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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華教授
摘 要
近年來,學界利用刑科題本持續探討日常生活視野下的區域社會史、地方社會職役存在形態與治理問題,同時引發了若干新的研究思路,如宗族與家庭生活形態、性與性別、人與動物關系、職業“打工人”等日常生活史研究,重視生計模式與日常生活的關系等。學界的研究突破還表現在有關經濟問題的計量史學研究,生存資源的探討,法制史、經濟史新的議題,對于刑科題本文本形成與訴訟過程的研究也很有價值。通過刑科題本研究的問題呈現出多元的趨勢,利用刑科題本撰寫學位論文的人數在增長,對乾嘉時期以外其他時期刑科題本的利用已提上日程,多種文類互證更為迫切,同時呼喚新的問題意識。
閱 讀 導 引
一、日常生活視野下的區域社會史
二、動物史、經濟史與生存資源研究
三、地方社會職役與治理
四、性別、婚姻家庭與宗族
五、生計模式與物質文化
六、法制、文本及其他
七、結語
按清朝制度,命案須經過地方州縣逐級上報至中央,經皇帝定案后形成的刑科題本保留至今。刑科題本除了具有法制史的價值外,還具有經濟史、社會史、日常生活史的價值,尤其是刑科題本因載有口供而獨具特色,能夠呈現社會下層普通人的狀況。清代中國社會的劇變是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建設的重要課題,而利用刑科題本研究清史具有獨特的價值。筆者曾撰文評述20世紀以來清朝刑科題本研究在社會歷史方面經歷的從社會經濟史到社會史,再到生活史的變化,圍繞資本主義萌芽、階級關系、下層社會、婚姻家庭、訴訟司法、性別研究、日常生活(生命、生計與生態)等議題的不斷探索,推動著學術研究的發展。評述的時間下限,大致在2018年。此后至2026年初這八年來,清朝刑科題本的整理、研究與利用受到學界關注,《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分省輯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9年)發行,筆者對刑科題本也有一些新的認識,故再次撰文進行學術評述,文中將兼顧一些此前忽略的研究成果。![]()
一、日常生活視野下的區域社會史
常建華《日常生活的歷史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三探》(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21年)一書的第五章“清代鄉村生活與刑科題本的價值”,重點論述了河南、山西、江西、江蘇四省,因寫作之時的問題意識與側重點有所不同,對該四省的探討分別呈現出鄉村社會、日常生活、“三生”論(生命、生活與生態)、社會經濟與生活等不同風格。但總的來說,有關這些省域鄉村生活的探討是在日常生活的視野下進行的,這是因為刑科題本所載口供呈現了人的活動,與地方志、碑刻、契約、文集、政書的記載不同,研究方法上有必要采取新的路徑,即以人為中心,注重生命,研究生計,將經濟現象與食衣住行相聯系,通過人的行為來把握經濟現象,形成新的區域史敘事模式。省域社會應當是區域研究的重要取向。中國的省域雖是行政設置,但有著歷史地理與生態的依據,具有長期的穩定性。
此外,常建華對江蘇、江西還有補充探討。江西土地債務關系已深入日常生活,財產關系亦隨之日常化。日常生活中的清中葉江西土地債務關系,不僅充滿博弈、紛爭,也處于通融、互惠與共有的狀態。他繼續考察了江蘇的職業與生計。在76個職業事例中,種田22例、傭工15例、手藝與開店14例,總計51例,顯示出務農、傭工、經商耍手藝的謀生手段的比重。還有多樣性的謀生方式,如求乞、夫頭、僧道、搖海船、牛行幫伙、出租房屋、縣署內幫辦雜務、本村支更、拉纖、挑挖鹽河、捕魚、漕船米夫、管墳山、曬鹽池、砍柴、行竊等。憑借魚鹽之利和河運之便,江蘇民眾生計多有與水運、河工、鹽務有關者,招募人夫的夫頭活躍在人力市場上。盡管從事各種職業的社會下層生計較為艱難,但擇業多樣化,這應當是經濟發展與人口增長壓力下的選擇,清中葉江蘇的社會具有較大的流動性與活力。肖旭則探討了清中期畿輔地區土地債務與日常生活。
安徽與江蘇相鄰。作者認為,若論宗族勢力,安徽較為強盛,超過了江蘇。安徽人的職業、生計與江蘇相比存在差異,一是安徽的山區開發與江蘇的水鄉經營有所不同,二是安徽的經濟活躍程度仍不及江蘇。安徽由于山區開發,移民產生的經濟糾紛與社會問題較多,如押租問題就比較突出。乾隆朝安徽的刑科題本中,往往附有相關的契約,值得注意。皖西地區存在向西移居陜南的現象,安徽東部人也前往江浙謀生。
已經出版的乾隆朝刑科題本資料,以福建省所存最多。常建華探討了乾隆時期的福建,認為當時福建家庭規模較大,福建基層社會家庭、鄰居情感問題的非正統化現象較為顯著,夫故改嫁事例也較多。閩南宗族祭田較為普及,祭田的管理多是各房輪流辦祭。福建租佃制發達,不少地方租地需要交納押租,福建的田地租佃有田根與田面之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田主特別是有舉監身份者多居城中,佃戶則居于鄉下,主佃對立表現為空間上的城鄉對立。晚稻收割之時是產生主佃糾紛的主要時間段,多種經濟作物被廣泛種植。閩人備有刀槍、火銃甚至是鳥槍用于打獵、防獸,以利于出行安全并保障日常生活,有時這些工具、武器成為人們糾紛中的兇器。
西北、東北地區多有內地人移居,區域社會實為移民社會。清中葉奉天地區關內移民,以山東以及山西、直隸的百姓為主,尤以環渤海的山東武定州、登州、萊州移民較多。移民生計主要是傭工、種地、開鋪、賣東西,合伙經營、互相幫助不少。移民與土著以及移民彼此之間的刑案,以經濟糾紛為主因,如買地、租地、爭地,分錢、分糧不均,絕大多數是因工錢、借錢、賒欠等索欠引起。移民與當地盛行飲酒,也是諸多事件發生的誘因。包括移民在內的居民服裝比較體面,冬夏服裝都是如此。居住有草房、窩棚等,房子中炕是生活的重要場所。出行除了借宿,還有歇店可以暫住,歇店也是交流信息的場所。奉天移民似乎喜歡身上帶著小刀,小刀也往往成為傷人、致死的工具。王妍還以涉及遼東的60余件乾嘉朝相關刑科題本為基本資料,通過遼東旗民之間真實、生動的日常交往,嘗試建構當地旗人與民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清嘉慶朝刑科題本所載甘青寧地區命案事主,以二三十歲者為主體,四十歲左右者也占有相當比重。他們的生計以務農最多,其次是傭工,還有經商、當差、當兵等,包括部分回民。清代甘青寧地區相對地曠人稀,內地來此謀生者較多,外省人主要來自接壤的陜西、四川以及山西等鄰近省份人口較為密集的地區。甘肅人也到陜西漢中謀生或到晉豫的煤礦區打工,甘肅東部階州、秦州毗鄰陜西,外省人來此,此地人也到外省謀生,形成人口的對流。當地羊肉消費以及養羊形成特色,種植與主食以麥為主,服裝消費為布,居住窯房,民家有可以掛起來的時鐘,出行、犁地多使用毛驢。借欠糾紛往往因面子問題而激化。地方社會職役主要是鄉約,也有保甲等,包括穆斯林在內者均納入鄉保體系。封磊、馬志鵬論述了嘉慶時期甘肅命案當事人婚姻與家庭情況,民眾的謀生形式,民眾的飲食起居。
