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女醫生劉暢被前夫婚內投毒案在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中,涉嫌投毒的前夫高森對自己的投毒行為供認不諱,并坦言自己的作案動機就是“因為生活瑣事,看不順眼想教訓她。”高森當庭認罪認罰,且多次希望法院從輕判決。法庭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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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相識、相戀、結婚、投毒到離婚
兩人在外地上大學期間相識、相戀。畢業后二人回到山東費縣老家做醫生。2015年,兩人領證結婚。2016年3月,劉暢參加了任職醫院組織的婦女節體檢,體檢報告顯示,劉暢的身體非常健康,沒有任何異常。2016年4月,也就是在結婚一年后,兩人補辦了婚禮。2016年10月,劉暢出現身體不適。在此之后,劉暢在家人及高森的陪同下,輾轉多家醫院住院檢查,有醫生曾懷疑劉暢在短期內攝入大量激素類藥物,由于劉暢和高森都表示,劉暢未曾使用過激素類藥物,致使病因一直未能被查明。2017年9月,高森在與劉暢發生爭吵后提出離婚,兩人開始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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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劉暢多次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控告未果
因為高森離開,劉暢母親在整理家里物品時發現一個塑料袋內裝有大量藥瓶,劉暢發現其中有青霉素藥物和激素類藥物地塞米松。劉暢突然意識到自己身體不適的原因。之后,劉暢和母親在家里的多個角落都找到了青霉素藥物和地塞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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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塞米松
2017年9至10月,劉暢和母親帶著藥物到費縣鐘羅山派出所報案,第一次對高森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
2019年6月,此事被山東《問政》節目通報,費縣公安局于2019年6月7日啟動調查。2019年7月16日,費縣鐘羅山派出所民警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警方正在受案調查階段,將在進一步調查結束后決定是否立案。
經過劉暢不懈地奔走控告,終于,費縣公安局于2022年3月18日對劉暢被故意傷害一案正式立案偵查。同日,費縣公安局還向劉暢出具了《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劉暢的傷情等級為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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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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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通知書
三、公民刑事控告立案難問題亟待解決
- (一)多次控告未果
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劉暢從第一次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到案件被正式立案,經歷了四年半左右的時間。雖然還沒有判決結果,但是目前看來,這個案件還算是不錯,至少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路走到了法院審判階段。這其中有當事人自己的奔走呼喊的主因,也沒有媒體持續關注的功勞。但是,作為一名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在我看來,這類傷害型的案件,如果要經過四年半才被公安機關受案,基本上是不可能被立案,即使幸運被立上案,案件大多也會被擱置或者在后面的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也會出現嚴重問題,因為經過四年半的時間,絕大多數證據已經滅失,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本案,看似一審的審判很順利,但是經過四年的折騰,藥瓶上是否還保留高森的指紋?這些藥瓶是在哪里被搜查到的?這些藥瓶是不是被偵查人員搜查到的?怎么證明這些藥品是高森放在家中的?四年半的時間,屋內的擺設是否出現變化?四年半后公安機關是否還能還原藏藥現場,是否還有能力進行現場勘驗?藥瓶里的藥物是否還在有效期?(很多藥物的有效期只有36個月)對四年半后的藥物進行鑒定是否能證明四年半以前的藥物是否存在效力?如果存在,效力多大?是否足以致人損傷殘疾?在結婚后到發現股骨頭壞死的三年內,劉暢為治療病情是否服用過其他藥物?這些藥物有沒有激素類藥物?這些藥物與之前使用的藥物會不會產生不良反應?事實上,《鑒定意見通知書》上也顯示“被鑒定人于2019年9月4日檢查發現的雙側無菌性股骨頭壞死,不排除與既往使用激素類藥物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但因間隔時間較長,現有資料無法明確該股骨頭無菌性壞死與2016年11月份使用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存在英國關系”,“現有材料不能確定被鑒定人多囊卵巢綜合征與2016年11月份使用激素類藥物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是因為高森在公安機關供認不諱,在檢察院認罪認罰,在法庭上承認犯罪事實,這個案件在經過四年半后,極有可能都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更別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 (二)同樣的事實,為什么四年半以前不能立案呢?
2017年9至10月,劉暢就第一次向費縣公安局提起控告;如果沒有猜錯,2018年3月20日,劉暢第二次向費縣公安局提起過控告;2019年6月7日,費縣公安局第三次受理案件,但沒有作出立案決定。直至2022年3月18日,費縣公安局才對本案正式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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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回執
同樣的犯罪事實,為什么前面三次“證據不足”,后面就變成“證據確實、充分”了呢?在2017年9至10月劉暢第一次報案時,費縣公安局是否可以對本案進行立案呢?我覺得如果費縣公安局負責任地認真偵查,證據是足夠多的,至少比四年半以后要多得多。即使當時高森非常狡猾,否認這些藥物是自己的,但是公安機關及時提取當時藥瓶上的指紋,對藏藥現場進行勘驗,調取高森在其就職的衛生院購買81支地塞米松的購買記錄以及其他違規拿藥記錄,對比高森違規獲取藥物與劉暢提供的藥品的批次與編號,獲取高森陪同劉暢去各家醫院看病時,醫生懷疑劉暢服用激素類藥物被高森否定的證人證言(證明劉暢不知道自己使用了激素類藥物及高森的行為延緩劉暢治療加重病情)等等,憑借這些證據,公安機關足以對本案進行立案。
四、對本案判決結果的猜想
如果從證據角度講,我認為高森很難被判的很重。《鑒定意見通知書》有五點內容,其中第五點是確定“被鑒定人的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二級”,而第五點的傷情結論是因為前四點(血糖升高、外源性庫欣綜合征、雙側無菌性股骨頭壞死、多囊卵巢綜合征)都被確認存在。劉暢的確存在前四點的癥狀,但是這前四點是否與使用激素類藥物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是高森對劉暢使用了激素類藥物?鑒定意見和后兩個問題環環相扣,只是鑒定意見無法作為定案證據。現在的關鍵問題在于,即使高森承認了他對劉暢秘密使用了激素類藥物,但是《鑒定意見通知書》的第三點和第四點明確表示“被鑒定人于2019年9月4日檢查發現的雙側無菌性股骨頭壞死,不排除與既往使用激素類藥物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但因間隔時間較長,現有資料無法明確該股骨頭無菌性壞死與2016年11月份使用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存在英國關系”,“現有材料不能確定被鑒定人多囊卵巢綜合征與2016年11月份使用激素類藥物存在因果關系”。這四點的表述也很有意思:第一點(血糖升高)的表述是“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點(外源性庫欣綜合征)的表述是“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第三點(雙側無菌性股骨頭壞死)是“無法明確存在因果關系”,第四點(多囊卵巢綜合征)的表述是“不能確定存在因果關系”。也就說,能完全認定的只有第一點,部分認定的是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根本無法被認定與使用激素類藥物存在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對高森以故意傷害罪(重傷二級)的量刑標準判處刑罰我認為可能會存在問題。我想這也是法庭為什么沒有當庭宣判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導致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當初公安機關沒能及時立案偵查。
當然,高森已經在庭上認罪認罰,我相信檢察院也早已給出了量刑建議,而現行司法實務中,法院的判決一般都會在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基礎上進行判決,所以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也可以作為一審法院判決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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