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按照“線上線下一體化”原則,深入推進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全鏈條治理,聚焦網絡餐飲行業的突出問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查違法行為,全力守護食品安全。為進一步打擊違法經營行為,提升群眾食品安全意識,現公布一批網絡餐飲專項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如東某小吃店涉嫌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經營時提供虛假信息案
【案情簡介】2026年3月25日,我局檢查發現,如東某小吃店(經營者:李某)分別在美團和淘寶閃購平臺經營四家外賣店鋪。經查,當事人除使用在營店鋪的證照開設兩家店鋪外,還利用其另外一家已關閉店鋪的證照,虛構經營地址,在上述平臺另開兩家外賣店鋪。當事人作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涉嫌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予以相應處罰。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查辦中。
【典型意義】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網絡餐飲經營者虛構經營地址,逃避監管,不僅可能提供不合格食品,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還會擾亂網絡餐飲市場秩序,破壞行業誠信體系。本案通過打擊該類型違法行為,既是對違法經營者的嚴厲震懾,也彰顯了監管部門守護群眾舌尖安全的決心,警示入網餐飲經營者必須依法持證、亮證、誠信經營,嚴禁以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切實維護網絡餐飲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二
如東某炸串店涉嫌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經營時提供虛假信息以及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6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對何某經營的如東某炸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美團平臺公示的營業執照及許可證核準的經營地址與其實際經營地址不符。當事人在其外賣店鋪售賣“羊肉串”,公示主要原料為“羊肉”,經我局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店鋪的“羊肉串”實際使用以鴨肉為主要原料的調理肉制品進行加工并對外銷售。當事人作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涉嫌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以鴨肉冒充羊肉進行銷售的行為,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查辦中。
【典型意義】網絡餐飲經營者公示虛假證照信息,直接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影響消費者后續維權。當事人用鴨肉為主要原料的調理肉制品烹飪后作為羊肉串進行售賣,使消費者對食品的原料產生誤解,從而破壞市場秩序,牟取不當利益。執法部門聚焦網絡餐飲合規經營,著力為消費者營造更透明、更安全的網絡餐飲消費環境。
案例三
如東某壽司店涉嫌違法經營生食類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6年3月10日,我局檢查發現,如東某壽司店的線下菜單及其外賣平臺店鋪內有生食類食品銷售并有銷售記錄,其經營場所的冰柜內有待制作的生食類食品原料。當事人作為小餐飲經營者,經營生食類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查辦中。
【典型意義】入網餐飲經營者有按許可范圍經營、保障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生食類食品屬高風險食品,須具備專項條件并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小餐飲實行備案管理,明令禁止經營生食類高風險食品。部分小餐飲未獲許可擅自通過網絡經營生食,還存在廚具混用、生熟不分等問題,極易引發交叉污染,危害消費者健康。該案警示入網餐飲經營者需嚴格按照備案或許可范圍開展經營,超范圍經營將承擔法律責任;也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嚴管食品安全、規范網絡餐飲經營秩序的決心,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
案例四
如東某小吃店涉嫌對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沒有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予以封口案
【案情簡介】2026年3月10日,我局對如東某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柜臺上包裝好的外賣未使用封簽,我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改正。2026年3月16日,我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的外賣仍未使用封簽進行封口,當事人對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沒有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予以封口的行為,涉嫌違反《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查辦中。
【典型意義】封簽的核心功能是鎖定配送安全責任。若未封口,餐品污染風險無法溯源至商家、騎手或第三方,消費者維權困難。該案凸顯“食安封簽”是法定責任而非可選項,明確拒不改正違法成本,首次責令整改屬于教育警示,二次違法則觸發立案調查,執法人員通過復查機制精準打擊“假整改”,強化執法閉環,符合《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立法精神。餐飲經營者應將封簽作為出餐的“必需品”,而非可規避的成本;騎手有權拒絕配送無封簽的外賣,消費者收餐時需主動查驗封簽的完整性。同時平臺可通過技術手段加強巡察,切斷違規商戶的接單渠道。唯有多方協作,方能筑牢外賣安全防線。
案例五
如東某餐飲店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案情簡介】2026年3月23日,我局對外賣平臺線下經營者開展實地核查時,發現如東某餐飲店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時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食品經營者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不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護食品經營者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當事人食品原料常態化管理意識較淡薄,原材料索證索票意識不強,經營者未按要求落實主體責任,為食品安全埋下了諸多隱患。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須引以為戒,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保障食品原料合法合規、來源可追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消費提示
為幫助廣大消費者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提醒如下:
1.核對平臺資質。網絡訂餐時,應選擇證照公示齊全、信譽良好的商家,注意核對《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信息公示卡》信息是否清晰、完整。
2.關注經營項目。查看商家公示的經營項目是否包含所購食品類別,避免購買超范圍經營的商品。
3.理性看待宣傳。對網絡直播、電商平臺中宣稱“天然”“野生”“特效”等夸大宣傳用語保持警惕,不盲目跟風消費。
4.留存消費憑證。妥善保存訂單記錄、支付憑證,如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或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
▌ 來源:扶海市語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編輯:大個鵝
法律顧問: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南通)合伙人
鄭曉云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