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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0年8月原、被告通過社交網站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原告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間陸續通過微信轉賬向被告贈與了10,442元,2020年11月為被告出資6,799元購買了手機一臺,2020年國慶假期期間贈與被告家屬見面禮20,000元。2021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之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討,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款項,被告予以拒絕。
法院判決:原告宋某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本案中原、被告曾建立戀愛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原告自愿通過向被告微信轉賬、為被告購買手機及向被告家屬贈送見面禮的方式共計向被告贈與了價值人民幣37,241元之財物,此后雙方于2021年3月中斷了戀愛關系,并要求被告返還上述財物遭被告拒絕。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的贈與行為附有以雙方將來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但原告對此主張僅提供了雙方之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本院認為雖雙方聊天記錄中稱呼親昵,但這種行為在戀愛關系中亦屬常見,且雙方在聊天記錄中未曾商量過締結婚姻之相關具體內容,比如時間、地點或婚禮舉辦方式等,故本院對于原告主張其贈與行為附有締結婚姻之條件,不予采納。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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