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扇門,隔開兩個至親的女人;一套房,牽扯一場沒有贏家的戰(zhàn)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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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為兒子購買公房、并承受喪子之痛的婆婆吳阿姨,手握全額出資證明;一邊是新婚不久便喪偶、在上海舉目無親的兒媳,握著結(jié)婚證。
這場圍繞使用權(quán)公房的爭奪,從承租人變更到法庭對峙,從一審勝訴到二審逆轉(zhuǎn),再到再審駁回,耗盡了吳阿姨的心力,也讓兩個本就傷痕累累的人,在情理與法理的拉扯中,漸行漸遠。
案情回顧:一場始于愛,終于爭的房產(chǎn)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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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歷了喪子之痛的吳阿姨,來到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wù)所咨詢。吳阿姨說,故事要從16年前說起。2010年自己全額出資,為雙胞胎兒子各自購買了一套使用權(quán)公房,其中小兒子的房屋承租人登記為小兒子,政策允許報入三人戶口,分別為小兒子,小兒子的父親以及吳阿姨。不過,當(dāng)時她的戶口并沒有遷入。然而購房后不久,小兒子的父親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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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小兒子和網(wǎng)上相識僅兩個月的兒媳閃婚,夫妻兩人共同居住在這套使用權(quán)公房里。
2014年,小兒子因病去世,此后兒媳便一直獨自居住在系爭房屋內(nèi),這也是她在上海唯一的住所。
2015年,吳阿姨提出搬入該房屋居住,卻遭到小兒媳明確反對,婆媳之間的矛盾就此爆發(fā),關(guān)系陷入僵局。
2021年,吳阿姨通過物業(yè)公司指定承租人的方式,成為了這套房屋的承租人。
2023年,兒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吳阿姨的承租人資格。
2024年,在案件訴訟期間,吳阿姨以承租人的身份,將戶口遷入系爭公房。
這場官司歷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耗時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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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駁回兒媳的訴訟請求,判決吳阿姨勝訴;
兒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同時撤銷吳阿姨的承租人資格;
吳阿姨不服二審結(jié)果,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但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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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垮吳阿姨的最后一根稻草則是,二審判決生效后,公安部門聯(lián)系吳阿姨,要求她把戶口遷出,理由是:吳阿姨戶口遷入,依據(jù)的是其承租人的資格,如今承租人資格被撤銷,戶口遷入也就沒有了法律依據(jù)。而吳阿姨名下已無其他房產(chǎn)。
走投無路之下,吳阿姨找到了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wù)所的孫鳴民律師,希望能在法律的框架內(nèi),守住自己的合法居住權(quán)益,也尋求一絲精神上的慰藉。
律師解析:公房爭奪背后,法與情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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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鳴民律師在傾聽完吳阿姨的訴求后,一邊耐心撫慰她的悲傷,一邊抽絲剝繭,向吳阿姨解釋了案件中的幾個關(guān)鍵點:
1. 出資≠擁有承租權(quán):吳阿姨雖是房屋承租費用的全額支付方,但使用權(quán)公房的承租人登記在小兒子名下,且長期以來吳阿姨的戶口未遷入,也未對承租人登記提出異議,存在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2. 居住權(quán)益的優(yōu)先考量:兒媳作為小兒子的配偶,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連續(xù)一年以上而且在本市沒有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符合同住人認定的核心條件。二審法院改判,是綜合考量各方權(quán)益后作出的決定,很大程度上是考慮到兒媳作為外來配偶,喪偶后在上海無親無故、無其他居住場所,從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權(quán)益的角度出發(fā),給予了合理傾向。
3. 無承租人資格≠無居住權(quán)益:孫律師明確告知吳阿姨,二審判決雖撤銷了她的承租人資格,但并沒有否定她的合法居住權(quán)益,只是無法以承租人的身份處分房屋。
面對吳阿姨的困境,孫鳴民律師團隊迅速制定了后續(xù)策略:先與派出所溝通,爭取人性化執(zhí)法,暫緩戶口強制遷戶程序;再以訴訟手段,盡快明確吳阿姨的居住權(quán)益,同時嘗試調(diào)解雙方矛盾,希望婆媳之間能化干戈為玉帛。
畢竟,這場糾紛里,沒有真正的贏家——吳阿姨失去了兒子,還要為居住權(quán)益奔波;兒媳失去了丈夫,也在訴訟中耗盡了心力。唯有換位思考,兼顧雙方的合法權(quán)益,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編輯: 錢浩明
責(zé)編: 陳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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