以上所述常建華有關西北、東北、安徽、福建等區域社會生活的研究,收錄于其專著《多元視野下的明清時代》(中西書局,2025年)。
此外,筆者還探討了山東區域社會。既討論了山東的人口統計、家庭、人口流動,又論述了山東人日常生活的活動方式,主要涉及衣食住行以及衛生、閑暇時間的利用等,以趕集為視角考察當時的生活。李雨生認為嘉慶時期山東民人生計主要以農工商業為主,或以傭工為生。
筆者對省域內部分區也進行了探討。清乾嘉時期有關杭嘉湖地區的31件土地債務類檔案,折射出杭州、湖州城市與烏鎮、南潯鎮工商業的繁華,不僅解決本地人的就業,也為外地人提供了謀生之道。
陜西鄉村社會與民眾生活受到關注。封磊通過對陜西案發當事人交代的家庭人口、年齡、子女、婚育等描述性資料作統計性分析,呈現清中葉陜西底層民眾的家庭規模、婚育狀況、生命形態等基本樣態;結合對刑科題本中案發人的生計的考察,將其與地方志進行互證性比對研究,揭示清中葉陜西不同區域底層民眾的衣著、飲食、居住、交通等生存面相,并思考地域日常生活史研究的新趨向。許若冰從農、工關系入手探討陜西鄉民的生計轉換與生存策略,又從經商與趕集論述陜西鄉民的人際交往與社會生活。向紹良論述了關中農民的一般性生活條件及基本生活單位,就其生產與生計、日常人際關系和日常生活觀念進行探討,力圖復原出清代中葉關中農民相對完整、真實的生活實相,并揭示其內在的活動圖式、生活表象后的邏輯意義。
王澤琪討論甘肅地方社會,論述了刑科題本的審判程序、社會職役、民眾生計與生活,指出乾隆刑科題本呈現的民間社會表明國家在場,靈活的雇傭關系、頻繁的商業貿易展現出自由活躍、豐富多元的社會場景。
學界對華中地區湖北的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了專門探討。賈勇認為清中葉湖北社會糾紛可以歸結為因金錢、土地和口角而引起的三種類型。金錢類糾紛方面,借錢未成與催討借款易于引發矛盾。索討工錢、催要賒賬等糾紛,以及因鄉村公共事業需要攤派錢財時產生的矛盾,也容易引起民眾糾紛。土地方面,如催討租欠、回收租地或賣田找價,以及破壞農田地界、損壞田苗及截流農田水源等,宅基地矛盾均易引發糾紛。口角方面,普通農民之間、僧人之間因口角糾紛引發的命案也有。
西南地區的四川、貴州也受到關注。吳才茂認為,嘉慶時期的貴州鄉村社會,生計方式靈活多樣,農業、商業成為主要的謀生手段,服務業與兼業現象極為普遍,生活水平較有保障。生產生活中的借貸與雇傭極為常見,土地買賣與租佃亦大量存在。貴州鄉村社會經濟較為活躍。姜愛文以四川基層社會中最為頻繁的土地糾紛、雇傭糾紛和借貸糾紛為切入點,探討清政府對經濟糾紛的調處與預防,通過案件來透視基層社會的經濟糾紛和社會秩序。封磊、高勤浩探討清中葉四川底層民眾的婚姻家庭、生計、生活以及命案特征。
東南地區的廣東、廣西亦有相關研究。陳季君、賀益指出廣西土民以務農、傭工、經商等途徑謀生,在衣食住行方面保持著簡陋的傳統生活方式,生活中存在著嗜酒、賭博等不良習慣,有的土民寄居他州經商謀生。林旭鳴討論了乾嘉道時期閩南粵東竹銃問題的起因、出現、擴散等。呂樂奇對嘉慶朝廣東土地糾紛的類型、特點進行了歸納與總結。
二、動物史、經濟史與生存資源研究
經濟學家陳志武教授的團隊利用大數據對刑科題本中的一些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形成量化研究的特色。他們從清代1736—1896年間73216件婚姻家庭類刑科題本案件中,篩選出3119個記載買賣妻妾價格、寡婦再嫁財禮、正常婚嫁財禮信息的案件,用以檢驗傳統社會中“女性被用作避險資產”的假說,即妻妾價格是否在生存風險變大時顯著更低。作者用糧價作為生存風險的代理指標,發現糧價越高時,妻妾價格特別是買賣妻妾的價格越低;以旱災作為工具變量的兩階段估計表明,旱災年份里糧價上升10%,會導致妻妾價格下降33%,證實了這一假說。他們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場在把人尤其是婦女從經濟工具的角色以及相應的制度約束中解放出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們還討論了清代命盜重案的處理效率,每10萬人/年的命盜案數量,命犯和受害人人數,題結冊中所反映的社會問題(包括盜風、倫常關系失范、自殺問題)等。
利率是資金使用權的價格,也是影響金融資源配置的核心變量,但對利率的認識仍然充滿分歧。林展基于清代刑科題本中近5000件債務命案和民國滿鐵調查中5000多筆借貸交易,在其所著《高利貸的邏輯——清代民國民間借貸中的市場機制》一書中,對解釋高利貸成因的不同假說進行了檢驗,發現從市場供給和需求、風險和交易成本的角度,能夠有效解釋民間借貸中的高利率。
有學者研究民間商業信用問題,利用了刑科題本中記載商事債務糾紛的資料。從中可知,清代販運商與坐商之間、坐商與小商販和攤販之間往往建立信用關系,清朝前期商業信用風險主要表現為價格風險和人為風險。人為風險主要來源于商人的違約,表現為買方違約和賣方違約。清朝前期的商業活動中,防范商業信用風險發生的機制主要有:簽訂買賣契約和字據,通過中保人的保證,在交易中使用抵押品或者通過行會行規。商事糾紛中,信用問題占有較大比重。
在貨幣使用問題上,呂長全、任香蒲指出,在嘉慶時期民間日常交易中,有70%的交易用到銅錢,30%的交易用到白銀;在北方這一比例約為6∶1,在南方約為2∶1。自北向南行錢頻率呈現階梯式下降,行銀頻率則呈現階梯式上升。高銀區又可分為銀元區和銀兩區,前者包括福建、廣東,后者包括廣西、貴州和云南;江浙地區使用銀元的頻率并不高。
