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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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企業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等原因歇業(未注銷、未破產),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較為常見。
那么,企業歇業但未破產的,未申請保全或執行的債權人能參與分配嗎?
一、2020年以前可以
2020年及以前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6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最高院在《鄭龍桂與廣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糾紛再審申請案》中也明確:
在債務人企業歇業的情形下,如果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就應當通過參與分配方式來解決各個債權人的受償問題。債權人是否向法院申請了保全措施以及是否申請了強制執行,均不影響參與分配的進行。
二、2020年以后不可以
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此進行了修訂,刪除了原規定第90條的表述,明確了以下執行分配原則。
九、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55.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56.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據此,如果債權人未申請保全或執行的,將不能參與對債務人的財產分配。
周軍律師提醒,新規定實施后,企業歇業未破產時,未申請保全、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將無權參與財產分配。若企業歇業后未依法清算,可依法追究清算義務人的民事責任,進一步保障債權實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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