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判處王大陸六個月徒刑,他可以用錢來抵掉刑期,他犯的事不是暴力傷人,也不是貪污受賄,而是偷偷查別人住址、電話和家人信息,用來追債,這事聽起來像電視劇里的情節(jié),但真的發(fā)生了幫他造假的“閃兵集團”頭目陳志明因為販毒被抓,失聯(lián)了,王大陸一看人沒了,馬上報警,說自己被詐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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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跑去報案,結果自己反而被查了,檢方翻看他手機,發(fā)現(xiàn)他早就托人調查陳志明一家,不光查到陳志明的信息,連他親戚的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也弄到了手,他讓中間人游翔閔幫忙跑腿,還動用了前刑警劉居榮,劉居榮當時還是臺北市刑警大隊的代理隊長,卻利用職務權限調取資料,再通過游翔閔轉交給王大陸。
闕沐軒也牽扯進這件事,她自己被騙走四百多萬元,同樣找游翔閔幫忙,還買下詐騙者家人的資料截圖,兩人一個追討債務,一個索要錢財,都采用繞過法律的手段,直接進行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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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看著是藝人胡來,其實背后藏著一條灰色鏈條,藝人出錢找中間人搭線,讓前警察去查信息,臺灣這幾年常有這種事,退役警員幫網(wǎng)紅查對象住址,幫富商盯對手,干起了信息買賣的活兒,個資法明明規(guī)定非法搜集個人資料要重罰,可現(xiàn)實中常因為證據(jù)難拿,關系網(wǎng)又硬,最后往往輕判了事,易科罰金對普通人是個負擔,對有錢人來說可能就當交了個手續(x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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