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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江西省委會文化委員、民盟直屬中介組織支部副主委 趙子建
“排隊”這一詞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吃飯排隊,上廁所排隊,銀行取錢排隊。近日,“女教師插隊懷孕被辭退”、“排隊懷孕”竟然躍上微博熱搜第一名。一名女教師因為違反幼兒園規定的職員懷孕排隊順序,“插隊懷孕”而遭到幼兒園開除,園方還拒絕付給她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女老師因此將園方告上了法庭。
近年來“排隊懷孕”的事情屢有發生。據《檢察日報》報導,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因為師資力量無法進行調配,集團公司在確保不影響女教師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推出生育“二胎排隊”的規定,排出“可懷孕的先后順序”;2名教師的懷孕期須間隔3個月。若是有老師不遵照規定,將被開除。河南一所高中學校,一位老師排隊竟然要到20年后,就想問問該學校,20年以后她還能生嗎?早在2013年,江蘇高郵女教師“懷孕審批”一事,就曾有媒體報道稱,如此規定已是教育界一項不成文的“潛規則”。
因生育權所在單位掌控,插隊懷孕被學校辭退,這種奇葩事,讓很多人感到震驚。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里,懷孕這種事也要“在單位規定的時間內”排著隊進行,不是一般的荒唐。是奇聞,幾百年后會被寫進小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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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很多單位,尤其是大多數員工為女性的單位,快步進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不少婦女相繼有了生育二胎的計劃,眾多單位都做出過女職工懷孕需排隊的規定,幾近于職場潛規則和“慣例”。這種奇葩的規定有愈演愈烈之勢。使得類似于“排隊懷孕”的現象正不斷出現,值得警惕。尤其是像學校、醫院、銀行等女多男少、性別比例嚴重失衡的行業,問題將會更加嚴重。
夫妻雙方都不能完全做主的事,卻要由單位強人所難。無論是基于法理還是出于情理,“排隊懷孕”當然都站不住腳。從法理上說,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該項權益明明白白寫在《勞動合同法》和《婦女權益保障》等法律規定中:“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任何單位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同時,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豈能因用人單位的一紙“內部規定”而歪曲?從情理上說,生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神圣而不可侵犯,而且“排隊懷孕”的荒唐也是顯而易見,生孩子又不是加工產品,豈能用“流水線思維”來規制女性生育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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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是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公民應享有充分的選擇權和自由度。單位以一紙內部《通知》來干涉和侵犯生育權的實現,說輕點是狂妄無知,說重點是對抗法律。而從社會倫理的角度說,要求女職工“排隊懷孕”,也毫無人情味可言,甚至可以稱得上是對人性的一種摧殘。姑且不說女職工懷孕單位應給予特殊照顧,懷孕生子于個人和家庭而言,都是一件天大的事情,單位橫加干涉,也會嚴重影響別人的家庭幸福。
單位“排隊懷孕”,“排”出生育權的尷尬。盡管懷孕是天大的事,但社會公共層面仍然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導致再小的“權力”都可以“光明正大”地對生育權利進行傷害甚至是剝奪。生育權利的保障,需要法律給予有力的支持;由此涉及的利益平衡、成本分擔,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多多溝通協商,同時亦離不開制度兜底性保障。不過企業也要明白,政策的改變帶來用人制度的改變,由此增加的用工成本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不能將此轉嫁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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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一胎化”政策近40年,2016年開始全面開放生育二胎、三胎,但效果不明顯,原因之一就是許多女性擔心會在職場遭到打壓。許多單位規定女性要“排隊懷孕”,以免日常業務受到沖擊。懷孕、生孩子本是個人隱私,完全應該由個人和家庭來選擇與支配,卻變成任由他人擺布和發號施令的事了。“排隊懷孕”的發生,可以看到,讓法治成為全民信仰,依然任重道遠。
一、建議國家衛健委、國家勞動人事部門和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盡快出臺文件,及時制止、叫停、清理全國各地用工單位“排隊懷孕”的奇葩規定,切實依法保護婦女生育自由權利,不能任性到無視職工尊嚴的地步。“排隊懷孕”的潛規則或明規則所羞辱的不僅僅是女職工,而是所有職工。因為這其實不是一種性別歧視,而是權利歧視,它所預設的一個前提就是,所有人的個人權利都應服從于單位利益,個人要為集體無底線地做出犧牲。在這樣的單位中,適齡女職工得“排隊懷孕”,其他職工的權利肯定也好不到哪里去。建議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存在的婦女就業歧視等方面違法行為嚴肅處理,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增加違法失信的綜合成本,倒逼企業守法經營。保障女職工及其下一代健康。
二、建議全國總工會和全國婦聯要充分發揮作用,及時關注和應答女職工訴求,全力協助女職工維權討公道,做她們的“娘家人”。 嚴格督促企業落實女職工產假等待遇,依法保障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利用會議、宣傳等各種渠道督促用人單位做好普法宣傳活動,積極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女性在初入職場時就做好心理準備,知悉自身所享有的權益,讓生育員工為生育行為正名,有底氣維權。
三、建議參照國外的經驗,完善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的有關配套政策和保障體系。英國女職工的產假工資由國家支付給雇主,再由雇主發給替代員工;而俄羅斯、韓國、新加坡等國家,民眾一部分生育成本由公共財政分擔。我國在這方面尚沒有針對性規定,建議參考借鑒。正因為生育成本社會化尚未“落地”,我國用人單位承載著巨大的生育成本,因而許多單位在招聘和生育上給女性設置重重門檻。在“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背景下,要化解企業的類似做法給員工帶來的權利威脅,就要多為生育并延長員工產假直接分配補貼福利,制定國家、企業、個人的生育成本共擔的長效機制。
四、建議國家出臺一些切實可行的制度,對因女性員工生育而付出額外成本的企業也給予政策、稅收優惠或者資金補貼,減輕企業的經營壓力。這樣不僅保護了女性的權利,還為企業祛除了風險。建議對雇用女職工比例超過25%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的稅費減免及財政補貼,鼓勵企業雇用女員工。如此一來,企業的用人成本得到減少,實質上也是對女員工合法權益的間接保障。唯有在政策層面加強對女員工的保障,女性員工的生育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職場上廣泛存在的性別歧視問題才有根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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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天道倫常。強制要求女職工“排隊懷孕”是對國策和法律規定內生育自由的蔑視,是對人權的不尊重,更是對女性工作者的不平等對待。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及時叫停用工單位“排隊懷孕”的奇葩規定,多途徑多方面解決問題,要加強溝通,協調工作,切不可一刀切、定配額,搞霸權管理。放開二胎、三胎,是件利國利民的大事,只有讓生育成本社會化落到實處,才會多一些“想生、敢生、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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