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公告,12月8日,上市委將審議蘇州杰銳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銳思”)的首發事項。
在IPO審核節奏收緊的情況下,能夠獲得上會審核的機會實屬難得,那么,杰銳思又能否抓住這次難得的上會審核機會并成功上市嗎?
招股書披露,杰銳思專業從事智能檢測設備和智能生產組裝設備(線)的研發、設計、生產及銷售。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文二龍、文三龍兄弟,二人合計控制公司本次發行前81.87%的股份
業績表現不錯但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迅速
2020年至2023年1-6月(以下稱報告期),杰銳思的營業收入分別約4.34億元、5.57億元、6.27億元、1.91億元,凈利潤分別為3211.36萬元、6248.3萬元、8303.96萬元、235.05萬元。
就業績表現來看,不管是營業收入還是凈利潤在報告期內杰銳思保持持續增長態勢,不過,在業績方面表現可圈可點的另一面卻是其應收賬款規模在持續增長,更讓人擔憂的是其應收賬款占比也在持續增長,具體來看數據,報告期各期末,杰銳思的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約1.8億元、3.34億元、3.98億元、3.32億元,呈上升趨勢,占各期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41.38%、59.97%、63.48%和173.65%,公司應收賬款占比從2020年的41.38%激增到今年上半年的173.65%,換句話說今年上半年公司的應收賬款是當期營業收入的1.7倍,應收帳款增長如此迅速這是為何?公司業績增長大有一副賒銷的味道,那么杰銳思是否存在為了刺激業績增長進而賒銷呢?
隨著應收賬款規模的不斷增加,公司的經營活動現金流明顯承壓。報告期內,杰銳思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3592.41萬元、-5466.24萬元、-1932.63萬元、6247.86萬元,存在為負或低于同期凈利潤的情況。
分析人士表示:很多公司的營收增長是通過大量應收賬款體現的,并未真正體現在現金流中,在下游客戶或關聯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后,大量壞賬的計提往往導致相關公司當期業績出現變臉,因為應收賬款的激增意味著有大量資金被客戶或關聯企業占用,一旦占用公司資金的客戶或關聯方出現資金面緊張,或還款不及時,則會直接導致企業的應收賬款逾期,甚至很可能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
此外杰銳思在報告期內綜合毛利率也呈現下滑趨勢,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公司綜合毛利率分別為 42.85%、39.07%、39.97%和 34.18%,可以看出公司今年上半年綜合毛利率下滑較為明顯,毛利率作為衡量一家公司的重要盈利指標,毛利率下降說明公司所在行業競爭激烈,其次也預示產品盈利能力的下降。
信披質量有待加強
隨著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全面注冊制改革全面落地,強化信息披露質量更是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杰銳思在信息披露方面著實有點讓人看不懂,比如實控人龍文二的究竟是哪年開始任職于旭麗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讓人捉摸不透?
招股書披露,杰銳思實際控制人之一文二龍,1974 年 1 月,中國國籍,碩士研究生,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96 年 7 月至2010 年 1 月,就職于旭麗電子(東莞)有限公司,歷任技術員、工程師、工程部自動化課長、工程部副經理;2010 年 1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職于光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經理;2014 年 4 月至 2019 年 10 月,就職于蘇州杰銳思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任執行董事、總經理;2019 年 10 月至今,任蘇州杰銳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不過在查詢企業工商信息時,旭麗電子(東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按照公司披露的信息情況來看,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文二龍已經提前三年就任職于旭麗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一家公司都沒成立實控人文二龍就已經在這家公司任職三年,旭麗電子(東莞)有限公司的成立時間晚于杰銳思實際控制人之一文二龍在該公司的任職起始時間這明顯存在錯誤,那么實控人龍文二的究竟是哪年開始任職于旭麗電子(東莞)有限公司,杰銳思有必要向公眾解釋一下。
不過面對這一信息披露疑點杰銳思在招股書中硬氣的表示,公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杰銳思本次審計機構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兩位簽字會計師分別為姚輝、李新民,作為公司審計機構的簽字會計事在今年剛剛被深交所“點名”,時值上會緊要關頭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會計師被交易所出示書面警示也讓外界質疑其執業水準。
今年1月12日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披露,姚輝、李新民兩位會計師在擔任北京生泰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申請會計師的過程中,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執業規范的要求,對發行人銷售模式變動真實性、第三方回款等與專業職責有關的事項進行充分核查驗證,履行特別注意義務,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作出的核查結論不審慎。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姚輝、李新民兩位會計師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不過針對中介機構主辦人員受到的監管措施,杰銳思在招股書中并未提起,杰銳思又是否應當明確披露出來?姚輝、李新民在擔任公司的審計機構簽字會計師時又是否重蹈覆轍會出現上述類似情況,難免讓外界多了一絲絲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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