后原則上不得修改。
從這個角度看,涉事醫院走得太遠了,已涉嫌違法。
30次修改維權患者的病歷,70頁病歷中有40頁被改動,改動內容涉及手術知情同意書、醫患溝通記錄、病程記錄、病重通知書等核心醫療文書,8次病程記錄集中在出院當日修改,間隔僅數秒。如此大規模、高頻率的病歷修改顯然不是正常的補正和完善,更像是醫院管理層直接授意、多科室協同完成的系統性篡改。在肆意改動患者病歷的同時,院方還以“系統原因”為由,拒不保留修改痕跡,拒絕披露修改內容。這份恰恰對院方有利的“巧合”,不僅讓所謂修改變得更像篡改,也隱約顯示出所謂修改的真實動機——銷毀對院方不利的證據。
遺憾的是,對于涉嫌違法的涉事醫院,監管部門的處理明顯力度不夠。三次調查逐步查實嚴重造假,卻始終以“未按規定填寫病歷”定性,僅適用輕微罰款條款。罰款總額不足7萬元,未追究任何個人責任,更未啟動醫療事故調查,處罰力度與違法情節嚴重失衡,無異于變相縱容。事情曝光后,面對媒體詢問,監管部門推諉搪塞、避而不答,更是令人費解,讓人難以接受。
目前,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當事患者已第三次提起行政復議。這一次,當地監管部門也該給出個更像樣的說法了。就算仍然不肯把涉事醫院的所謂修改認定為篡改,至少也該給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無論如何,切莫基于某種考量,拿篡改當修改,把系統性的惡意篡改當一般性的修改不合規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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