借貸債務的論述比較集中。典衣是指以衣服做抵押進行借貸的活動,與中下層百姓特別是貧民關系密切。王承紅論述了典衣行業的興起與發展、嘉慶朝刑科題本所見典衣的種類及其價值,認為百姓典衣活動的特點,一是應耕作時令的“春當秋贖”,二是“便民”又“傷民”的兩重性,三是衣服出典、贖當權利的讓渡及其弊端。柯啟蒙認為刑科題本等檔案材料比較具體地記載了擔保交易的始末與細節、政府和民間的處理方式,對于研究擔保交易以及經濟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問題,有著自身特殊的優勢。林燕波以民間索欠糾紛為主線,將刑科題本中所記錄的廣東整體情況與澳門中文文書所反映的澳門社會整合為一個有機運作的整體,將廣東地方官府與澳葡當局兩個層面的司法環節聯系起來展開研究,考察了嘉慶年間廣東普通人的社會生活。
土地問題。楊豐寧利用刑科題本考察湖南押租制出現的時間和區域。梁研認為清代陜西的土地已經成為一種流通的資本與積累財富的對象,各類圍繞地權、錢物的經濟活動,既為區域社會階層流動提供契機,也體現出地域社會發展的自我調適機制。
日本學者相原佳之探討地域社會里山野如何發揮為民眾提供生存資源的功能,分析刑科題本案例中對于山野產權、山野利用、山野管理的記述,著眼“官山”“官荒”這些無人擁有產權的山野內的樵采等民眾日常的營生,揭示了民眾利用山野的日常行為。作者認為,官山基本上是開放空間,是誰都可以進入并謀生的場所。但官山也不是完全自由進入的,其中有一定的調整鄉民共同利用的規則。以地域內發生的糾紛事件為開端,官方通常介入其規則的制定。官方重視的理念一是防止發生更多的糾紛,二是為居民確保燃料的采集場所。官方判斷的背后,有救濟社會上弱者的理念。私人的“業”成立的時候,為了不妨礙其他居民的樵采,私人的權利被壓抑。
徐文佳考察清代婺源財產糾紛的基本情況、財產命案的成因、財產命案的主體以及官府對財產命案的審理等問題。作者認為清代婺源的財產糾紛以動產類糾紛居多,不動產類糾紛相對較少。其中,動產類糾紛又以錢債類糾紛居多,農事類糾紛較少;不動產類糾紛以田地林木類糾紛為大宗,墳產類、水權類都比較少。清代婺源的財產糾紛具有以下特點:錢債類糾紛中,引發私人糾紛的錢物其價值普遍很小;林木類糾紛大部分跟越界有關;水權類糾紛具有明顯的時間性。
李爾岑認為清代實物抵債現象的地域分布廣泛,債務雙方人物身份與關系復雜,充當抵債物的多為牲畜、衣服、食物、家用品等。官府對實物抵債引發的暴力沖突進行規制,既包括對實物歸屬權的判決,也包括使用“違禁取利”律與“不應為”律對案犯進行懲罰。由實物抵債所引發的暴力沖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抵債物與債務之間價值對比的不平衡及實物抵債行為對當事人的羞辱。
李爾岑還探討了牛在清代社會治理中的一些方面。如在清代的國家開墾與救災政策中,“官給牛種”政策是基于安民定邊、塑造社會秩序的考量而沿用的政策,有利于為因種種原因“解域化”的農民提供重新“再域化”的保障。還考察了與牛有關的社會犯罪,如盜牛在清代社會被認為是“盜源”之一,而地方債務糾紛中的“拉牛作抵”案件則展示了民間社會以實物抵債現象的不同側面,其中由牛的價值所引發的利益矛盾,為研究清代地方社會沖突提供了一個典型視角。
常建華在江西、安徽等省域社會的探討中,論述到豬、牛等家畜與人們日常生活的關聯,也有意識地開展人與動物關系的探討,進入了動物史的領域,寫過一些通俗性的文章。前述牛在人的生產生活中具有重要價值,事實上,清人生活方式中與動物共處是一種普遍現象。刑科題本記載案件中有大量有關家畜的內容,值得人們研究人畜關系。就牛而言,除了前述的拉牛作抵引發糾紛外,還可以看到人名、地名以牛為名,耕地運輸要靠牛,牧牛是重要的農活,人們在與牛有關的農活中往往產生糾紛(如割牛草、喂牛等),租用耕牛,牛的買賣,牛只踐食他人地畝莊稼等等,有關的生產生活的事情非常豐富,其中往往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糾紛甚至命案。再以豬為例,清代農家養豬是普遍的事情,人們以豬肉為美食,一些案件就起因于豬肉的爭執。宰豬、賣肉是人們的生計之一,宰豬者身帶殺豬刀,往往成為殺人兇器。鉤豬的工具鐵鉤,常成為打架斗毆的工具。民間欠租欠債,討租討債者往往扣押豬只。豬只好吃還喜歡亂跑,往往因為吃了別人家地里的植物、踐踏田地引起糾紛。此外,人們的生產生活中也常伴隨著狗,滅鼠的藥物則成為殺人毒藥,老虎也未遠離人們的生活。當時的火器打雀活動值得注意。不僅如此,馬在重視國語騎射的清代別具特色,羊皮馬褂的流行也引人注目,雞鴨在鄉里關系的作用突出,這些問題具有動物史與社會史結合的意義,在2026年中國工人出版社推出的《生肖文化:清朝刑科題本里人與動物的生活世界》一書中得以呈現。
三、地方社會職役與治理
刑科題本所載地方基層社會職役的報案及其活動情況,可以作為研究地方社會職役的資料。近年來,常建華在對東北盛京地區、四川、河南、山西、江西、江蘇等地地方社會職役進行探討的基礎上,繼續探討了福建、浙江、安徽、山東、湖北、湖南、貴州、廣西、陜西、直隸等若干省區,從中可以歸納出清中葉乾嘉時期地方社會職役的區域性特征。
“地方社會職役”,是筆者將馮爾康先生相關看法與清官方用語相結合而提出的概念。馮先生指出:“地方社會有鄉約、保正、牌頭、甲長之類人員,在政府來講是一種差役。”這種“地方社會”的差役,在官修《清文獻通考》中被稱作“職役”,因此筆者稱之為“地方社會職役”。此概念可以區別于官府衙門中的差役與民間承擔的徭役。
清代地方職役形態與清廷的攤丁入地賦役改革、鄉約與保甲制度的推行有密切關系,直隸是攤丁入地的重要試行地區,茲以該省為例進行考察。魏光奇先生提出,清代直隸地方社會職役由地方和自然村兩級構成的鄉地組織組成,它與里社之間存在著歷時性沿革與共時性并存的復雜關系,主要職能是催納田賦、分派差徭及應付其他官差。“鄉地組織”是另一種職役系統。孫海泉先生則認為,清代中期以后,在保甲體制下,村莊負責人即鄉保、牌甲長,由普通的中等農民充任,確保州縣政府順暢地對鄉村行使職權,并通過對鄉村負責人的嚴格控制與壓榨,實現對鄉村的統治。由此,里甲、鄉地、保甲成為直隸重要的地方社會職役形式。兩位學者依據的資料不同,前者主要是地方志,后者則是清朝寶坻縣與獲鹿縣檔案。筆者依據清乾隆嘉慶時期刑科題本資料,認為乾嘉時期直隸地方社會職役中,鄉地系統居主要地位,但當時流行的地方職役名稱并非“鄉地”,而是“地方”“地保”,“地保”一詞反映了“鄉地系統”的變化,這一變化即鄉地系統與保甲系統的結合。“地保”的含義,即地方與保甲的合稱,“地保”一詞更符合清代攤丁入地改革后的歷史實際:此時編審制度已為保甲制度所代替,地方社會職役兼具催收糧賦與約束地方的功能,它或許比鄉地、鄉保都更準確。
