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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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寫到,在債務人企業歇業的情形下,如果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在執行程序中應當通過參與分配方式來解決各個債權人的受償問題。
那么,執行分配中,利息、違約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
最高院在《鄭龍桂、鄭龍桂因與被申請人廣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與廣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再審案》中明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申請執行人主張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債務所產生的違約金及相應利息,并不屬于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范圍。
裁判觀點簡析
在執行分配實務中,各類與工程款相關的款項是否屬于優先受償范圍,需明確區分,避免混淆,具體認定如下:
1. 工程款本金(含進度款、結算款、到期質保金):屬于優先受償范圍,受償順位為第一順位,優先于抵押權、普通債權等,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此項優先權,且優先受償的范圍以工程實際支出成本為限。
2. 逾期利息、罰息、復利: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僅能作為普通債權,在執行分配中按普通債權比例參與分配,此類款項屬于法定或約定孳息,并非工程建設本身的成本支出,不具備優先受償的基礎。
3. 合同違約金、停工窩工損失、工期索賠款: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同樣作為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這類款項本質是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并非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不符合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
4. 工程簽證款、調差款(成本性):屬于優先受償范圍,受償順位為第一順位,此類款項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工程量調整等產生的成本性支出,屬于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價款組成部分,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5. 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執行階段):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且受償順位在普通債權之后,屬于法院執行階段的法定懲戒措施,并非原債權中的本金或合法孳息,僅能在所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時再予以支付。
執行分配中,各類款項的受償順位嚴一般遵循以下順序:
1. 執行費用(包括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等為實現執行目的支出的必要費用);
2. 工程價款本金(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排在執行費用之后、其他債權之前);
3. 抵押權等擔保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次于工程價款本金);
4. 普通債權(含利息、違約金、停工損失等違約損失,按比例分配);
5. 遲延履行加倍利息(最后清償,若破產財產或執行財產無剩余,則不再支付)。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分配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僅限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違約損失不納入優先范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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