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托避稅的時代終結了?前天,彭博社報道:
國內多地稅務部門,正在對離岸信托征稅。
這次稅局主要針對的是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離岸信托,
像江蘇、深圳、上海等地已要求信托的所有者申報詳細的財務信息,包括股息和股份處置的投資收益等。(見圖)
對離岸信托的稅務監管開始了。
……
有人問,國內稅法沒有對信托征稅的規定,如何征稅?
雖然不像西方有明確的規定,什么是外國信托什么是國內信托,信托如何納稅,委托人如何納稅,受益人如何納稅,資產轉移到信托如何納稅,信托資產屬不屬于委托人的遺產……,
但是中國個稅法有明確的反避稅條款:
如果你實際控制的離岸公司(包括信托下面的離岸公司),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地區(比如BVI),無合理經營需要,取得利潤后不分或少分,稅局可以視同分配,要求你繳納個稅。
而且也有兜底條款,如果設立信托的主要目的被認為是為了避稅,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稅局也有權納稅調整進行征稅。
也就是說,征的不是信托稅,不是資產轉入信托時的轉讓稅,征的是信托的利潤視同分配給受益人的稅,征的是委托人用信托工具藏稅的而對其調整納稅的稅。
只要征稅,基本上就是20%。
……
有人說,離岸信托避稅時代終結了,以后信托沒用了?
對也不對。
或許對中國富人來說,這是一個簡單粗暴的離岸信托避稅時代的終結,也是以后真正考慮傳承、考慮隔離、考慮稅務的謹慎設立信托時代的開始。
其實信托存在百年,西方富人們主要是用它來隔離風險,來規避遺產稅,來傳承財富的,而不是規避收入方面的稅。
存在即合理,監管只會讓野蠻變規范。
本文來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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