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組合家庭,他們沒經過我同意,我當時也沒在現場,他們達成的協議,我完全不知道……”何女士說,肇事司機請的律師,跟老公他們調解了。但何女士不認可賠償金額,也堅稱沒有收到賠償的錢。
何女士的老公姓田,她也承認,跟田先生領有結婚證,那為什么不認可田先生與肇事司機達成的協議?肇事司機說,當時,雙方律師都在場,不僅達成了賠償協議,在協議上簽字,還將約定的賠付款4.5萬給了田先生,并打了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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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21年2月4日,肇事司機賈先生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搭乘何女士沿小魏路由通江縣至誠鎮往通江縣諾江鎮方向行駛。18時28分,在小魏路15公里600米處,與對向行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何女士受傷、兩車受損的車禍。后經通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賈先生一方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賈先生說,他當天被賣家具的商家叫來拉家具到何女士家中,何女士搭乘他的便車。將家具拉到以后,何女士又說坐他的車回城,他沒有另外收取費用,完全出于好心。“出了車禍以后,她老公找律師,跟我和律師一道進行協商,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
《賠償協議》以何女士的名義,田先生代為簽訂,約定由賈先生一次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等共計肆萬伍仟元,并在達成協議時一次性支付,不包含已經支付的醫療費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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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協議》申明,賈先生自行到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車上人員乘坐險以及對方車輛交強險的理賠手續,所得款項由賈先生所得。無論賈先生在保險公司理賠數額多少,均與何女士無關。本協議是對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處理意見,何女士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賈先生主張任何權利。
小編注意到,協議落款,有田先生代乙方簽字,并有在場人簽字。簽訂時間為2021年6月23日。《收條》的落款時間也是2021年6月23日,寫有田先生代收字樣,并按有手印。賈先生說,在場人簽字均為雙方律師。
滿以為就此了結,哪知田先生的合法妻子,也就是受傷的何女士會以不在現場不知情為由,不但不認可前面達成的協議,還向通江縣人民法院起訴,包括起訴保險公司。《傳票》顯示,開庭時間為2021年8月18日上午。
何女士在《民事訴狀》寫道,經查,賈先生在保險公司為輕型普通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與機動車商業保險,且均在保險有效期內。何女士受傷后,當即被送往通江縣茹氏骨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19天出院。
2021年6月9日,經某鑒定所鑒定,何女士本次損傷構成拾級傷殘,酌定后續醫療費12000元人民幣,酌定誤工期為110日、護理期為50日、營養期為80日。因賈先生遲遲不賠償,何女士特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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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主要為,判決賈先生賠償何女士的醫療費577.66元(不包括被告一支付的醫療費13054. 08元),誤工費11000元,護理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營養費2400元,后續治療費12000元,殘疾賠償金7650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2600元等,合計113653.66元。
賈先生說,何女士在《民事訴狀》中只字未提協議的事,何女士老公田先生及其簽協議在場的律師也沒有給他聯系,前面賠償的4.5萬元更是沒有歸還。“根據保額,也只能賠付不到3萬元,現在還沒有賠付下來。我不知道為何會這樣,難道田先生和律師也認為何女士本人不在場,所簽的協議可以不作數?難道沒有事先征得何女士同意,也敢簽字并收錢?田先生還是公職人員,以前當過鄉長。”
目前,何女士已經起訴,法院也已傳喚了賈先生,究竟怎么回事,以及孰是孰非,一切交由法院審理查明。為此,小編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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