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青橙融媒 呼和浩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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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內蒙古大漠風光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案
案情概要:2025年8月14日,執法人員根據旅游投訴相關線索,依法對內蒙古大漠風光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經游客同意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減少了游覽景點,導致旅游者體驗感大幅降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給予內蒙古大漠風光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罰款叁萬伍仟元整(35000元);停業整頓1個月;給予旅行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苗某某罰款叁仟元(3000元);對此次行程的導游張某某給予暫扣導游證1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組團出游行程中,應與游客保持充分溝通,對于行程中有可能導致景點無法游覽的情況,需及時向游客進行反饋,充分保證游客知情權。游客也應保存行程中可能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情況的相應憑證,向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舉報,依法理性維權。
案例二
導游李某瑤、陳某、張某亮、張某清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概要:2025年8-9月,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導游李某瑤、陳某、張某亮、張某清進行執法檢查和調查詢問。經查,以上4名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該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1、對導游李某瑤、張某亮、張某清各罰款叁仟元(3000元),對導游陳某罰款肆仟元(4000元);分別沒收違法所得貳拾元整(20元)、叁拾元整(30元)、貳拾元整(20元)、貳拾元整(20元)。2、對委派導游的內蒙古盛祥旅行社有限公司給予停業整頓15日的行政處罰;對委派導游的內蒙古觀光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蒙旅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對委派導游的山西嘉倫旅行社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移送山西省文旅廳。
案例提示:導游車上推銷產品是較為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也是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亂象之一。游客報團時要選擇正規旅行社、認真核驗旅游行程單,依法理性拒絕車銷、未經協商一致的購物安排,如遇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現象,留存購物票據、音視頻等證據,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內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吉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案情概要:2025年8-9月,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依法對內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吉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以上2家旅行社使用非營運車輛接待游客,車輛未辦理道路運輸證,不具備道路旅客運輸資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1、給予內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叁佰柒拾捌元整(378元);給予旅行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韓某某罰款貳仟元(2000元)的行政處罰。2、給予內蒙古吉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伍佰捌拾伍元整(585元);給予旅行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某罰款貳仟元(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租用車輛行為對于保障旅游者的旅行安全等合法權益極為重要。從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供應商訂購“黑車”,接待旅游者,嚴重侵犯了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權益,同時也擾亂了旅游市場。
案例四
內蒙古游千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內蒙古景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案情概要:2025年7-8月,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和移送線索,依法對內蒙古游千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內蒙古景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內蒙古游千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組織游客孫某某、廖某某、楊某開展旅游活動。內蒙古景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組織游客開展“貴州六天五晚”旅游行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1、給予內蒙古游千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玖佰零伍元整(905元);給予旅行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某某罰款貳仟元(2000元)的行政處罰。2、給予內蒙古景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給予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萬某分別罰款貳仟元(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應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游客在報名參團前要查看旅行社相關資質。
案例五
山西同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案
案情概要:2025年10月11日,執法人員根據旅游投訴相關線索,依法對山西同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該旅行社組織接待宮某某等4名游客開展旅游活動,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應當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結果:給予山西同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罰款陸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各旅行社務必強化檔案管理意識,全面規范合同及業務資料全流程管理,杜絕資料丟失、隨意銷毀、保管逾期等違規行為,切實筑牢經營合規底線,避免因內部管理不規范引發行政處罰、信用降級及民事糾紛等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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