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杭州中院通報一起勞動爭議案例。某智能科技公司算法負責人孫某任職兩年間,長期被要求晚間開會。孫某稱,公司制定的正常全勤時間為早上9點半晚上10點半,在群內反復通知工作時間、安排晚間會議、表彰加班行為。
孫某因個人原因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但仲裁結果不如預期,他提起訴訟。企業卻以未走加班審批流程為由拒絕。
法院認為,孫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例會紀要等證據,足以證明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孫某在工作日晚上參加公司會議,并在工作群通報嘉獎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員工。認定公司存在安排孫某加班的客觀情況,最終判決企業賠付孫某加班費14萬余元。
法官指出,部分企業實行加班審批制度,這屬于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范疇,本身沒有問題。但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不能濫用優勢地位來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公司通過微信群通知、會議安排、工作指令等方式,實質上已經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即便沒有走審批流程,加班事實依然成立。
法官表示,如果勞動者提供了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在休息時間安排了工作,那么企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不能以“未經審批”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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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潮新聞、新快報
編輯 | 賴 勝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胡普甜
簽發 | 葉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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