山東、河南的地方社會職役形態接近直隸。山東的地方社會職役,呈現出從“地方”向“地保”發展的趨勢。乾隆朝地方社會一般事務由里甲體系下的“地方”承擔,其職能基于賦稅征收,且“地方”的職責具有綜合性。嘉慶朝地保以壓倒性多數出現,是因為有力推行維護社會治安的保甲制度,使得保甲與地方兩種職役結合為地保,成為嘉慶時期山東基層社會的職役。清代河南存在基層政權的地保與牌甲,由于刑科題本屬于官方司法檔案,地保、牌甲的作用多體現在對基層社會的管控上。
陜西、山西地方社會職役則屬于鄉約型。就陜西而言,地方社會職役名稱中鄉約居壓倒性多數,鄉地、地方、保正等名稱也有一定數量。刑科題本揭示的地方職役與民間、官府的關系,鄉約的重要職責是將命案報官驗尸及調解民間糾紛等。刑事案件當事人也向保甲報案,相較于鄉約報案,保甲僅屬于配合的角色。陜西是鄉約發源地,鄉約在明代得到大力推行,至清代鄉約成為官府的宣教組織且職役化。
貴州的職役也是鄉約型的。貴州主要的地方社會職役為鄉約、保甲、土官三個系統,命案報案主要由其承擔,尤以鄉約為主。鄉約分布廣泛,但未設鄉約之地也為數不少。鄉約負責報案,為時人所知。刑科題本記載報案者還有多種稱謂,如約鄰、保鄰。鄉約所在社區居民或稱里民,或稱甲民,意為官府的編戶齊民。貴州苗人分為熟苗與生苗,熟苗區也被納入鄉約的治理范圍。鄉約、頭人位于知縣與民戶中間,需要處理好與二者的關系。鄉約是官府維持地方社會秩序的依靠力量。
湖北、湖南的社會職役屬于保甲型。清前期的保甲制度,奠基于康熙晚期以及雍正朝保甲制的推行,乾隆、嘉慶時期繼續推行保甲,建立起保甲體系。兩湖地區保甲制度推行較早且較為普及。分析清乾隆、嘉慶朝刑科題本呈現的湖北地方社會職役,基本上屬于保甲系統,尤以保正報案為多,說明湖北的地方社會職役具有保甲化與統一化的特色。乾嘉時期,湖北始終有一定數量的“鄉保”,可知鄉約系統不僅發揮著作用,且與保甲系統相融合。兩種系統共同構成了乾嘉時期湖北地方社會承擔本地事務管理的基本職役。盡管雍正時期湖北推行過順莊法,但是在刑科題本中,并未發現湖北帶有征收賦稅職能的職役名稱以及與保甲名稱混合的稱謂,如“地保”,這與其他省明顯不同。湖南民間命案的報案主要由保正承擔,保正也具有協調地方社會關系、調處經濟糾紛的職能。“牌保甲長”在地方社會發揮作用,村內保甲,挨戶輪充,處理鄉村公共事務。清代湖南保甲制較為普及且作用比較突出,地方社會職役更加保甲化與統一化,同時保甲職能趨于綜合化。
主要基于賦役里甲系統的地方與治安系統的保甲逐漸混合產生的地保,以及由宣教系統的鄉約與保甲混合而產生的鄉保,在清代廣泛存在。福建的保甲以地保、鄉保以及練保的形態存在,“地保”一詞逐漸普及并最終基本成為地方社會職役的代名詞。“保民”稱謂的普及化,反映了保甲制的普及化以及人民作為保甲制管理下屬民的身份。有不少題本都記載地保病故而尚未舉充新員,可能是因為地保年齡較大容易病故,而充任地保有一個舉充的過程,不能很快確定。
浙江地方社會職役的基本形態是地保,也有稱保正者。地保、保正等地方社會職役的責任范圍,主要是都或村莊,負責處理管區內糾紛。地保要接受事主投告,將案犯與作案工具起獲,將命案呈報州縣,并接受官府的質詢。職役不得隱匿案件,失察、失當、私和會受到官府懲罰。浙江推行保甲始于雍正朝,其特色在于同時推行賦役改革的順莊法,促使兩種制度融合,為形成地保職役打下了基礎。
乾隆朝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以鄉保數量最多,地保緊隨其后,出自保甲系統的亦為數不少。嘉慶朝地保遠多于鄉保,出自保甲系統者仍不少,新出現的練保引人注目。乾嘉時期安徽的地方社會職役有從鄉保向地保發展的趨勢,鄉保、地保的構成包括鄉約、地方兩類,分別屬于宣教、賦役系統,越來越重要的則是保甲系統,地方職役已經深入乾嘉時期的安徽基層社會。還有學者指出,安徽徽州婺源地方社會參與處理奸情命案的社會組織主要有約保和宗族。地保辦理奸情命案的頻率高于鄉約,約保的職責是接受報案、查驗詳情、上報案情、捉拿逸犯和充當證人。
南方多民族聚居地區的社會職役比較復雜。廣西地方職役出自四個系統,即土官少數民族村寨系統,有村老、頭人、狼總;保甲系統,保正、保長是保甲負責人;還有鄉約系統與里甲系統。保甲系統的保正、保長占據職役的絕對多數,嘉慶時期新增地保、鄉保表明,地方、鄉約、保正(保長)三者之間正在融合,地方職役有向地保發展的趨勢。
經過十多年的探索,不同區域地方社會職役形態得以呈現,如山西、陜西、四川以鄉約為主,云貴地區鄉約也較為突出,兩湖地區(湖北、湖南)以保甲為主,直隸、山東、河南則以地方、地保較為突出,江蘇、浙江以及東南地區的福建、兩廣地區,鄉保、地保特征比較明顯。這一初步研究表明,清朝的地方社會職役設置具有因地制宜的特色,有助于理解鄉約、保甲制度以及攤丁入地賦役改革后基層社會形態。這種研究成果的取得,正是建立在地方社會職役與官府、民間職役之間的關系性上,屬于“日常治理”的范疇。
四、性別、婚姻家庭與宗族
從宗族生活入手是探討宗族最基本的途徑,刑科題本有關宗族的案件為這一研究提供了便利。在刑科題本有關宗族的記載中,浙江省的材料頗為突出。常建華研究了浙江宗族生活形態,探討了宗族的祭祖、服制與同族觀念,祠堂、族長與房分,祭田與墳山等,從而深化了對宗族經濟、宗族組織、宗族共同體的認識。刑科題本所載浙江宗族多是同村或在附近聚居,屬于各家聚集而成的生活共同體。宗族的內部矛盾既有租佃制產生的階級矛盾,也有人口壓力下爭取生存資源的社會矛盾以及族人之間的利益之爭。宗族族產租佃外姓產生的矛盾,是社會矛盾與階級矛盾的另一種體現。族產主要用于祭祖,用于救濟的義田為數甚少,尚未形成“新型的大地主體制”。宗族共有經濟雖然存在,但不發達,宗族共同體既可以房分等血緣分衍形式存在,也可以組織化為祠堂族長的族權形式,聚族而居的宗族共同體構成浙江普遍存在的社會群體。宗族的矛盾也往往在互助過程中產生,溫情與紛爭交織,就是宗族生活本身。
