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瑤
今年2月28日凌晨,美國和以色列開始對伊朗領土發動大規模軍事打擊。對此,美國《2026年3月10日美利堅合眾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中宣稱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包括集體自衛在內的自衛權。本文從國際法角度簡析美以兩國在此次伊朗事件中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和理由,并予以批駁。
一、美以行動不符合自衛權行使的條件
首先,不符合自衛權啟動的前提條件“受到武裝攻擊”。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國家只有在“受到武裝攻擊”的情況下才被準許行使自衛權。然而,2月28日美以聯手空襲伊朗之前,并未出現伊朗對美以的實際武裝攻擊,甚至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伊朗有實際進攻美以兩國的企圖。因此美以對伊朗使用武力不符合《憲章》第51條的明文規定。
其次,不符合自衛權行使的必要性原則。在國際法上,自衛權的合法行使要求符合必要性原則,意指受攻擊國必須是在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和平手段可供選擇做出反應的情況下,才不得不使用武力采取自衛行動。對此次中東沖突,美以反復聲稱軍事打擊伊朗是“必要的”“沒有替代辦法”“已用盡和平措施”。但事實并非如此。一方面,伊朗帶來的“威脅”并未嚴重到足以使美以只能采取武力措施的地步。另一方面,當時正處美伊核談判期間,美以自行放棄了正在進行中的和平手段轉而訴諸武力,顯然與必要性的要求相悖。此外,美國給安理會的信將伊朗政權構成威脅的“緊迫性”與伊朗數十年來在國內外的“惡行”聯系起來。這一辯解并不符合習慣國際法上限制自衛權的一個條件“即刻性原則”,該原則要求自衛行為必須緊隨所遭受到的武裝攻擊之后立即發生,以防自衛權的濫用。47年前在德黑蘭發生的美國外交和領事人員被扣做“人質”事件,無論如何都不符合本次行動的“即刻性”要求。
再次,應對迫在眉睫威脅的先發制人自衛之說不成立。實踐中,有的國家和學者對國家自衛權進行擴大解釋而提出一種論點認為,在他國的武裝攻擊尚未實際發生、但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或緊迫的威脅)之時,國家有權發動“先發制人”的自衛打擊,也稱“預先性自衛”,但這種理論一直存在合法性爭議。此次中東沖突前,以色列認為其面臨伊朗的核威脅以及伊朗政權幾十年來對以色列生存帶來的威脅。但實際情況是以色列聲稱的“迫在眉睫的威脅”并不存在。美國政府也并未證明伊朗的核計劃、彈道導彈或其他能力對美國或以色列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因此美以的辯稱難以符合先發制人自衛的概念。
最后,集體自衛權缺乏根據。美國宣稱軍事打擊伊朗“是對以色列的集體自衛”。集體自衛的行使要求有國家必須聲明自己是武裝攻擊的受害者并請求援助。此前中東沖突前,伊朗沒有對以色列發動武裝攻擊,以色列不是武裝攻擊的受害者,自然也就不存在“受援國的請求”這一集體自衛必須滿足的一個特殊條件,故此美國主張的集體自衛缺乏根據。
二、美以行動不存在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
美以聲稱打擊伊朗的一個理由是,對伊動武是為防止伊朗擁有核武器而“采取合法行動”。美國在今年2月28日下午安理會緊急會議的發言中提及自2006年開始安理會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作出的一系列涉及伊朗無核化問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議。然而,這些決議并不存在根據《憲章》第七章授權對伊朗使用武力的內容,美以對伊朗動武未經安理會的授權。
三、人道主義干涉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根據
有學者認為,美國有權對伊朗使用武力以制止伊朗對國內抗議活動的鎮壓,即進行人道主義干涉。未經聯合國授權而以人道主義為由對他國單方面使用武力的人道主義干涉,是擴大單方面使用武力的一種法律主張,至今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而且退一步講,人道主義干涉的基本前提也是:被干涉國存在普遍違反基本人權的情況。據報道,2025年底至2026年初,伊朗由于國內經濟問題爆發了抗議活動,并出現暴力騷亂,騷亂事件造成數千人死亡。盡管如此,沒有公開證據表明伊朗國內發生了大規模人道主義災難。美國以人道主義干涉為由對伊朗使用武力缺乏法律和事實根據。
四、美以行動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聯合國憲章》第2(4)條確立了禁止在國際關系中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原則,簡稱“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憲章》明文規定該原則的例外情況主要有二:聯合國采取的集體武力行動或安理會授權聯合國會員國采取的武力行動和國家自衛權。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被公認為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也是習慣國際法規則,還是國際強行法,無疑對美國、以色列等所有國家都具有國際法約束力。據報道,美以聯合發動的空襲轟炸了包括伊朗首都德黑蘭在內的多個城市,并宣稱目的在于“摧毀伊朗政權”。從軍事行動的規模、范圍和時間持續來看,美以對伊朗的軍事行動構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所禁止的武力使用,并構成對伊朗的武裝攻擊和侵略行為。
綜上,美以對伊朗的軍事行動違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沒有證據表明伊朗已經發動或計劃發動對美以的襲擊來證明美以基于行使自衛權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安理會涉及中東地區局勢包括伊朗核問題的決議并沒有授權任何國家使用武力來監督或確保伊朗不能擁有核武器。美國假借人道主義干涉主張使用武力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美以對伊朗使用武力找不到國際法律依據,是違反國際法的國際不法行為,行為國應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
(作者是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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