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日報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3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國家醫保局”)舉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新聞發布會。
作為醫保領域首部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配套細化文件,《實施細則》歷經數年起草、多方論證,聚焦基金監管實踐痛點、改革新題,以“寬嚴相濟、協同治理”為核心,為醫保基金這一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構建起更精細化、法治化的監管體系。
為基層執法提供清晰指引
醫保基金的安全關乎民生福祉與醫保制度可持續發展,自2021年《條例》實施以來,我國醫保基金監管成效顯著。國家醫保局副局長黃華波在發布會上透露,過去五年,各級醫保部門通過協議處理、行政處罰等方式累計追回醫保基金超1200億元,智能監管挽回損失95億元,不僅扭轉了監管“寬松軟”局面,更破除了“回流藥”頑疾,藥品追溯碼覆蓋超1000億條。
但隨著醫保改革深入推進,醫保基金監管面臨的新挑戰日益凸顯。黃華波表示,《實施細則》的制定正是為了回應實踐中的四大核心問題:一是各方主體權責邊界模糊,醫保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任劃分需進一步清晰;二是違法行為認定缺乏統一標準,誘導冒名就醫、拒不配合調查等行為的執法尺度不一,欺詐騙保主觀心態取證難;三是支付方式改革帶來新監管需求,DRG/DIP付費(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病種分值付費)下基金損失計算、醫療機構篡改病歷分型等行為的認定處罰缺乏明確依據;四是長期護理保險、生育津貼等新領域監管規則不完善,藥品耗材追溯碼的監管適用依據不足。
在此背景下,《實施細則》堅持“聚焦實踐、精準施策,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系統銜接、協同治理”三大原則,將《條例》的框架性規定轉化為可執行、可追責的操作標準,暢通了條例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實施細則》不僅明確了醫保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定點機構及參保人的權責,還細化了違法行為認定標準、處罰裁量基準,完善了部門協同與異地監管機制,為基層執法提供了清晰指引。
提升監管精準性與有效性
相較于《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并明確列舉了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個人等主體的欺詐騙保具體情形,針對性地回應了當前醫保基金監管中較為突出的典型問題。
《實施細則》最顯著的變化在于對“主觀故意”的認定更加科學。過去,對于醫療機構是否“騙保”往往存在界定模糊地帶,而新規明確了“客觀行為推定原則”。即只要存在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過度診療等客觀違法事實,即推定其存在主觀過錯,除非機構能自證清白。
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表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醫療救助、門診慢特病、異地就醫及生育津貼等待遇的人員,將受到處罰。將本人醫保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并獲利,或明知他人騙保仍參與其組織的活動并接受財物、減免費用,均可認定為騙保行為。
在《實施細則》列出的打擊清單中,“倒賣回流藥”赫然在列。“我們發現,有些藥販子同時拿著十幾張醫療保障憑證去醫院開藥,一些醫生直接不看對方的任何個人信息,也不看有沒有委托證明,就直接開藥了,這就是屬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顧榮表示。
他還提到,醫療機構如果明知他人以騙保為目的冒名就醫,仍協助開藥,屬于協助騙保行為;個人長期收購、銷售醫保藥品,可認定存在騙保目的;參保人員將醫保基金已支付的藥品進行轉賣,也屬于轉賣藥品行為。
更值得關注的是技術手段的介入。《實施細則》明確,藥品追溯碼可作為執法取證依據。
上海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手段實現智能化升級,監管剛性約束持續強化。新規構建起全鏈條智能監管體系,對醫保基金使用實行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后追溯的全流程、全領域、全鏈條閉環管理,確保監管無死角、無盲區。本次新規突出科技賦能,讓監管真正“長出牙齒”,顯著提升監管的精準性與有效性。
守護參保人切身利益
針對新規落地后的經辦落實工作,顧榮表示,全國醫保經辦系統將從四方面推進,實現“強管理”與“優服務”有機統一。
具體來看,一是固本強基完善制度,以細則落實為契機,健全業務、財務、風險防控等制度規程,強化內控內審機制,提升經辦隊伍專業能力;二是規范協議管理,修訂2026版醫保服務協議范本,將細則中的違規行為與處置措施納入協議,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對觸碰紅線行為零容忍;三是升級智能審核,運用人工智能、知識圖譜等技術,完善大數據智能審核體系,提升重復收費、高套病種等違規行為的自動識別能力,推動審核從“人防”向“技防”升級;四是優化經辦服務,在嚴監管的同時,推進結算清算改革、加大基金預付力度,完善刷臉支付、移動支付等便捷方式,深化異地就醫結算、個人賬戶跨省共濟等改革。
金春林表示,《實施細則》的正式施行,一方面通過精細化監管堵住醫保基金使用中的“跑冒滴漏”,嚴厲打擊騙保、濫用基金等行為;另一方面通過明確合法使用路徑、完善家庭共濟等政策,讓醫保基金“用活用好”,實現了“堵漏洞”與“促活用”的有機結合,切實守護好全體參保人的切身利益。
中國企業聯合會特約研究員胡麒牧對記者表示,《實施細則》的施行,將對醫藥行業產生多重影響。從短期看,細化的監管標準將倒逼醫療機構、藥店、醫藥企業強化合規管理,不合規行為將面臨更精準的處罰,行業“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將得到遏制。從長期看,“寬嚴相濟”的監管將為合規企業營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醫藥行業從規模擴張轉向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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