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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娛版權的困與解
封面 I 李榮浩微博
作者 I 李東陽
報道 I 李東陽朋友圈
談起李榮浩,在華語樂壇的卻算是個異類——詞曲編錄混全自己來,號稱“一個人就是一支樂隊”。
從幕后制作人逆襲成臺前頂流,既有《模特》《李白》這種國民級爆款,也攢下了踏實原創的路人緣,說句原創標桿,也沒人會反駁。
但2026年3月這波維權風波,直接把這位標桿架在了火上烤。
事情很簡單:單依純沒授權就唱了他的《李白》,李榮浩直接微博開炮,曬證明、放狠話,主打一個“原創主權不容侵犯”。
本來是占理的事,網友也清一色站他,結果沒等熱度涼下來,自己的舊賬被網友扒了個底朝天,從維權斗士秒變雙標嫌疑人。
先聲明一句,我不是來罵李榮浩的,他維權沒毛病,原創者就該護著自己的作品,但問題在于,內娛的版權亂象,從來不是某一個人不守規矩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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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9日,李榮浩突然在微博發長文,直接點名單依純,說她在深圳演唱會上,沒經過自己同意就唱了《李白》。
按說這事兒,李榮浩占著絕對的理。他曬出了音著協的未授權證明,還有和單依純團隊的溝通記錄,明明白白顯示“我拒絕過授權,你還敢唱”。
語氣也相當沖:“請問你用什么立場、什么權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態演唱?”“拒絕過,就別碰。”還特意強調,別甩鍋給工作人員,藝人自己得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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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當下的輿論環境里,這波操作簡直是流量密碼。現在網友最吃“原創維權”這一套,畢竟這些年看夠了抄抄改改的亂象,李榮浩這波硬剛,直接戳中了大家的爽點。
但內娛向來少不了“屠龍勇士終成惡龍”的戲碼,同一時刻,有關李榮浩過往的版權爭議開始在網絡發酵。
首先,其早年為蔡淳佳寫的《小眼睛》,被指抄了平井堅2003年的《Signal》,旋律、和弦幾乎一模一樣。
之后,網友翻出他的《兩個人》《烏梅子醬》等作品,都曾被質疑過“撞旋律”,跟一些老歌高度相似。
李榮浩很快做出回應,說《小眼睛》是自己20年前北漂時的“扒帶練習曲”,不是故意原創,是電腦文件亂,誤發給了版權公司,公司沒跟他說就商用了,他2016年知道后想處理,結果公司黃了,現在已經主動找平井堅道歉賠償。至于唱《路一直都在》,他沒直接否認,只說會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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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起來就是,《小眼睛》這首歌確實“抄襲”,但卻是一件烏龍事件,其余的指控,都是子虛烏有。
其實客觀說,這些事兒算不上實錘抄襲,更多是疏忽和歷史遺留問題。
但網友生氣的,不是他的疏忽,而是有些“雙標”的作為——對別人,要求“拒絕過就別碰,不能甩鍋”;對自己,他用“無心之失”“公司的鍋”來解釋。
說白了,你對別人的要求,遲早會變成別人對你的標準;你點燃的火,遲早會燒到自己身上。
而這場風波,本質上是網友借李榮浩這個案例,宣泄對於內娛長期存在的版權亂象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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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浩與單依純這事兒,只是內娛版權亂象的一個縮影。
很多人都覺得,現在版權意識越來越強了,侵權行為應該越來越少了,但實際上,內娛的版權亂象,依然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道理很簡單:侵權太容易,維權太麻煩,雙標太普遍。
首先,侵權成本低到離譜,維權成本高到嚇人,形成了一個“違法比守法更劃算”的怪圈。
對于藝人、經紀公司來說,未經授權翻唱、使用別人的作品,簡直是“性價比之王”。
演唱會翻唱一首爆款歌,能快速調動現場氣氛,吸粉又吸流量,而授權費用可能要幾十萬、上百萬;就算被發現侵權,大多也是道歉結合賠償,相比于賺來的流量和收益,這點代價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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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離譜的是,有些團隊甚至故意“先侵權后道歉”,主打一個熱度先賺到手,道歉再補就行,反正互聯網沒有記憶。
反觀版權方,維權簡直是地獄難度。首先是取證難,很多侵權行為發生在小型商演、線下演唱會,錄音錄像很難完整留存,就算留存了,還要花時間、花錢去公證,普通原創音樂人根本耗不起。
而且維權周期長,一場版權訴訟,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等官司打完,侵權行為早就持續很久了,損失也無法挽回;最后是賠償低,很多版權糾紛,賠償金額也就幾萬、幾十萬,遠不足以彌補版權方的損失,更起不到震懾作用。
就像李榮浩維權單依純,最后也只能說“不要錢,要底線”——不是他不想要錢,是維權要到的錢,可能還不夠他請律師的費用。
最核心的一點是,行業規范缺失,灰色地帶太多,侵權者有太多“空子可鉆”。
內娛的版權市場,至今沒有一個完善的規范,很多領域都模糊不清。比如,演唱會翻唱的授權流程,到底該找誰?有些歌曲的版權,可能涉及多個版權方,藝人團隊想授權,卻不知道該聯系誰,最后干脆“先唱了再說”。
內娛版權的困境,本質上就是“沒人愿守規矩,沒人能守住規矩”——侵權的代價太低,維權的成本太高,最后受傷的,還是那些認真創作的原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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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浩這波風波,靴子還沒落地,但有一個積極作用:再次把內娛版權問題,拉到了大眾面前。
水木年華主唱盧庚戌跟上維權,要求商業翻唱補授權費;利比等音樂人控訴被侵占版權收益;《夠愛》直接因版權糾紛無緣浪姐舞臺。
一堆人冒出來說:原來“先上車不補票”,才是樂壇真正的潛規則。
抄襲放在地球算不上新鮮事,畢加索就說過:好的藝術家模仿,偉大的藝術家竊取……但保護原創,各個國家義不容辭,畢竟沒有原創何來抄襲一說。
如日本,啟動國家戰略級打擊——非法上傳最高判10年、罰1000萬日元;2012年起連非法下載都要坐牢2年。更絕的是“錄像機漲價補償金”,你買設備多花的錢,直接打給版權方。電視節目刻錄超次數自動刪除,想傳歌?先跟著作權協會簽協議。
韓國在2014年一次性起訴58人,配合“數字取證法”解決取證難。對未成年人不搞一罰了之,用教育替代懲處,40萬人參與。
歐美市場權屬分得清清楚楚(詞曲、錄音、表演各歸各主),不存在“找不到人授權”的尷尬。
再回頭看內娛。
周杰倫的杰威爾公司起訴網易在“天下3”公眾號使用《青花瓷》等歌曲,最終判賠4.5萬元。嵐圖汽車因第三方制作的視頻里用了10秒《不能說的秘密》原聲,被杰威爾起訴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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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娛的版權問題,從來不是一個人能解決的。它需要藝人摒棄雙標——別一邊罵別人侵權,一邊自己未經授權就用人家的作品;需要平臺承擔主體責任,完善授權流程,別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需要相關部門加大處罰力度,讓侵權者付出真實代價;需要我們每個人樹立正確的版權觀念,尊重原創,拒絕盜版。
版權從來不是用來立人設、炒熱度的工具。它是原創者的底氣,是行業發展的根基。
愿李榮浩這波風波,能真正喚醒點什么,而不是等熱度一過,大家繼續“先上車不補票”。
畢竟,只有尊重版權,才能留住創作者;只有留住創作者,華語樂壇才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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