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粵2071民初28253號案、原告與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在中山第一人民法院由法官:周逵、書記員:黃廉勝共同審理。審理結果是駁回起訴。
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一和原告二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10年5月、2006年1月到2009年11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其間被告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2006年1月到2008年2月未為原告繳納社保,投訴多年勞動局于2023年終于同意勞資雙方共同補繳,但被告始終不愿出錢,因補繳社保,必須原單位走程序向社保局申請,個人無法單獨辦理,所以原告從救濟自身合法權益考慮,無奈被迫在被告單獨擬定的承諾個人全部出資補繳聲明書上簽字后,將全部補繳款用現金(應被告特別要求)支付方式交給公司以完成社保補繳。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一現金9629.31元,其中包含個人應付部分2055.04元,屬于單位(被告)應負擔的部分及利息7574.27元;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二現金10534.92元,其中包含個人應付部分2241.68元,屬于被告應負擔的部分及利息8293.24元。被告收到原告的現金后都開具有收款收據,并于2023年8月正式為原告在社保部門完成社保補繳。
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為其墊付的社保費,不承認簽字的聲明書含有個人全部出資繳納社保(這是重點)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法性、關聯性,法院應依法認定該聲明書無效。但本案法官卻偏偏認定該聲明書合法有效。真是天下奇葩,無奇不有。公然枉法,毫不掩飾。
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適用法律理解錯誤。因為社保繳納糾紛不同于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工資報酬等其他勞動糾紛,社保糾紛因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專屬性、義務性、專項性,單位具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單位與個人繳納數額及比例都是法定的,不具有協商性、自愿性,勞資雙方只有依法繳納的義務和責任,根本不具有私下協商、協議更改免除或減讓的可能,否則就是違法,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無異于就是在共同犯罪。
判決書中認定《聲明書》的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定為其有效,請注意《民法典》法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關鍵還要看行為實施的內容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很顯然聲明書中含有補繳社保由原告全部出資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由勞資雙方共同繳納的強制性規定,理應認定為無效。
附典型類案:
案號:(2021)京01民終7955號
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不為勞動者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保,或者確實有一部分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不愿意或是無法繳納社保。于是,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因勞動者個人原因不愿意繳納,全部責任由勞動者自行承擔。
以上協議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免除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社保。
那么,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繳社保產生的滯納金應當由誰承擔呢?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19日,劉某入職某公司。入職時劉某明確自愿放棄社保。
2020年12月3日,公司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被責令為劉某補繳社會保險費及繳納相應滯納金。
公司為劉某補繳了社會保險并繳納了滯納金。
公司認為劉某自愿放棄社保,補繳社保的滯納金應當由劉某承擔。
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劉某入職公司,公司應當負擔為其申報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雖劉某自愿表示不辦理社保,但繳納社會保險系法定義務,劉某自愿放棄無效。
對于補繳滯納金,系行政機關針對公司不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且逾期的行為收取,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一種執行罰,公司要求劉某支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號:(2021)京01民終7955號
@廣東政法@南粵清風@頭條幫忙 @廣東經視 @廣東民聲熱線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