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楊運紅
近日,大冶市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高空拋物犯罪案件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與量刑建議,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案的依法辦理,以司法剛性震懾高空拋物陋習,切實守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4月3日,承辦檢察官介紹,被告人徐某某因小區廣場舞音量過大與居民發生爭執,為泄憤從自家4樓窗戶先后往樓下廣場空地處拋擲兩個空玻璃瓶,其中一個玻璃瓶砸到被害人朱某停在樓下的一輛汽車,導致車輛前引擎蓋車漆刮傷、鈑金變形。
周邊群眾發現后立即報警,公安機關迅速固定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等證據,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將案件移送大冶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從高空拋物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仍因泄憤故意實施拋物行為,雖未造成實際傷亡,但其行為已對公共安全構成現實危險,依法構成高空拋物罪,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當庭出示全案證據,詳細闡述定罪量刑理由,建議法院結合其認罪悔罪、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依法適用拘役。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與危害性,承諾今后自覺守法、杜絕類似行為。
承辦檢察官介紹,很多人認為“沒砸到人就沒事”,或者“只是些小東西不要緊”,這種想法非常危險。一個空瓶子、一根鐵釘、甚至一個雞蛋,從高處落下都可能變成傷人利器。根據《刑法》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即使未傷人,也構成高空拋物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無需傷人即違法,一般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罰款;《民法典》規定,高空拋擲物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如不能確定具體拋物者,樓上所有用戶共同承擔責任。
“一時沖動、隨手一拋,可能換來刑罰代價。”承辦檢察官提醒,無論出于泄憤、圖方便還是僥幸心理,從高空拋擲物品均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請大家自覺摒棄高空拋物陋習,主動管好自家物品、陽臺雜物,特別是家長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如發現高空拋物行為,及時向物業、社區報告或報警,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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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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