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都市生活中,停車難已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而由此引發的車位糾紛更是屢見不鮮。當車主花費數十萬元購買或長期租賃的專屬車位被他人占用時,那種憤怒與無奈交織的情緒往往難以抑制。于是,一些車主選擇用自己的方式“維權”——鎖車、放氣甚至砸車。這些行為看似解氣,但究竟是否合法?民法典對此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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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助行為制度:有限度的私力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文首次在法律層面確立了自助行為制度,為公民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限度的私力救濟途徑。
自助行為的構成需要滿足嚴格條件: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的措施必須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措施后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可能從維權者轉變為侵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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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車行為的司法認定:從維權到侵權的微妙界限
司法實踐中對于鎖車行為的認定存在微妙差別,關鍵在于是否滿足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及措施是否適當。下面這起安徽法院判決的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2022年11月1日傍晚,許某因自家車位被占,將車輛臨時停放在小區廣場出入口。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電話聯系許某要求挪車未果后,用鎖車器鎖住車輪,但未將鎖車行為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許某。許某發動車輛時因不知車輪被鎖導致車輛損壞,維修費用1.8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擅自鎖車產生潛在危險,理應對此給予充分告知提醒,然而物業公司在鎖住車輪后未作出明顯標識提醒,致使許某在不知情狀況下啟動車輛受損,物業公司的行為已超出物業管理權限,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許某在公共場所違章停車,在車輛起步前未按照安全駕駛規范檢查車輛,對損失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賠償許某損失1.48萬元,許某自己承擔20%責任。
這一判決明確了幾個重要原則:第一,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小區公共部位進行管理,但應當采取合法合理方式,不能侵犯公民財產權益;第二,鎖車行為本身可能具有合理性,但必須履行充分告知義務;第三,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損害發生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第四,被鎖車方自身也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鎖車方的責任。
北京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則從另一個角度闡釋了鎖車行為的合法性邊界。孫某將奔馳車停放在他人車位上,車位使用權人聯系孫某挪車未果后,物業公司在車位使用權人授權下將車輛左前輪加鎖,并在車前窗留下違例停車通知書。孫某主張上車時沒有看見加鎖,開車后開不動導致車輛受損。一審法院認為,孫某某未經車位使用權人同意,明知他人車位而仍占用,私自將自己車輛停放在他人車位上,漠視小區公共秩序,侵害了車位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業分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單位,通過撥打孫某某手機號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兩次電話聯系孫某某均未接聽,在此情況下,經車位使用權人要求,物業分公司將車輛加鎖并采取了合理的提示保護措施,該行為屬于正常范疇內的物業管理行為,并無明顯不當,并不會對孫某某車輛造成損壞。后孫某某自行操作車輛時存在不當,造成車輛損害,該損害后果并不能歸責于物業分公司。法院判決駁回孫某某的訴訟請求。
對比這兩個案例可以發現,鎖車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鎖車行為是否經合法授權;鎖車后是否采取合理提示措施。在孫某案中,物業公司不僅電話通知,還在車前窗留下書面通知,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而在許某案中,物業公司僅電話通知,未在車輛上留下明顯標識,導致車主不知情啟動車輛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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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被占應如何合法維權?
面對車位被占的困境,車位主人應當如何合法維權?律師建議:第一步“固定證據”,即拍照錄像記錄車位被占情況;第二步“尋求介入”,優先聯系物業,若無果則果斷通過報警或“交管12123”APP申請挪車;第三步“依法索賠”,若產生停車費等實際損失,妥善保留憑證向責任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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