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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無小事
哪怕持證上崗
也容不得半點僥幸!
持證上崗就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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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前先問問自己
審批手續辦齊了嗎?
周邊易燃物清干凈了嗎?
現場監護人員到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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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
一旦疏忽
就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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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州瑞安市仙降街道一起火災事故,給所有動火作業人員敲響了安全警鐘——持證操作,也不能“任性”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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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在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3月19日11時20分,溫州瑞安市仙降街道某鞋幫加工廠內,一場突如其來的火災打破了平靜。經調查,這場火災并非意外,而是當事人李某某過失引發,而他,明明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卻因一系列違規操作,親手點燃了隱患的導火索。
3月30日,公安部門依法對李某某給予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處罰,他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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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框為事發當日焊接點
事發當日,李某某在該廠房二樓外樓梯處,使用電焊機對樓梯扶手管子進行焊接作業。看似常規的操作,卻因他的粗心大意,埋下了致命隱患:電焊熔渣掉落至二樓與一樓之間的縫隙內,直接引燃了一樓倉庫內堆放的EVA復合材料,火勢迅速蔓延,萬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財產損失已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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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指認現場
經消防部門深入調查,這場火災的背后,是李某某多項違規操作的疊加,每一項都直指“安全意識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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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清理作業周邊及下方的可燃物,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離措施,給火災發生留下極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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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前未辦理任何相關審批手續,無視動火作業的基本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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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作業現場及建筑顯著位置進行動火作業公示,不符合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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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現場未徹底清理,未排查潛在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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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區域消防設施配備不夠完善,無法在火災初期及時遏制火勢。
李某某雖持有動火作業相關證件,具備操作資質,但安全意識的缺失,讓“持證”失去了意義。其未嚴格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落實作業前的各項安全準備工作,已構成過失引起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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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組動圖來看看
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有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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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無小事,動火需謹慎
涉及動火作業的人員
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
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
方可上崗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時要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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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無小事
僥幸心理不可有!
來 源:瑞安市消防救援局
編 輯:潘蘇銘
初 審:周濤 金鶴立
終 審:葉 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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