刑科題本所載宗族案件也是研究宗族內部矛盾甚或社會矛盾的絕好資料。廣東宗族普及,祭祖與祭田興盛。宗族祭祖費用多來自嘗田收入,或由宗族公產形成的嘗銀、嘗谷,管理形式多為諸房輪流辦祭。宗族還通過設立族內銀會集資,收取木主進祠費用。嘗田普遍采取租佃制,引人注目的變化是承佃關系由乾隆時的異姓為主變為嘉慶時的族內為主。佃耕的糾紛或源于承耕者欠租與催討人的矛盾,輪耕者的矛盾常發生在諸房之間,有輪耕權力之爭,爭佃嘗田與奪耕現象亦時有發生。族長管理事務較多,祖祠比較普遍,普通農民宗族亦擁有祖祠。較為貧困的族人籌措祭費的壓力較大,佃耕不易,由此引發的糾紛頗多,族內矛盾增加。
對兩湖地區從事宗族活動的一般農民而言,宗族建設活動同樣受經濟限制。窮困族人計較經濟利益得失,有時做出損壞宗族公益之舉。宗族祭祖主要是清明墓祭,墓祭費用主要來自墳山或祭田收入。也有宗族擁有宗祠,主要以祭田收入作為祭祖費用。祖墳用地面臨不斷增長的族人下葬需求,往往因添葬產生矛盾,加之風水問題而產生糾紛。“戶族”是族權的主要承擔者,核心是族長。族長是宗族的首領,戶首、戶長是官府控制下的職役性質人員,“戶族”控制著鄉村社區,官府借助其維護統治。戶首、戶長與族長有時會合二而一,進一步增強了“戶族”的控制力。
借助刑科題本還可揭示北方宗族的形態。有關直隸、山西、山東、河南、陜西的刑科題本資料表明,這些地區普遍存在宗族,多數由族長管理,族長成為北方宗族組織的重要表征。有的宗族還有宗譜、公有地以及宗祠,似乎表明宗族趨于組織化、制度化。刑科題本反映的這些北方宗族屬于鄉村農民宗族,經濟狀況普通,在宗族建設中,貧窮的族人無力參與,并不十分熱心,由此在宗族建設中產生糾紛,宗族也無力解決貧窮族人的生活問題。
值得關注的還有宗族社會中非血緣關系家庭成員的生存空間問題。非血緣關系家庭成員共有四種:嗣子、義子、繼母以及隨母改嫁之子。他們通過立繼、收養、再嫁、隨母改嫁等方式加入既有家庭中,與既有家庭成員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甚至完全無血緣關系。任曉雯探討了非血緣關系家庭成員家庭地位、宗族地位、法律地位乃至生存空間。
家庭研究的深入體現于立嗣與老人問題的研究。王躍生定量分析清代中期老年人的居住方式,發現多數老年人與已婚子女組成相對穩定的生活單位,與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夫婦獨居和單人獨居也占一定比例。老年人與兩個及以上已婚兒子組成的復合家庭所占比例不高,原因在于:一是擁有多個成年兒子的老年人比例較低,只有一子的老年人占比超過50%,他們不具備與子代組成復合家庭的條件;二是多子家庭親子分爨比例較高,多子老年人并不強行維系復合型大家庭生活方式,阻止子女的分家要求。他還指出,民間立嗣以同父周親之家為主要擇嗣范圍,其次是同祖之家,二者合計占比超過80%。當有多個可選擇的過繼對象時,立嗣者往往從有利于家產保護及現有生存條件維護角度考慮入繼人選。
學界對不同地區家庭的專門討論也較多。以陜西農村家庭為例,許若冰認為,清代中葉陜西鄉村家庭基本維持著五口之家的家庭結構,家族成員間分居情況普遍,通常一個普通家庭由父母、夫妻以及1—2個孩子組成,家庭人口結構趨于核心家庭;男性大齡未婚、女性改嫁現象時有發生;夫妻婚后存在晚育甚至無子情況,導致過繼及抱養現象突出;女性長壽者多于男性;父母的贍養在諸子間輪流進行或以寄銀養母。清代中葉陜西鄉村已經形成小家庭模式,民眾生計以務農為主、傭工為輔,這種復合型生計方式更加有利于維持農業家庭的穩定。
關于安徽家庭的研究,有兩篇文章值得關注。后俊杰指出,通常一個普通家庭的人口保持在5—7人,即由父母、夫妻以及1—2個孩子組成;若無子嗣,則從宗族支系過繼或通過抱養的方式延續血脈;一部分寡婦為生計需要而改嫁再醮;男性大齡未婚、晚婚現象時有發生;夫妻婚后存在晚育甚至無子情況;民眾生計仍以務農為主,兼營工、商等多種生計方式。陳陽認為,女性壽命高于男性,生子數量一般在兩個左右,宗族之間既有相互幫助,也有糾紛。
學界對與家庭緊密關聯的婚姻問題的探討較多。“嫁賣生妻”現象在清代底層社會大量存在,王康從婚約“發生”的角度動態考察“嫁賣生妻”問題,嘗試對舊婚姻關系解除和新婚姻關系締結整個過程進行分析,揭示賣妻習俗在清代底層社會的實踐邏輯:從經濟上看,婚姻基于財禮交付而建立,亦可由財禮的轉移而予以解除;從實踐上看,“嫁賣生妻”簡省了休妻歸宗和離異告官的環節,但妻子母家的參與、媒人擔保、書面契約等,使此類婚姻關系獲得民間社會的承認。此外,有人指出,在清代,嫁賣生妻被默認為合法,而多數嫁賣現象源于經濟原因,掠拐嫁賣和圖財逼嫁都有著求財目的,因貧賣妻更多是底層民眾在窘迫困境中的自救手段。除經濟因素外,家庭不睦、家族紛爭等社會因素也會引發嫁賣。也有人關注女性再婚群體,利用道光朝刑科題本討論女性再婚行為以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關于河南的婚姻問題,有學者認為,晚清河南地區人口中存在大量的男性失婚群體,以致出現大齡未婚、大齡無子這一普遍現象。當男性在適齡女性中找不到配偶時,只能擴大尋偶范圍,由此導致男女婚姻年齡差距較大。改嫁糾紛案例數量多于初婚糾紛案例。由于男多女少的現象日益嚴重,婚姻論財的特征愈加明顯。婚姻參與各方對財禮、媒禮的爭奪和分配,為財逼嫁、強搶婦女、嫁賣生妻,均體現了這個特征。婚姻過于重財,不利于和諧家庭關系的建立。同時女性無法從家庭生活中得到慰藉,導致大量“日久生情”型的奸案發生。謀財、壓制與反抗、情感沖突成為各案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同時這三種因素是處于動態互動的。另外,由于家庭貧困,男女因貧離家出逃,長期不歸的現象時有發生。姚夢月對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刑科題本婚姻奸情》類檔案進行檢索,從中分析出孀婦改嫁糾紛的類型及動因,通過官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厘清了官府對孀婦改嫁之事的態度,并統計了檔案中孀婦改嫁糾紛對象的婚姻狀況,分析了當時河南地區男性大齡未婚的比例。
學界還有專門討論女性在婚姻中地位問題的研究。有人依據62件關于男女婚姻形態的案件,分析了男女婚姻關系的締結、婚姻生活、婚姻解除及婦女守節或再醮等問題,指出婦女一直處于卑微弱勢地位。不過清代婦女追求平等的思想已然有所發展。有學者通過對題本檔案中夫妻沖突命案的分析,認為絕大多數夫妻沖突乃至命案的發生源于生存的窘境,而并非觸犯了孝道或貞潔等道德觀念,其終極淵藪是經濟因素而非倫理觀念。
