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曾于2017年至2021年在國內某高校就讀。2022年,李某移民國外,其姓名從中文名改為英文名。2023年,李某向其曾就讀的高校提出申請,要求將其本科成績單翻譯成英文。學校提供成績單英文翻譯件后,李某認為翻譯件上的姓名為其中文名的拼音而非其英文名,認為學校的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以學校出具成績單英文翻譯件的行為系學校日常工作和自主管理權范疇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李某對此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兩審終審,法院認定該案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
案例解讀 安潤
出具成績單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載明的高校法定職責。本案中,學校不僅履行了上述職責,還依學生申請提供了成績單的英文翻譯件,但該行為因未滿足學生的全部要求而引發糾紛。此案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學校在履行法定職責之外如何規范提供滿足學生額外需求的服務。
高校的法定職責限于為學生提供規范漢字呈現的成績單。《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一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根據以上規定,為學生出具成績單是高校的法定職責,但學校出具的學生學業成績單應當以國家通用文字,也即規范漢字呈現,沒有出具成績單外文翻譯件的職責。當然,如果高校規定可以為學生提供成績單翻譯件,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高校自主辦學的內容,是高校自主承諾開展的服務,屬于高校自主行為,同樣不構成其法定職責。
學生離校后改名,學校無義務為其出具使用新名字的相關材料。學校對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的管理是基于對學生的學籍管理,具有時效性。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學籍管理關系自學籍注冊時起,學籍注銷時終止。高校對學生在學籍存續期間所完成學業的情況以學生在學期間的姓名進行記載合理、合法。學生在離校后進行的更名行為不影響其學籍存續期間內的行為和檔案記載。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是對學生學籍存續期間的事項進行的真實、完整的記載,用以證明學生的學業情況,不可隨意更改。進一步說,姓名更改的事項審查屬于公安部門戶籍管理事項。對于學生離校后進行的更名,學校無義務亦無能力就出具的學籍材料與學生現用名之間的關聯性承擔審查或證明責任。
學校自主提供的服務行為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注意規避風險。高校在面向學生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注意是否符合高校的法律定位,評估是否屬于本校的能力范圍,既要在合法合理范圍內為學生的學習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也要防止“越俎代庖”,給高校辦學帶來不必要的隱患。就本案而言,學校依學生申請出具學生在校時成績單的行為屬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法定職責,但為學生出具成績單翻譯件則屬于高校自主開展的服務,高校可以量力選擇是否提供。經研判認為可能引發糾紛的,甚至可以拒絕提供法定職責之外的服務。此外,對于自主開展的服務項目,高校應當盡量避免與法定服務事項一并提供,從源頭上對相關隱患予以遏制。
《中國教育報》2026年04月29日 第04版
作者:安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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