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溫政復〔2025〕1523 號行政復議案,是典型的國有土地上廠房征收、承租人獨立補償權益爭議案。我在代理本案時發現,很多企業主遇到類似情況,都會陷入 “只賠房主、不賠承租人” 的誤區,甚至被以 “違建不補償” 直接駁回。本文結合本案完整復盤,給同類企業主提供可直接套用的維權路徑。
一、案件核心事實錨點
- 某實業公司承租工業廠房,租賃合同明確拆遷裝修賠償、搬遷費歸承租人所有。
- 案涉房屋有合法土地證、臨時規劃許可,到期未續,被認定為未經登記建筑,但政府按視同合法給予重置價補償。
- 征收部門與房主簽訂補償協議,未包含裝修、搬遷補償,并書面答復承租人不予補償。
- 歷經一審、二審、前序復議,均確認補償不含承租人權益,責令征收方另行處理。
- 征收方再次以 “僅重置價、不含裝修搬遷” 為由拒賠,企業提起本次行政復議。
二、爭議焦點(企業主必看)
- 焦點 1:視同合法房屋補償,是否必須包含裝修、搬遷費
- 焦點 2:承租人是否享有獨立于房主的征收補償權益?
- 焦點 3:征收方以 “內部政策” 排除承租人補償,是否合法?
三、張壹杰律師代理策略(實戰可復制)
我在本案中采用三維破局法,直接扭轉復議結果:
- 鎖定生效文書閉環
全面梳理 (2024) 浙 0304 行初 201 號、(2024) 浙 03 行終 579 號、溫政復〔2024〕3258號等多份文書,固定補償協議不含裝修、搬遷費、承租人享有獨立利益兩大關鍵事實,讓對方無法自圓其說。
- 解構視同合法法律內涵
我提出:既然按視同合法給予重置價,就不能選擇性適用補償項目。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應含房屋價值(含裝修)、搬遷、臨時安置等;結合《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方案必須列明裝修、搬遷標準。只給房屋重置價、排除裝修搬遷,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 直擊程序與證據硬傷
指出征收方將 “視同合法” 曲解為 “僅重置價”,無正式批復與政策依據,違背行政確定性原則;同時提交租賃合同、批復文件、測繪與認定材料,形成完整證據鏈。
四、司法裁判規則(同類案件參考)
復議機關最終采納我方觀點,依據《行政復議法》,作出如下裁判要點:
- 案涉房屋因歷史規劃原因按視同合法補償,不同于普通違建零補償。
- 視同合法對應的裝修、搬遷附屬權益應一并認可,不得割裂排除。
- 征收方答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處理。
五、企業主維權實務要點
- 租賃合同必加條款:明確遇征收時裝修、搬遷、停產停業損失歸屬,避免后期扯皮。
- 區分違建視同合法:有土地證、臨時許可、歷史原因未辦證的,大概率可爭取視同合法補償。
- 不要只跟房主談:承租人有權直接向征收部門主張獨立補償權益,協商不成及時復議或訴訟。
- 重視生效文書效力:前案判決 / 復議認定的事實,可直接作為后案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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