利用刑科題本可以研究性別問題。董笑寒著有《清代男風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年)一書,研究清代男風的實踐者及其同性情欲與同性關系。作者認為同性情欲是男風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內在原因,而同性關系則是男風表現出來的外在形式,并以雙方的性關系為紐帶,同時涉及雙方的經濟關系、社交關系與情感關系等。作者先后論述了同性情欲的產生、拒止與轉化,以及同性關系的形成原因、表現與結束,初步探討了男風在清代社會中的存在原因與傳播方式等問題。
董笑寒指出,刑科題本中包含雞奸情節的案件,系清代法律文本對于男風的表述。清代好男風者追逐男風的“活躍年齡”大致在30—36歲之間,追逐對象則是17歲左右的青少年男性,雙方年齡差約為15歲。部分好男風者更為偏好年幼男性。決定好男風者的性要求是否能夠實現的一個關鍵因素是被動者的年齡。他還認為,男風的同性關系可分為偶然型、同伴型與隱居型三類。這幾種同性關系結束的原因可分為財物紛爭、相處不合、關系曝光、他人介入與知恥拒絕五類。此外,董笑寒另有《文本、路徑與分析:基于內閣刑科題本的清代男風研究》一文。
美國學者蘇成捷的《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3年)是社會史、法律史領域研究性犯罪問題的經典之作。通過刑科題本中與“性”有關的案例,該書探討中華帝國晚期對“性”的規制與引導。書中聚焦的清代社會寡婦、娼優、雇工、乞丐等底層人物,正是利用大量刑科題本獲得的。其另一部著作《清代社會性別規范》(東方出版中心,2026年)則聚焦乾隆朝刑科題本中數例偽裝成宗職人員的性侵者案例,探討了性別跨越問題。
霍黎影考察婺源奸情命案中奸情發生的原因、命案起因和種類、奸情命案的犯罪主體和地方社會的應對,指出婺源奸情產生的社會因素有:男性外出經商或傭工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兩地分居;迎神、賽會、演戲等文娛活動和幫工、傭工等經濟活動給男女接觸提供了機會;下層民眾經濟困窘致使易被誘惑和縱奸;婚姻異常導致男子容易犯奸。還考察了清代婺源因奸情發展成命案的五種情形和四種類型,犯罪主體的年齡分布等問題。男性的婚姻問題很有可能是徽州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
性犯罪問題,在移民中尤為突出。柳岳武指出,山陜直魯等處的商民逐漸進入草原,清廷禁止內地民人攜眷前往,并禁止其與蒙古女性通婚,導致了草原上女性資源的嚴重稀缺,催生了商民之間雞奸行為的高發和兇案的發生。清廷將此類問題中的“有罪者”問罪,客觀上阻礙了有助于邊疆安全的定居式家庭的發展,直接導致了晚清尤其是清末外蒙等邊疆危機的全面爆發。史亞芬探討“走西口”群體特征及其生活情況,發現歸化城廳的“走西口”民人年齡多在16—60歲之間,而這群人的結婚率僅50%左右,結婚率偏低,家庭規模偏小,家庭成員構成比較簡單。民人在蒙地傭工者最多,其次是務農者和從商者,這或許與歸化城廳的城市性質有關。
關于女性涉案問題,王妍認為,清代日常生活、生產的客觀需求,以及女性參與社會活動的主觀需求,使男女之間獲得一定自由交往的空間。清朝中后期因性侵犯導致的女性自殺案件在總刑案中的占比呈現減少趨勢,一度近乎“潔癖”般的貞節觀逐漸趨于理性。袁文科指出,嘉慶時期鄉村社會涉及女性的命案占相當比重,其中女性多以受害者或案件引發者的身份出現,原因包括租佃關系下的主佃糾紛、借貸關系下的債務糾紛、產權關系下的財產糾紛,以及通奸、婚姻沖突、家庭矛盾等非正常兩性關系等。
五、生計模式與物質文化
清代底層民眾在人口爆炸的壓力之下,生活艱難。特別是清朝各種傭工者眾多,不乏外出覓工者,頗似今日之“打工人”。我們不妨以“打工者”概括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以各種方式謀求生計者。拙著《眾生百態:清代刑科題本里的“打工人”》(中國工人出版社,2024年)內容包括:“人的歷史”與清代的“打工人”、剃頭匠、木匠、鐵匠、篾匠、豆腐營生、以煤為生、以茶為生、演戲藝人、東西南北:人口流動與打工人。
刑科題本數量巨大,可以分類研究各行各業的諸色人等。命案由糾紛引起,解讀命案可以從產生糾紛的人際關系入手,這其中包括行業內部一般存在師徒等關系,具有擬制血緣的形式;也包括當事者的外部關系,這也是把握職業人群的研究路徑,展示社會關系的網絡。職業糾紛的探討,可以進入到社會生活的多種層面。
以清中葉剃頭糾紛與剃頭匠為例,剃頭活動形成的人際關系網絡,剃頭匠與客人之間主客關系是最基本的,糾紛往往是客人虧欠剃頭錢引發。剃頭鋪內鋪主與幫工之間常因工錢問題產生糾紛;剃頭匠師傅與徒弟、剃頭合伙人之間、幫工與店伙也有各種糾紛。清代的剃頭鋪服務,為客人梳辮剃頭、攪剃耳竅,剃頭鋪幫工每月工錢大約四五百文,銅盆剃刀是剃頭行業最主要的謀生工具。浙江瑞安縣山鄉實行包剃一年的習俗。剃頭匠年齡分布比較均勻,多是父母俱故的孤獨之人,到外地謀生,是窮苦的手藝人。剃刀是剃頭匠的謀生工具,但剃刀也常給自家帶來不幸。僧人與剃發結緣,剃刀傷人事故多。民間自備的剃刀,也成為輕生工具或殺人兇器。再如木匠,我們可以了解到木匠的職業性糾紛及其生活,木匠與他人的債務糾紛,木匠的家庭及其多樣生活。
豆腐與酒肉兼營是清代值得注意的現象。大致上,南方多稱酒腐店,北方多稱豆腐鋪(房)。開設酒腐店、豆腐鋪(房)大體屬于小本經營,借助自家房屋或者租賃屋宇開設,開設者往往合資進行,按股分配。店鋪還請人幫工或雇工經營。店鋪的人際交往中往往會因經濟問題發生糾紛。這些店鋪也是鄉村人們閑坐聊天的場所,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間屬性。
嘉慶時期的民間戲曲演出活動遍布全國大部,尤以山西、陜西繁盛。民間演戲的組織形式一般是村社成員輪值,經費來自公攤,也有懲罰村民出錢演戲的。民間社會也因演戲產生糾紛,往往是因為攤錢不均、出錢不力或交費延時等產生于組織者與村民之間。戲班有跨府跨省組成的,社會流動性較大。戲曲藝人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生活艱辛。戲班內部常發生經濟糾紛,戲班與其他民人也會發生矛盾。
