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張馨心
3月31日,國家醫保局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情況。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表示,《實施細則》將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騙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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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圖片來源:國家醫保局網站
據介紹,《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于2021年5月制定出臺,實施五年來,各級醫保部門通過協議處理、行政處罰等方式共追回醫保資金約1200億元,智能監管挽回基金損失95億元。
為更好貫徹落實《條例》,為基金監管工作提供操作性更強的法律制度依據,國家醫保局研究制定了條例的《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如何進一步打擊欺詐騙保?顧榮表示,一是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騙保問題。對于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說服、虛假宣傳、違規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服務)等方式,誘使引導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對于個人,明知他人實施欺詐騙保行為,仍然參與其組織的違法活動,并接受贈予財物、減免費用或者提供額外服務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
二是重點打擊倒賣“回流藥”等問題。對于定點醫藥機構,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以騙保為目的,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仍然協助其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對于藥販子等職業騙保人,個人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的,可以認定存在以騙保為目的;對于參保人員,個人在享受醫保待遇期間,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數量、范圍,購買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并轉賣,可以認定存在以騙保為目的。
三是細化常見的個人騙保有關情形。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獲得醫療救助待遇、門診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待遇、生育津貼等醫保待遇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可以認定為存在以騙保為目的;憑借其他參保人員從定點醫藥機構開具的醫藥服務單據、處方就醫購藥,實際享受醫保待遇的,可以認定為存在以騙保為目的;故意隱瞞醫藥費用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負擔的事實,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并獲得支付,經催告后仍不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騙保為目的。
四是設置退出定點前的檢查機制,防止利用主動解除協議或不續簽協議規避監管。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解除服務協議或者不再續簽服務協議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視既往協議履行情況、提出解除協議的原因,或者根據醫保行政部門的要求,對醫保基金結算費用開展全面核查。核查發現涉嫌違法或者違反服務協議使用醫保基金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續簽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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