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法律是正義的最后一道城墻,正義的最后一道城墻應當用黃金來堆砌
公平正義(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救濟公平)是法的靈魂和生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執(zhí)法審判工作的初心和使命。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各級法院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保持一致,團結在以黨中央為核心的周圍,在各自范圍推動法治進展進步,確保裁判尺度統(tǒng)一。
①(2023)粵2071民初25223(10月24日下午2點45分協(xié)佳公司合同糾紛案在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由法官:周逵、書記員:黃廉勝共同審理。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關系確認之訴無時效限制,居然枉法裁判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
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裁判,該確認請求權表現為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原被告雙方不負有承認的義務。確認之訴既然僅是由國家裁判機關對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過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強制訴訟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內容的必要。相應地,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余地。
同理,勞動者主張確認勞動關系,應當屬于行使確認請求權,屬于程序請求權,而非行使實體權益請求權,也就是說,勞動者主張的是這個事實是否存在,要求司法機關作出確認裁判,這種事實的確認無需通過強制執(zhí)行來履行,法律意義上不適用時效性限制的規(guī)定約束;所以說,用人單位時效性限制法律規(guī)定提出抗辯,無效。
②(2023)粵2071民初28253(11月7日上午10點15分崇高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在中山第一人民法院由法官:周逵、書記員:黃廉勝共同審理。
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一和原告二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10年5月、2006年1月到2009年11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其間被告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2006年1月到2008年2月未為原告繳納社保,投訴多年勞動局于2023年同意勞資雙方補繳,但被告始終不愿出錢,無奈原告為救濟自身權益只好同意在被告單方擬定打印好的個人全部出資補社保的聲明書上簽字后,將所有補繳款用現金交與公司于2023年8月完成補繳。現原告起訴要求為被告墊付的社保費,不承認簽字的聲明書含有個人全部出資繳納社保(這是重點)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法性、關聯性,法院應依法認定該聲明書無效。但本案法官卻偏偏認定該聲明書合法有效。真是天下奇葩,無奇不有。公然枉法,毫不掩飾。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預設立場,對被告的說法,哪怕是編造的謊言,一字一句都在庭審筆錄中加以體現;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認可,陳述的事實不認定,一味偏聽偏信被告方的說辭。對原告的立場與理由完全不予理會,也不給反駁的時間,庭審筆錄中也沒有記載,是一次預知結果的一出完完全全的枉法裁判,所謂的庭審就是應付形式走過場,其判決書中關于原告起訴狀中提及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理由部分一字未提,是否為了掩蓋枉法裁判有意為之?害怕原告的理由見光?
社保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社保由單位代扣代繳,且由單位和個人依法定比例按時足額繳納,不得私下協(xié)商或互為免除,這是對勞資雙方具有明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被告方口口聲說是當年原告?zhèn)€人原因未繳納社保的,那請問一、有當年原告不愿繳納社保的申請書嗎?二、又說是當年原告為了多領工資不愿繳納社保的,那請問公司方有給原告不繳納社保的相關社保補貼證據嗎?一個又一個難以自圓其說的謊言居然被法官認定為所謂的事實,偏偏這里的法官認可被告單方擬定打印然后交由原告簽字的個人全額出資補社保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是原告在迫不得已,不簽被告方就不配合辦理社保補繳手續(xù)的情況無奈簽字畫押的,是原告為了自身合法權益考慮而作出的合理救濟措施,根本就是被逼無奈之舉,并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也顯然有失公平原則,標準的乘人之危行為,是一方以惡意占有另一方金錢逃避法定義務為目的,同時又加重另一方的負擔的聲明;是以員工聲明免除單位繳納社保法定強制性義務的聲明,更嚴重的是該聲明書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社保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恰恰就是被告提供的這樣明顯違法的證據居然也被法官裁定為合法有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發(fā)生是基于國家強制,而非基于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告作出的承諾因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承諾是毋庸置疑不容爭辯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無效的聲明自簽訂時起即因聲明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其自始無效,絕對無效,對當事人不產生任何約束力。員工全額墊資補繳社保后由法院裁定員工敗訴的可能是獨一無二的判例;社保已補繳完成,社保爭議訴訟標的已不存在,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也就不復存在,現在的關鍵是個人與單位由補繳社保而產生的純金錢債務糾紛關系,如此生拉硬套按勞動爭議糾紛裁決,這是不尊重起碼的事實依據、顛倒黑白為被告方逃避責任與義務,涉嫌濫用職權,故意枉法裁判、是在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助紂為虐,是嚴重的瀆職行為,簡直是明目張膽,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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