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嚴格說大部分麻將館都構成開設賭場罪!
文/肥豬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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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么說,很多麻將館,嚴格說都構成開設賭場罪。
我之所以說這個,是最近,有這么一個案子。這個鑒于涉及到個人信息以及相關執法信息,我做模糊處理啊,您就看個大概就成。說某某市某某分局拘留通知書,某某某家屬,根據《刑訴法》第82條之規定,我局已於某天某天把誰誰誰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刑事拘留,現在羈押於某某看守所。某某市某某分局某年某月某日,看守所地址在哪哪哪兒,這個是通知家屬聯,就是家屬告知書,你家誰誰誰現在被刑拘了,刑拘的原因是涉嫌開設賭場罪,其實就是麻將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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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帖子的下面,第一條留言就是:“如果來某川,能抓70%的人”。
也有人說:“如果定性為賭博。所有的麻將館全部取締。在麻將館娛樂多少都要有點刺激,如果沒有刺激,那玩著就沒啥意思了”
其實你說這是實話吧,肯定是對吧。而且,一般人啊,一下午或者一晚上,在麻將館輸贏個千把塊錢,是不是常事?而千把塊錢,算不算賭博?肯定算。而你提供他人賭博的場所,算不算開設賭場,可以說一定是,一點都不用質疑。
我們看看《刑法》的法條啊,《刑法》第303條第一款,【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二款:【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際上,不是所有的賭博都算賭博罪啊,比如說過年過節,你家里4個人打點小麻將,自己家里人玩兒,賭資也不大,純娛樂,這個不算違法犯罪。
構成賭博罪,必須同時滿足倆條件,也就是法律上的主客觀條件。第一主觀條件就是以盈利為目的,您覺得麻將館是以盈利為目的還是以奉獻為目的啊?這個不用我說對吧?
第二個客觀條件,這個有倆,滿足一個就算。小①啊,聚眾賭博,等于是你組織的,也就是你找的人;小②啊,以此為業,說白了就是職業賭博的,常年不干別的,就賭博這么一個愛好或者是職業。這倆,滿足一個,再加上主觀條件,這就構成賭博罪。
我再單說一下立案標準啊,滿足一個即構成犯罪,第一仨人以上;第二抽頭漁利5000以上;第三累計賭資5萬以上;還有倆和一般老百姓沒關系,就是你帶隊去國外境外賭博的,這個就此略過。
以上是賭博罪,我再簡單說說開設賭場罪。中國的法律體系都是構成要件分主客觀。
先說主觀:以營利為目的,說白了你就是為賭博服務的機構,麻將館這一類的。
第二客觀,你開的不管是麻將館還是地下賭場等等,這些都是實體對吧?場所穩定,賭具齊全對吧,這就是開設賭場的行為對吧?還有不是實體,是網絡,這個略過,不是今天的主題。
我們再說量刑啊,其實這個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說白了就是說你有罪你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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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302條之規定,賭博罪3年以下,開設賭場罪5年以下,情節嚴重,5年以上10年以下。
啥叫嚴重,比如說抽頭的3萬以上,賭資比如說30萬以上,參賭人數,120人以上等等,這都屬于嚴重行為。
我假設張三開個麻將館,我假設張三的麻將館2025年賺了10萬塊錢。這個可以說很平常對吧,甚至是賺的不算多,如果一年你連3萬5萬都賺不到,那你還開它干嘛?對吧?
所以說,您覺得,以上這些符不符合《刑法》的開設賭場罪或者是賭博罪?所以我才說,大部分麻將館,如果真較真,都夠嗆。
OK就到這,感謝大家!
02-04-2026肥豬滿圈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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