清嘉慶時期鄉村社會存在著一定數量的乞丐。乞丐因強討和施與人發生糾紛,也和其他人發生糾紛。縣級官府的捕役治理不法乞丐,捕役與乞丐具有對抗性。乞丐借錢殊為不易,謀生手段不穩定,雇工兼做乞丐或乞丐改做雇工的情形都有。乞丐內部常因賒欠錢物而生糾紛。有時丐頭與丐眾矛盾激化,甚至引發丐伙弒殺丐頭之事。乞丐家庭性乞討現象也有。乞丐具有社會邊緣屬性,乞丐還會成為被圖賴的犧牲品,女丐的命運同樣悲慘。
僧人出家改變了生命歷程,僧人與俗家親族、僧侶之間、僧俗之間,建構了三個圈層關系。出家人的人際關系首先是僧侶之間的,也具有擬制血緣的特色。僧人與民人基于社會經濟發生關系,因而引發糾紛。僧俗債務關系、雇傭關系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僧俗土地問題、寺田的租佃關系,也是糾紛產生的要因。
有的行業生產物品,研究其職業離不開對器物的認知,這些器物也是人們日常生活所需,職業的研究可以置于物質文化與日常生活中進行,這種研究方式,可以稱之為見人見物見生活。如清代鐵匠一般開鋪經營,打造生產、生活用品發賣,也為人改造鐵器。鐵匠鋪往往需要幫工,雇主與幫工會發生人際糾紛,預支或私支工錢是雇主與幫工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鐵匠的產品可以賒欠,交付時往往產生索欠糾紛,還有買主向鐵匠要求更換產品的糾紛,鐵匠鋪租房和房東因房租產生糾紛,鐵匠鋪之間也有糾紛。鐵器的生產、銷售反映出鐵業較為興盛。這是“見人”,再看“見物”:鐵器以其大量存在以及堅硬的特性,往往成為命案中的兇器,命案出現的生活場景中也常出現鐵器,如鐵制農具,防衛鐵器,不同用途鐵制工具,鐵制生活用具。群毆也有使用火器鐵銃、鳥槍的。還有“見生活”:在鐵制時代的清朝,鐵制品不失為觀察生活、認識社會的重要媒介,由人與鐵的關聯進入時代。這種將匠人置于日常生活與物質文化聯系的研究,形成匠人、物品、生活三要素的基本結構,其中匠人的考察圍繞社會關系,物品的考察以生產、流通、出售展開,生活的考察離不開人與物的關系。再如篾匠,可以探討篾匠的日常生活及人際糾紛、刑案所見竹編器物、篾的生活世界、劈篾與護身等問題。
日常生活物品茶、煤、煙關乎民眾的生計與生活。清朝刑科題本記載由茶引發的案件以及茶在案件無意間被記載都很豐富,可以了解到以茶的種植與銷售為生計、茶鋪茶館與社會、茶與日常生活的情況。清代蒙古地區大量消費磚茶,磚茶還銷往俄國的恰克圖,晉商是蒙古地區以及中俄茶路的主要貿易人,刑科題本揭示了山西汾陽人售賣磚茶的情形,資料珍貴。筆者還從生活史的視角,圍繞煤的開采、流通、消費,探討清中葉民眾的生計行為,梳理了清中葉南北方各地民眾有關煤的生計生活的原生樣態,從生產關系和人際關系揭示謀生者的狀況,分析南北方的差異。筆者又從煙草的種植、吸食以及煙具與命案關系,嘗試進入清代普通人的生活史,考察吸煙如何改變清人的日常。清代煙成為日用消費品,吸煙對家庭造成危害,引發家庭矛盾。還興起了以鼻煙壺吸食鼻煙的習俗。流行銅煙袋頭、銅煙袋嘴,也比較流行用價廉的鐵煙袋吃煙。
六、法制、文本及其他
命案需要審判,刑科題本是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公文,具有特殊性。命案由各種糾紛引起,涉及法律問題,這些都是學者特別是法制史學者所關注的。
關于命案的探討較多。方圣華指出,清代臺灣命案主要發生于乾隆至道光年間,以強盜殺人案、因奸致死案為多,案發地集中于開發歷史較早的地區。劉媛媛以清嘉慶朝基層社會中的“斗毆殺”“故殺”案件為主要研究對象,利用刑科題本等資料,探討了當時的司法、行政活動。黃琪以刑科題本里弟殺胞兄案件為研究對象,在對清代親屬法律關系微妙之處以及清人適用律例的分析中透視禮教與法律,發揮題本檔案的價值和作用。
命案私和與法律關系如何?朱亦靈認為,社會身份、社會關系等社會因素對私和的提出、說合、接受等環節的促成作用往往更為關鍵。私和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寡妻、寡母為代表的社會下層女性等弱勢群體的無奈選擇,蘊含著深刻的不平等因素。清律嚴禁私和,清代官府對私和的判決嚴厲而全面,但未能顯著改善私和頻發的狀況。他論述了私和的提出與說合、被害方接受私和的原因、官府對私和的懲治等問題。
刑律與家族教化關系如何?韓應星對刑科題本中的相關案件進行分析,總結了刑律和家訓現實運行的實效和優缺點,發掘了二者在家族關系調整和基層治理中各自發揮的作用。
利用嘉慶朝刑科題本研究清代習慣法。何小平在討論墓地所有權問題時,論述了墓主的權能、墓鄰關系,可見在討論人的時候,刑科題本具有獨特的價值。討論租佃關系更是離不開刑科題本。
借助刑科題本可以理解律例。王子瀟立足于清代法律中的“搶奪洋藥例”以及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與搶奪洋藥相關的兩件刑科題本,在刑部和直隸省審駁往復的過程中,在題本文牘的語句中,分析司法活動的參與者對“搶奪洋藥例”簡短條文的不同理解,檢證今人利用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等教義學方法的解釋結論。
刑科題本內容反映了多種類型的案件。呂曉青通過梳理雍乾查辦造賣紙牌案件,認為清代的禁賭措施已趨近完善,但在具體的禁賭過程中,未能及時調整政策上的不足,致使議敘機制的弊端與保甲體系的漏洞得以放大,形成一定的弊病。楊揚以嘉道時期刑科題本中“圖賴”案為中心,分析圖賴者利用尸體的產生方式、尸體與圖賴者關系以及圖賴發生原因,從社會與司法等方面剖析其生成機制,展現清代中央司法官員在案件審理中司法運作的實態。
刑科題本是清代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文書之一,連接中央和地方審判程序的關鍵環節,其形成過程如何?德國學者梅凌寒將藏于順天府全宗中的三起包含中央和地方相對應文件人命案件,比較刑科題本和州縣司法文獻,觀察刑科題本的擬定過程以及它們所包含的信息與地方檔案描述的案情之間的區別。還論及移情就法策略出現的原因,以及當時官箴書在官員擬定司法文書的過程中的參考作用。
