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職務犯罪案件,檢察院階段簽了認罪認罰,到了法院還有沒有機會再減刑?
這是很多家屬都會問我的一個問題。
人已經在檢察院階段簽了認罪認罰,量刑建議也出來了,家屬心里其實很慌。一方面覺得,既然都簽了,是不是就等于案子已經定了?另一方面又不甘心,因為對指控的事實、金額,甚至對罪名本身,心里其實并不完全認同。
很多家屬來找我時,幾乎都會說同一句話:“張律師,我家人確實簽了認罪認罰,但這個刑期我們接受不了,這個案子真的就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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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多人誤會了“認罪認罰”,以為一簽字,后面就徹底封死了。
我每次聽到這種話,都會先告訴他們一句:不是。簽了認罪認罰,絕不等于法院階段就只能躺平。
至少在我這些年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經驗里,檢察院階段簽了認罪認罰,到了法院階段,依然有繼續往下爭的空間,而且有些案子,空間還不小。
認罪認罰確實有它的法律后果,也會對后續程序和量刑判斷產生影響,但它從來不意味著法院階段什么都不能再談。
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本身就常常牽涉身份認定、金額計算、既未遂區分、主從作用、退贓退賠、立功檢舉、罰金繳納等多個復雜因素。很多問題,在檢察院階段未必已經完全定死,更不代表到了法院就完全沒有再調整的空間。
說到底,認罪認罰是一個程序結果,但案件能不能再降,最終看的是:法院階段有沒有新的量刑理由,有沒有新的事實爭點,有沒有新的從寬基礎。
而這些,恰恰是很多家屬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二、法院階段最常見的突破,不是翻案,而是把新的量刑情節打進去
做職務犯罪辯護的人都知道,有些案件到了法院階段,真正能拉開差距的,未必是驚天動地地推翻全部指控,而是把一個關鍵的量刑情節真正落下來。
這個情節,可以是從犯、自首、立功。
我今年在新疆辦過一個案子,當事人涉及4個罪名,最后判了7年。為什么能拿到這樣一個非常輕的結果?核心原因之一,就是我們在法院階段把從犯情節爭下來了。
還有一種情況,也很常見。有的當事人在起訴前后,其實已經檢舉揭發了其他犯罪線索,但檢察院階段沒有來得及核實,或者沒有作為明確的從寬依據固定下來。這個時候,如果律師在法院階段及時申請調取相關材料,推動核實,最后把立功情節認定出來,量刑就還有繼續往下走的空間。
張家豪律師這些年一直深耕職務犯罪辯護,一個很重要的經驗就是:很多案子最后能不能再往下壓一截,不在于喊得多響,而在于你能不能在法院階段把真正有分量的新情節找出來。
三、簽了認罪認罰,不代表事實和金額就不能再談
這個誤區,比前面那個更普遍。很多人一簽完認罪認罰,心里就默認:事實我也認了,金額我也認了,后面不能再說了。
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大的誤解。認罪認罰,不等于所有細節都失去了討論空間,更不等于法院階段就不能再圍繞事實和金額做辯護。尤其是在職務犯罪案件里,金額往往直接決定量刑檔次,而金額背后,又常常牽涉共同犯罪中的分配、主觀認識范圍、具體到手數額、利益性質、孳息和本金的區分、投資行為和受賄行為的界限等等。
這些問題,只要還有爭議,法院階段就不是不能談,而是必須認真談。
我今年辦過一個金融系統的案子,就很典型。這個案子里,其他同案犯背著我們當事人收了整整一個億,但卻只告訴他收了2000萬,然后說一人一半,最后真正到我們當事人手里的只有1000萬。
這個案子里,受賄金額到底怎么認定?是一整個億,還是對他而言只應評價到2000萬這個層面?我們的辯護觀點非常明確:應當按2000萬認定,而不是把其他人私下瞞著他的部分全部算到他頭上。最后法院采納了我們的觀點,金額降下來了,刑期也隨之降下來了。
再比如我今年在山東青島辦的一個股權投資型受賄案,檢察院起訴時,把全部資金都認定成受賄金額。可這個案子有個關鍵點:這部分股權不是無償拿來的“干股”,而是實際出過錢買來的股份。既然如此,后續產生的大量收益,更準確地說應當屬于投資孳息,可以依法收繳,但不能全部并入受賄數額。這個區分一旦做出來,量刑差別就非常大。
這類問題,外行看著覺得只是“數字問題”,但真正做過職務犯罪辯護的人都知道,很多時候,刑期能不能差出一大截,恰恰就差在這些實際上決定量刑檔位的細節上。
真正的問題是,律師能不能把這些爭點抓得住、講得透、落得下去。
這也是張家豪律師處理職務犯罪案件時一直非常看重的一點:案件走到法院階段,越不能粗,越不能認命。因為很多表面上已經“差不多”的案件,真正改變結果的,往往就是金額認定里的那一道縫。
四、最容易被忽視的一步,反而可能在關鍵時候起作用
很多家屬到法院階段,精力都放在事實、證據、量刑幅度上,反而會忽略一個看起來最不起眼的問題:罰金。
說實話,不僅很多家屬不重視,連有些律師也不夠重視。可在實務里,這件事有時候真的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我之前辯護過一個國企董事長的案子,庭前法官曾經和我們溝通過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家屬愿意在法院階段主動全額繳納罰金,那么在已經簽訂認罪認罰、量刑區間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法院在這個幅度里還有可能繼續往下突破。
我得說實話,從法條字面上看,你很難看到一句特別直接的話,說“主動全額繳納罰金就一定減刑”。法律不是這么機械寫的。
但司法實踐就是這樣,它不會永遠按照最教科書式的方式運轉。很多法官在具體裁判中,確實會把主動、提前、全額繳納罰金,視為認罪悔罪表現更到位、履行態度更積極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尤其是在某些職務犯罪案件里,這種動作對量刑的實際影響,可能比很多家屬想象得還要大。
說到底,越是到了最后階段,越要看律師能不能從案卷、程序和量刑細節里繼續摳出空間。職務犯罪辯護最見水平的地方,不是在大家都知道要努力的時候努力,而是在別人都以為差不多定了的時候,你還能不能從案卷里繼續挖出空間,從程序里繼續找出路徑,從量刑里繼續摳出那一截能改變命運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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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于從證據、程序中找到突破點。張家豪律師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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