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賠付及追溯時效
①主張年休假工資不要首選仲裁,選擇這個方式可能獲得多至4倍的工資賠償
關鍵點:1.通過仲裁或訴訟,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的2倍支付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未休年休假工資可能按日工資的4倍賠付
勞動行政部門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下屬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1.通過仲裁或訴訟,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的2倍支付
用人單位未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那么應向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勞動者一般選擇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依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之規定,仲裁委或法院最多按日工資的2倍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資。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未休年休假工資可能按日工資的4倍賠付
勞動行政部門負有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關于年休假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對于用人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對單位作出限期改正,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未遵照改正內容進行改正的,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工資報酬,并且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金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加付賠償金是“應當”,并不是“可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方式,則未休年休假工資賠償可達到日工資的“4倍”以上,有些情形下,加付賠償金或高于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行政部門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下屬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3.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案例
案例一、支付年休假工資并按年休假工資金額的150%加付賠償金(2021)蘇1202行審5號
某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2017年至2019年期間,某貿易公司未安排職工陳某、姜某某、左某某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其年休假工資報酬,決定給予某公司如下行政處理:1、支付職工陳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差額7712.97元;按照職工陳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數額向陳某加付賠償金11569.46元;總計共支付職工陳某19282.43元。2、支付職工姜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差額11574.8元;按照職工姜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數額向姜某某加付賠償金17362.2元;總計共支付職工姜某某28937元。3、支付職工左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差額7982.46元;按照職工左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數額向左某某加付賠償金11973.7元;總計共支付左某某19956.16元。
因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某人社局于2021年1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經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案例二、支付年休假工資并按年休假工資標準加付賠償金
(2020)蘇0105行審14號
某人社局于2019年5月14日對某物業公司作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田某未休年休假工資12410.13元,并加付賠償金12410.13元。”的決定。因公司未履行,人社局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認為:某公司因未安排田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田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其行為違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人社局查明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后,責令公司改正,公司在人社局責令其限期改正的期限內仍不改正,人社局遂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公司經人社局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確定的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人社局為此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決定”中確定內容,符合申請強制執行條件,故裁定準許強制執行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確定的“某公司支付田某未休年休假工資12410.13元,并加付賠償金12410.13元”的內容。
②未休的年休假追溯時效多長?
1、一種觀點: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年休假,勞動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追訴一年。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種觀點:
年假最多可以追溯3年。
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因此,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3、最新的另外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
第五條【特殊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加班費的仲裁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勞動者應休未休年休假維權最好在離職一年內處理,否則越拖越對勞動者不利,有可能因超過時效而處于權利自動放棄的尷尬境地。
注: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文中內容、名稱有刪減、調整,插圖來源網絡,案例僅供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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