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離婚的幾個理由及對于離婚時財產的處理法律是如何規定(2)?
十二、如何確定撫養費的給付金額?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十三、哪些情況下,不宜由母親撫養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十四、哪些情況下,優先考慮一方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子女?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十五、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優先考慮哪一方撫養?
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十六、訴狀中可以寫明“父母雙方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嗎?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法院應當準許。因此,對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可以考慮由男女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從而減輕直接變更撫養權歸屬的難度。
十七、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已滿8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扶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法律考慮到上述三項無法詳盡列舉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為此特訂立了一條兜底性條款,即只要出現了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則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請求。
十八、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變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變更子女的姓氏,必須男女雙方協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門辦理。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發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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