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最高法4月3日消息,在2026年春耕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5個“農資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張某連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2022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張某連在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和農藥登記證的情況下,購進多菌靈農藥包裝袋及塑料桶,在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租賃的倉庫內灌裝高嶺土冒充多菌靈農藥,共生產假多菌靈農藥20桶銷售給被告人朱某,銷售金額共計700余元。
朱某將上述農藥加價后出售給被告人張某新,張某新又出售給被告人汪某,汪某將其中3桶以390元的價格出售給董某(另案處理),董某在其門市銷售給金銀花種植戶。
江蘇省睢寧縣的種植戶購買并使用上述農藥后,未起到病害防治效果,導致葉片病害高發(fā),共造成受害作物面積近60畝,金銀花產量減產率達30%至50%,經濟損失達5萬元以上。
經檢驗,涉案農藥中未檢出多菌靈成分。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和銷售偽劣農藥罪對被告人張某連、朱某、張某新、汪某提起公訴。
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連生產、銷售假農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告人朱某、張某新、汪某明知是假農藥仍然進行銷售,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農藥罪。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其中張某連、朱某、汪某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汪某還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四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并對汪某適用緩刑。
據(jù)此,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連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元;以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朱某、張某新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元;禁止被告人汪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藥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多菌靈農藥具有廣譜殺菌效果,被廣泛應用于農作物的病害防治。高嶺土粉末與多菌靈農藥外觀相似但并無同樣功能。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嶺土冒充多菌靈農藥進行銷售,延誤農作物病害最佳防治期,導致病害蔓延、作物減產減收。
本案被告人張某連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證等批準證明文件,使用高嶺土生產假農藥,銷售金額雖然僅700余元,卻造成種植戶5萬余元經濟損失,侵害農民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各被告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刑罰,實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
在依法嚴懲制售偽劣農資犯罪的同時,司法機關還對生產、銷售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有力維護農資安全,保障農戶合法權益。
為防止被告人汪某在緩刑期間再次實施破壞農資市場秩序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還對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藥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并交由當?shù)厮痉ㄐ姓C關指導社區(qū)矯正機構加強監(jiān)管。
檢察機關針對本案部分被告人屬于持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門市經營者的情況,及時向農業(yè)農村部門反饋案件處理結果,農業(yè)農村部門依法吊銷被告人相關經營資質。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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