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加班”問題正成為勞動爭議的新焦點。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涉休息休假權益保障情況。據通報,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共審結涉休息休假類勞動爭議案件4177件,其中涉及“離線休息權”的案件達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費案件總數的三成左右。
下班后通過微信、釘釘等即時通訊工具被@處理工作,算不算加班?用人單位在非工作時間強制安排線上會議或培訓,員工能否主張加班費?北京二中院介紹,隨著即時通訊工具普及,下班后通過線上方式處理工作的現象日益增多,模糊了工作與生活的“邊界”,催生了“隱形加班”問題。這類案件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點,主要表現為勞動者以非工作時間通過即時通訊工具處理工作為由主張加班費。
同時,案件審理中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加班事實的認定、舉證責任分配、電子證據效力認定、加班費數額計算等方面。由于線上即時通訊工具形成的電子證據易復制、易篡改,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在訴訟中常受質疑,給法院證據采信帶來挑戰。
一起典型案例為“隱形加班”的認定提供了明確裁判指引。
案情顯示,王某于2020年7月入職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師,執行標準工時制。工作期間,公司頻繁在下班后通過釘釘、企業微信組織線上會議和培訓,并規定如不參與需“自愿捐款”200元。王某提交了線上參會記錄、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主張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8.5萬余元。
公司則辯稱,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加班需提前申請審批;線上參會只需登錄賬號,員工無需發言甚至聆聽,無法證明實際工作;“捐款”規定與參會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公司確實在工作時間之外安排了線上會議或培訓。相關活動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王某作為員工具有服從的義務,“捐款”規定進一步佐證了安排的強制性,活動本身擠占了員工休息時間與個人精力。
同時法院注意到,王某有部分會議入會時間大幅晚于會議開始時間,且公司主張參會通常只需員工登錄、不需要發言。如簡單以會議開始、結束時間作為加班時長計算,對用人單位顯失公平。綜合上述情況,法院酌定公司向王某支付各項加班費共計1.9萬元。
北京二中院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明確了兩項重要裁判規則:第一,即便不需要持續高強度腦力或體力付出的線上活動,只要由用人單位強制或變相強制安排在非工作時間,明顯構成了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占,就應認定為加班。第二,在加班時長的認定上,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酌定,不宜機械以會議開始、結束時間簡單計算。
法院為此提示,勞動者應強化證據意識,妥善保管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加班審批單、加班溝通記錄等原始憑證。對于線上加班,尤其要注意保存會議通知、聊天記錄、工作安排等電子證據。
同時,法院也向用人單位提出建議:應培養積極健康的企業文化,合理設置工時制度與薪酬結構。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應履行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程序,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安排補休或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要依法保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的休息權,讓勞動者離線休息有保障、在線工作有收益,避免發生“隱形加班”爭議。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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