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愛的人民軍人,敬愛的人民子弟兵,聽到脫口秀演員低級趣味的一句話,切莫太過傷心。這位演員不值得原諒,他本人,以及他所在的公司,正在受到嚴厲處罰,建議把這位演員判刑坐牢,并沒收公司全部財產,讓其永世不得翻身。
網上還有一些脫口秀演員在辯解,說什么沒必要上綱上線,還說上綱上線的網民斷章取義,偷換概念才是在暗地里侮辱,還叫囂說這樣的網民是“極大的壞人”。如此叫囂,人民日報、新華社、西陸強軍號的犀利評論算什么?文化部門的處罰,以及警方的立案調查,又怎么解釋?
由此可見,這些脫口秀演員還是不長教訓,不知悔改,還在繼續用“極大的壞”進行暗諷和侮辱。建議國家取消脫口秀這一低級趣味的表演,讓他們集體失業,以免他們繼續口無遮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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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陸強軍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陸軍官方賬號,代表人民軍隊和人民子弟兵,接連發了三條微博,均表示如此“脫口秀”,人民子弟兵很生氣,并配了“跳梁小丑”這樣的文字圖片,以及在博文中用了“蠢貨”這樣的嚴厲措辭,可見感覺到的挑釁、侮辱和激憤是多么強烈和真切。
見到人民子弟兵如此生氣,受其保護的子民著實心疼。小編有一顆玻璃心,見不得保護我們的恩人生氣、難過,忍不住想要安慰幾句。也不知道怎么安慰,更不知道安慰常識,真不知道除了口誅筆伐,痛批這位脫口秀演員,呼吁嚴懲不貸以外,還有什么言辭可以安慰生氣的子弟兵。
敬愛的人民軍人,敬愛的人民子弟兵,您的偉大無與倫比,您在人民心中的地位無比神圣,您不畏艱險,不怕流血犧牲,駐守邊境保家衛國,沖在搶險救災一線,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您的付出和艱辛,人民群眾永遠也不會忘記。您都說了,那是跳梁小丑,是蠢貨,就更不值得您大動肝火,生氣憤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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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口秀演員把“野狗追松鼠”和“作風優良、能打勝仗”連在一起,那是罪大惡極,罪該萬死,雖然沒有表明說的一定是軍人、子弟兵,但這些詞匯連在一起比喻就是挑釁和侮辱,讓網民憤怒,讓人民子弟兵很生氣。仇貪官、仇為富不仁、仇低俗不良藝人,已成當下時髦;懂得不贊網紅不追星,只贊人民子弟兵,確實是一大進步。
通過脫口秀演員這句話,對于從事文字工作的小編來說,除了口誅筆伐以外,還需反躬自身,舉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訓,更加謹言慎行,明白一個道理,哪怕是無意中打錯一個字,如果被聯想到有挑釁和侮辱意味,都將付出慘痛代價,永世不得翻身。
那么,有款游戲叫《超級狗戰士》,是不是挑釁和侮辱?有個漫畫叫《白色戰士大和犬》,是不是挑釁和侮辱?部隊有軍犬,媒體報道或一些文章中,把軍犬比喻成“戰士”,是不是挑釁和侮辱?如果有人把比喻成“戰士”的軍犬反過來叫呢,是不是挑釁和侮辱?建議嚴懲。
梳理事件:5月13日,笑果文化脫口秀演員HOUSE(李昊石)在演出時,說了涉嫌侮辱人民子弟兵的話;15日,網上輿論發酵;15日下午,笑果文化及其演員相繼道歉;15日下午,北京文旅部門介入調查;15日晚上,西陸強軍號發文;5月16日,西陸強軍號、人民日報、新華社相繼發文譴責;5月17日,文旅部門做出處罰決定;5月17日,行業協會發公告,進行從業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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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晚上,公安機關才對外通報,已對演員李某某在演出過程中出現嚴重侮辱人民軍隊的情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況,依法立案調查。在通報中,公安機關沒有用“涉嫌”二字,是不是已經定性?公安機關為何到17日才立案調查?是不是等文旅部門的處罰結果出來后才立案調查?也因此才直接定性?如果是定性,又為何不是直接處罰決定,而是立案調查?
侮辱人民軍隊,從法律層面,小編搜到的詞條:
《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侵害軍人榮譽、名譽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嚴重影響軍人有效履行職責使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侮辱現役軍人,如果情節嚴重的,涉嫌侮辱誹謗罪,犯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文旅部門對公司及其演員的處罰,是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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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詆毀、貶損軍人榮譽,侮辱、誹謗軍人名譽,或者故意毀損、玷污軍人的榮譽標識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信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治社會,依法依規,當脫口秀演員涉嫌侮辱人民子弟兵的輿論發酵后,立即立案調查的單位應該是文旅部門,還是公安機關?或者是多個單位同時進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講證據,有故意和過失之區分,更有疑罪從無的原則,公安機關在文旅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才發布立案調查通報,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法律是嚴謹的,但文字卻是博大精深,小編想知道還有哪些詞匯是軍人專屬,不能用來比喻?希望可以知道多一點,然后把這些詞匯設為禁用詞,以免誤用踩雷,帶來滅頂之災。小編作為一名從事文字工作者,表示用詞做比喻,很是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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