王川、嚴丹指出,《巴縣檔案》命案顯示,司法檔案文書存在“真實”與“虛構”并存的復雜面向。將地方司法檔案保存的狀詞、堂訊敘供、結狀與通詳、招詳文書進行比較,并將地方檔案與同類案情的刑科題本進行綜合比較,應該是利用司法檔案尋求研究真相最為有效的路徑。嚴丹、郭士禮還強調,地方檔案資料顯示,在命案通詳中存在程度不等的修改,這也就意味著司法檔案尤其是刑科題本的虛構在相當大的層面上是普遍存在的,刑科題本的虛構對社會史研究的進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而地方檔案的虛構對其產生的影響則相對有限。
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李麗芳從刑案文化的視角重新理解刑科題本,認為刑科題本既是書寫刑案的一種文類,也作為命案檔案得到皇權的凝視而程式化,程式發揮意義要鑲嵌在日常生活的脈絡,案件隱藏著特定的儒家價值。強調讀者要采取批判性的閱讀策略。
上述研究都提示學者使用刑科題本要關注其真實性,不可拿來便用,要在真實性問題上有基本判斷后,有限度地利用。筆者注意到山西的一個案件,陳大隴有兄弟陳大虎、陳大豹,按照取名排行相同,寓意相通的原理,老大應當是“陳大龍”才匹配,可能“龍”被“隴”代替了,又發現其他一些案子中的兇犯人名中的“龍”字被瓏、瀧、漋代替。其起因是公文的層層傳遞也應維護皇權的神圣,出現“龍”字亦屬有失慎重。加之,刑科題本中出現的人名,多屬于案犯,他們名字中竟然有“龍”字,也是不配,去掉他們名字中的“龍”字才符合官方意識形態。
刑科題本因是公文,一定程度上存在標準化與統一性的問題,需要與其他文類的官書與民間文獻對比印證,才可以超越文本表面的記載而接近認知事實。刑科題本對清朝各省地方社會職役的記載,河南職役的一致性最強,因此不同文類的資料討論河南地方社會職役,不僅有助于當地職役實態,認識國家的地方社會治理,也有助于認識刑科題本的文本特性。筆者嘗試以刑科題本記載為基礎兼顧不同文類考察河南地方社會職役,河南刑科題本乾隆朝命案報案職役主要是“地方”與“地保”,嘉慶朝報案職役基本上是“地保”,這種單一性需要考察刑科題本書寫的真實性。因為刑科題本出現的地保,是以保為單位的報案者,同時報案者也可能是“地方”或為“保正”(保長),而被刑科題本的書寫者統一為地保。通過比較田文鏡奏疏、《清實錄》,得知隨著雍乾時期河南持續推行保甲,“保甲”與“地方”“鄉約”趨于結合。民間碑刻記載河南府乾嘉時期鄉保、地方、保正、保地的存在狀況。因此,雖然嘉慶朝報案職役基本上是“地保”,有被刑科題本的書寫者統一為地保的可能性,但河南地方社會職役從多樣化到一致性的變化也是反映了歷史演變的趨勢。
趙麗娜綜述了題本的研究現狀,認為以往對題本的研究多為以記述的案件為中心來看社會百態,或把題本作為歷史學、社會學、法學等研究問題的佐證。《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面世后,以此為中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加,但全面系統的研究體系仍有待建立。
語言學研究。祖生利介紹了清代刑科題本供詞的語料價值,重點考察其供詞部分所見“的話”的大量用例,詳細分析了它們的用法,特別是用作冗長引語的后置標記,討論了“的話”的語用功能和引語標記用法的來源。還有學者指出,清乾隆刑科題本檔案史料中使用“將”字與“把”字處置式,兩者的分布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前者主要見于書面語色彩較濃的“狀招”“報稱”“疏稱”“判詞”等部分,而后者一般見于口語色彩濃厚的“口供”部分。兩者在表達上也存在顯著差異,前者傾向于對處置事件的客觀表述,后者用于表達說話人對處置事件的主觀認識和情緒。
刑科題本還可用來研究文學。有學者指出,嘉慶朝刑科題本所載安康區域內的20起案件,多為兇殺等民間暴力斗毆事件,但也為文學提供了大量的題材、人物、敘事、語言等方面的資料,為文學創作提供一定的素材。學者還就刑科題本反映的戲曲文化有所探討。
倫理觀念的研究。蔡明從清代中期基層社會群體的生產、生活和等級倫理觀念三個方面,對其社會群體成員的倫理觀念特質作出分析。徐家惠認為,嘉慶朝刑科題本中的滿族倫理觀念體現在政治經濟、婚姻家庭、法律方面,其特點是融合性、民族性、時代性。此外,還有學者重視刑科題本的社會史資料價值。
七、結 語
近年來,筆者利用乾嘉時期刑科題本持續探討不同省域生活史、日常生活視野下的土地債務、地方社會職役存在形態幾大方面的問題,同時引發出一些新的研究思路,如宗族生活形態研究,將人與動物的關系納入日常生活史,探討訟案呈現的不同職業的“打工人”,重視生計模式與物質文化的關系,其中也涉及如何看待熟人社會等問題,還將繼續探索,追求新知。
學界的諸先進也在開拓進取。陳志武教授團隊有關經濟問題的計量史學研究,取得的成果令人耳目一新。日本學者對于生存資源的探討,頗有新意。王躍生教授人口社會史方面的研究深入,得出的結論改變著人們對于清代人口、家庭的認識。法制史、經濟史開拓出一些新的議題。性別、婚姻、家庭、移民問題持續受到學者關注。研究范圍還擴大到語言文學等方面。學者對于刑科題本文本形成與訴訟過程的研究,對于認識與利用刑科題本非常有價值。多種文類互證更為迫切,通過刑科題本研究的問題呈現出多元的趨勢,同時呼喚新的問題意識。
學界對于刑科題本的研究還在持續擴大,表現在年輕學子的學位選題增多。此前以刑科題本為選題的學位論文主要集中在南開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現已擴展到全國20余所高校及科研機構,其中一些論文研究較為深入,值得關注。
隨著利用清朝刑科題本研究的拓展與深入,伴隨著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利用刑科題本檔案越來越便利,相信會有更多的學者特別是年輕學者投入到這一領域,在新的問題意識下,推進相關的學術探討。同時不僅要利用好已出版的乾嘉刑科題本資料,而且要更多地利用其他時期的刑科題本深化研究。
https://www.xueshujie.net.cn/upLoad/magazine/month_2603/202603171224572777.pdf
責編:陶婷婷
復核:劉 鎏
審定:汪家耀
原文刊發于《學術界》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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