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農業農村部發布《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只要不出意外,此項新規將在2023年進行正式公布。從目前公布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內容來看,主要涉及宅基地申請、審批及主管部門職權劃分等內容。下面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從這三個方面,提前為大家解讀一下此項《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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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權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互換、轉讓、贈與
由于進城務工,房屋繼承等原因,出現了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無人管理面臨荒廢的局面,而同時又有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別戶無法分配到新的宅基地的問題。《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指出:經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互換,也可以轉讓或者贈與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附著于該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一并處分。轉讓人、贈與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互換、轉讓、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二、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從嚴從緊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不同地域類型、耕地資源、人口密度、農村生產生活習慣等因素,分類制定本行政區域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從嚴從緊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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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指出,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本省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鼓勵村民進城落戶,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權益。《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允許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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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只要不是農民自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各種名義要求農民退出宅基地;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也不能一刀切地被定義為“違建”;農民擁有合法的“一戶多宅”,退出也要憑農民自愿,退出多占的宅基地,農戶有權索要合法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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