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主喊貨車司機從縣城送家具到鄉鎮,買主跟其妹妹何某搭便車前往。當家具送到,兄妹倆又要乘坐貨車回城,在返程途中,貨車與另一輛車相撞,買主妹妹受傷。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判定貨車司機全責。
傷者通過治療出院后,傷者丈夫田某先跟其律師一道,找貨車司機一方,在律師事務所達成賠償協議。田某先代替妻子簽字,律師也簽字證實。根據約定,貨車司機再一次性賠付4.5萬元,田某先收錢并出具收條。
然而,半個月過去,何某卻向法院起訴,要求高額賠償。何某在《民事訴狀》中,并未提及為什么會乘坐貨車,以及丈夫跟貨車司機前期達成協議的事。何某起訴的對象為貨車司機和保險公司,要求除開前期墊支,再賠付11.3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額范圍內的賠付款直接給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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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開庭審理,通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一、原告何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應計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續治費等損失共計121777.74元,由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州中心支公司在乘客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20000元,余下97872.34元損失,減去賈某鋼墊支的醫藥費13054.08元、支付給原告何某的賠償費45000元,剩下39818.26元,支付給原告何某;其余損失原告承擔;
二、駁回原告何某對被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87元,由被告賈某鋼承擔,原告已墊付,履行時由被告支付給原告。
總共7頁的《民事判決書》,小編看后,發現三個地方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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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判決書》上同樣省去了何某為何會乘坐貨車的過程,而是用了“雇請帶路”一詞。
貨車司機說,他是被賣主喊去送貨到洪口鎮,他只負責送貨、搬運和安裝,一趟下來400元。貨車司機提供的勞務范疇,根本沒有順便載人這一項,買主搭車同往也沒有另外給錢,他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兩車相撞,貨車司機并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僅屬于一方責任,如果“好意搭乘”成立,借鑒相關案例,貨車司機保額以外的賠額將會減少差不多三分之一。
那么,法院為什么會用“雇請帶路”?兄妹倆同行,貨車司機需要兩個人帶路嗎?是不是非要買主帶路才能送到?沒有導航嗎?貨車司機將貨物已經送達,返程也找不到路嗎?由此可見,“帶路”一說有點牽強。
“雇請”一詞的解釋是:出錢請人替自己做事。貨車司機給傷者傭金了嗎?轉賬記錄顯示何某 的哥哥(買主)將貨款轉給貨車司機,貨車司機的報酬是賣主支付。因果關系也只是買主跟賣主之間有直接關系,賣主跟貨車司機有直接關系。
那么問題來了,買主兄妹倆搭順風車的這項延伸服務,是不是賣主授意,如果賣主為了賣貨,喊買主兄妹同往,授意貨車司機順帶,那賣主需不需要為何某受傷承擔責任?賣主雇請貨車司機拉貨,出了交通事故,賣主該不該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買主兄妹倆不可能平白無故坐上貨車,司機更不可能花錢請兄妹倆帶路。再說了,日常生活中,買主搭乘送貨車輛回家,不都是請求順帶一下嗎?送貨司機沒有任何義務送貨,還要搭載買主,其買主也并非必須同車前往。
買主兄妹完全可以單獨坐車前往,總不會省了來回車費,連搭順風車都不敢認吧?法院為什么不支持這是圖省錢、圖方便,而順便搭車回家?法院不但不支持“免費搭乘”,反而用了“雇請帶路”,咋不用“雇請坐車”呢?相信往后,沒有司機再愿意順帶。
就算買主跟賣主建立在買賣合同的基礎之上,存在因果關系,那何某作為買主一方,起訴的范圍不該是連賣主一起嗎?何某起訴中,是否遺漏了賣主這位被告?是選擇性遺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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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判決書》上省略了傷者丈夫跟貨車司機簽訂賠償協議的過程,以及這份協議沒有法律效應,代理人越權代理應該承擔的責任。
何某丈夫田某先以前是鄉長,現在也還在政府部門工作,是黨員干部;與田某先一路的楊某洳是律師;簽訂地點是楊某洳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在簽訂時,田某先出具了鑒定報告;何某住院期間,也是田某先在照料。有這樣一個背景,貨車司機有什么理由去懷疑,田某先跟其律師沒有受到何某的委托授意?
既然搭車都要講因果關系,那簽訂賠償協議,何某跟丈夫及其律師咋就沒有因果關系了?對原告有利的因果關系就成立,對原告不利的因果關系就不成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維護傷者的生命健康權,就可以傷害契約精神?
賠償協議寫了,任何一方毀約,需承擔一萬元違約金。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由此一來,無效協議給貨車司機帶來的損失,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是不是應該由無權代理而行使代理的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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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判決書》上寫了,丈夫田某先代妻子何某簽訂的賠償協議,沒有得到何某的追認,其協議無效。但《判決書》還寫了,田某先將賠償款交給何某后,原告何某向相關律師咨詢此事,知道其賠償金少了近一半,于是找原組織私下協商的相關人員重新處理,該組織人員承認算錯了,但是未重新組織協商處理,導致原告依法通過訴訟維權。
從字面上理解,丈夫跟其律師去協商賠償,何某并非不知情,只是收到賠償款以后,咨詢相關律師,發現賠償金少了,才不認的。可不可以理解,先是認了,后面又不認了?找原組織相關人員重新處理,原組織相關人員又為什么不配合,是不是也覺得反悔丟人?
貨車司機也說了,賠償協議簽訂后,他沒有接到任何有關“協議無效”的消息,就被何某糊里糊涂起訴了。何某不認,也不見簽協議的人撕毀協議,更不見收錢的人退回賠償款。
從《判決書》看,何某其實是收了賠償款的。那么,收錢算不算追認的一種方式?被代理人的追認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至于被代理人追認應采取何種方式,法律并未單獨規定 ,因而應當理解為可以采取各種形式,即可明示,也可默示。收錢屬于默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何某收錢了,后面咨詢律師,發現少了,想推翻前面的協議,其本質就是反悔,想要多要錢。這個邏輯,三歲小孩都想得到,法院不可能想不到。既然何某要推翻前面的賠償協議,法院既然也支持這種反悔行為,是不是首先判定前面的協議無效,要求何某退掉賠償款,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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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民事訴狀》顯示,原告何某的訴狀請求,以及事實理由跟事實嚴重不符,法院審理后發現了,為何沒有駁回起訴,而是在訴狀嚴重偏離事實的情況下,將錯就錯,繼續審判?包括判定貨車司機的賠額,也是減去前面協議的賠償款。
由此判決,可不可以理解成,所謂的追認,成了只認錢,不認協議的一種無恥行為。《判決書》顯示,前面那4.5萬的賠償款有效,但簽的《協議》無效。這是坑、還是騙?法律不該這樣,《判決書》也不該是不顧公序良俗,讓人一看就感覺是在忽略事實、省略過程,明顯偏向原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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