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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深圳光明區有關部門發布了一個通報,解釋的是該區發生的一個事情,是一個女子在光明區同仁路一公交站臺,因勸阻一男子吸煙,雙方發生爭執。
女子王某某用攜帶的果汁飲料潑向男子,隨后將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丟棄在路面。男子見手部和褲子被潑濕,從地上撿起該飲料杯向女子丟擲。
這其實就是一個痛改前非,皈依者狂熱的問題,該女子在23年的時候還在抽煙,還是和男同事在樓梯口抽煙,發在微博上吐槽兩人聊天內容。
她都抽煙,這說明這個女子不是接受不了煙味,她能接受煙味。
但是她還要在深圳規定的禁言場合,挺身而出,制止陌生人抽煙,說明不是出于自私,而是單純的要遵守規定,給無辜的人做點公益。
因為深圳當地有一個《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其中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屬于法定禁煙場所。
兩人起了沖突,就報警了,接到報警后,民警到場處置。
最后雙方互不相讓,堅持追究對方責任,民警依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中心開展調查,并按規定對二人進行人身安全檢查。期間,由女性工作人員在獨立封閉區域內對王某某進行了檢查。
最后經溝通調解,當晚22時許,兩人自愿達成和解并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這個事情處理是有問題的,那就是不能和稀泥,女子制止男子抽煙沒錯,因為她自己也抽煙,她就是突然守法了,但是不是那么會守法,就是原來抽煙紋身的太妹,想要改好做點公益了,但是還不太會做。
所以強制別人不抽煙,是她能想到的唯一的辦法,問題是不能和稀泥,男子違法了,女子也違法了,女子用飲料潑人,本身是違規的,但是把空飲料瓶子扔在公交站,更是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用違規行為來勸阻違規行為,這對嗎,這不對。
基層執法出于快速化解矛盾、降低執法成本的考慮,常常采用各打五十大板,然后調解了事的做法。
但這起案件中,這種處理方式會產生嚴重的負面示范效應,因為它模糊了是非邊界。
現在這種調解方式,向社會傳遞不良的信號是不是,雖然該女子違法了,但是只要目的是好的,那么手段是什么樣子的都么關系呢?
是不是手段違法,只要目的是好的,都沒關系呢?不是,顯然我們都知道,不能靠不法來制裁不法,因為這對于那些真正撥打12345,或者向場所管理員舉報等合法途徑來控煙的人,是一種不公。
這會鼓勵人們在類似場景下采取更激烈的對抗行為,這只會激化矛盾,而非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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