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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疾病身邊沒人照管,誰能臨時接手?意定監護啟動需要時間,過程中誰來兜底保障?這些問題均涉及“臨時監護”,是直接關系到特殊困難群體切身利益的“急難愁盼”,也是曾困擾基層工作者的一大難題。
3月31日,這個問題在上海有了明確的司法解決方案。靜安區人民法院與彭浦新村街道聯合發布臨時監護“三方四步”機制與工作指引,針對基層治理中孤寡老人、失能失智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監護突然缺位的共性難題,打通緊急狀態下臨時監護責任落實的“最后一公里”。
“老養殘”家庭遇監護困境
汪先生自幼患有精神疾病,常年在精神衛生中心治療,多年來各項事務均由父親汪老伯代為辦理。汪老伯的妻子聶阿姨因身體狀況不佳,常年居家幾乎不出門。
2024年4月,年事已高的汪老伯向靜安法院申請擔任兒子的監護人,法院審理后判決指定汪老伯為汪先生的監護人。當時,汪老伯夫婦曾多次表達擔憂:“我們年紀大了,要是哪天我們也倒下了,患病的兒子該由誰來照顧?”
為解決老人的后顧之憂,同年5月,靜安法院與彭浦新村街道居委會共同協助汪老伯夫婦與侄子聶先生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
然而不久前,汪老伯突發疾病,失去監護能力,導致汪先生的身份證辦理、補貼領取、醫療決策等事務陷入無人處理的狀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彭浦新村街道居委會第一時間承擔起臨時監護職責,同步協助聶先生向靜安法院提交了變更監護人的申請,并出具了同意聶先生擔任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考慮到該案有一定普遍性,涉及臨時監護、意定監護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靜安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白云特意將這起案件的庭審放在彭浦新村街道“靜鄰”就業服務站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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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一案、教育一片,我們希望通過鮮活的案例,讓社區工作者清楚臨時監護、意定監護這些民生案件怎么辦、流程怎么走。”白云說。經過審理,法院當庭判決指定聶先生為汪先生的監護人,確保汪先生的各項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障。
當意外發生誰能臨時接手
在靜安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中,汪老伯事先已指定了聶先生監護人,汪先生的日常事務已由聶先生實際代辦,且居委會也已主動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因此法院無需另行指定臨時監護人。
而在實際中,完全無人照管的緊急真空狀態時有發生。53歲的鄧女士獨自租住在徐匯區百色路的一個小區,今年2月初,她突發腦梗昏倒在出租屋內。由于沒有近親屬,無人監護和簽字,盡管銀行賬戶里有數百萬元存款,鄧女士的手術和后續治療卻沒法順利進行。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情況緊急,當地民政部門指定鄧女士的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做她的臨時監護人,但居委會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在了解到鄧女士的情況后,徐匯公證處主動介入,今年3月5日出具了一份“臨時監護人”公證書,確認鄧女士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為她的臨時監護人。
在靜安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李海有看來,臨時監護是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基層治理領域的高頻難點。但實踐中,權責邊界模糊、操作規范缺位、風險保障不足等現實堵點,既導致基層履職者“進退失據”,也容易讓特殊群體陷入權益救濟的“真空地帶”。
明確解決方案和司法流程
因此,靜安法院與彭浦新村街道聯合制定了《彭浦新村街道居委會臨時監護工作指引(試行)》,推動臨時監護工作跨部門協同落地。
該指引由法院提供指導,彭浦新村街道編制,明確了臨時監護事務的操作標準與法律邊界。同時,雙方還明確了臨時監護“三方同時響應、四步指定監護”聯動機制,以便妥善應對轄區居民未來可能出現的緊急特殊情況。
據悉,這套機制特別針對“老養殘”家庭監護失效、獨居突發疾病、意定監護銜接空檔等5類常見緊急情形,明確了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辦理時限,確保緊急情況有人管、管得快、管得規范。
具體而言,居委會作為一線排查主體,發現緊急情況第一時間核實上報;街道接到報備后,立即統籌協調民政、衛健、公安等部門開展應急救助;法院同步開通“綠色通道”,實行“當日申請、當日立案、3日內審結”的快速辦理機制,確保特殊群體在監護真空期得到及時救助。
在指定監護案件中,法院快速受理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當場立案;居委會配合法院開展事實核查,形成完整的核查報告;法院依托街道巡回審判點開展社區巡回審判,當庭作出裁判;街道、居委會建立臨時監護專項臺賬,便于完成監護責任移交,實現“排查-響應-裁判-履職”全閉環管理。
原標題:《我們倒下后,孩子怎么辦?“老養殘”家庭最擔心的事,上海有了解決方案》
欄目主編:王海燕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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