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農村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沒有進行調整?前面視頻給大家聊過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變以及之后繼續延續的話題。很多朋友在評論中留言對于去世的人還有地,而出生的人沒有地有非常大的矛盾。這里將繼續來討論下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不求讓所有人理解,但是從農民自身角度出發,您自己認為是否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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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的人還有地,而出生的人沒有地。這句話其實包含兩個意思。一是當前土地承包期內,土地沒有進行調整;二是下一個土地承包期時,土地該如何進行調整的問題。
關于第一個問題,今年頒布的民法典其實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一是明確了土地以承包期的年限,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50年,山地承包期為30-70年。二是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利的確認,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
三是明確,承包期內承包人有權利互換和轉讓
四是,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根據以上幾點,我們初略可以看出承包土地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明確在30年承包期內,不允許調整土地。所以并不存在新增人口無地的問題。至于為什么在承包期內不進行調整,我們很早就在視頻中說過這是為了穩定。土地承包是采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農戶為單位進行,在集體同一組織的承包點上,是所有的集體內農戶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承包結果是公平的,農民群眾認可的。隨著時間推移和家庭人口變化,會出現家庭人均占地差異,但是家庭成員對于承包土地共同享有土地的權益。所以新增人員無地的情況這是在確立土地承包的時候就已經明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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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家庭人口變化調整土地,一是不符合國家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二是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這在很多年前土地承包期30年確立之前就已經驗證過的。頻繁調整土地并不可行。如果采用調整集體內其他農戶土地的方法解決人地矛盾,農村將陷入永無休止的調地。這是對于我們前面一個問題的解答。
而下一個集體土地承包節點該如何做。相關部門也在制定指導措施和政策。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承包期內不可以調整土地時,我們的很多理解其實是有偏差的。只有經過過30年以上的農民才能明白這個政策的正確性。我想問問大家,到底還有多少人在種地,不調整土地是不是影響到家庭正常生活了呢?如今的農村家庭仍然依靠僅有的土地生活。那么貧困情況可想而知。但是現實中又有多少這樣的情況。
事實擺明了,種這一點點土地,解決溫飽尚可,頂多算是生存下來卻談不上生活。而很多人既然不依靠土地了,為什么還要把自己禁錮在新生人口沒有土地這個觀念上面。捫心自問,你們家拋荒土地有多少年了。不要說公平的問題,承包土地只是農村人口的權利,城市人口是沒有這個權利的當前土地作為農民最后一條退路,是能夠發揮出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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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穩定,以及自身安居樂業,在下一個承包節點之前,農村朋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充分支持集體,讓基層工作順暢開展,這個時候,我相信下一個30年承包期內將會和以前一樣,體現公平,群眾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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