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駕(步行)上下班途中被臺風刮倒的樹砸傷是否屬于工傷?若受傷能獲得怎樣的賠償?
有的人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都屬于工傷,這是錯誤而片面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每個個案都會不一樣。
①先說除開步行外出行的情況: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夠認定為工傷。 認定工傷需要確認兩點,一是是否屬于交通事故,第二看責任分配。 員工騎電動車在上班途中被路旁大風刮倒的樹砸傷,其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有權威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否則被大風刮倒的樹砸傷,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屬于單方事故,個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屬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
但是如果是臺風天被公司安排外出工作,途中被樹砸傷,屬于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除步行以外發生風吹樹倒砸傷使用交通工具出行的人的情況應該被認定為意外交通事故,很顯然不是主要責任,從而能夠認定為工傷。
第三種觀點認為行人步行遇到類似情況更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
結論:
1、上班路上,被臺風刮倒的樹砸傷,沒有事故認定書,無法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第一時間報警固定證據很重要。
2、臺風天,被公司安排外出,被臺風刮倒的樹砸傷,屬于工傷,這里受公司委派的證據就是工傷認定的重要依據。
3、步行上下班遇臺風刮倒樹砸人,不屬于工傷,這個與交通事故不沾邊,就是典型的意外傷害。
②關于賠償問題也分2種情況,一類是有人管理的林木,第二類是無人管理的荒山林木。
第一類可向林木管理者產權單位索賠,第二類則情況比較復雜,實在找不到管理方還可以報保險公司,走代為求償之路。
樹何時落地也有講究。第一種情況是,樹杈先掉地上,你開車撞上了,這樣你走正常的車損險就可以,保險公司會全賠,這就像你自己開車撞墻一樣,只要有車損險,正常報車損就好了,第二種情況是你開車的過程中,樹倒了,砸到你車了,如果這樣你報保險了,那保險公司可能會以惡劣災害天氣為由只給你賠70%,剩下的你要自己拿錢,因為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保險公司是有免賠率的。
綜上,在臺風天上下班途中,風吹倒樹砸傷人算不算工傷不能一概而論,人撞樹和豬撞樹、還是人先撞車、車先撞人、撞沒撞紅燈、報沒報警等等,各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結果會不一而足,其中工傷待遇與侵權責任損害賠償以及保險賠償能否兼得,還是遵循我國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之一的填平原則。要求權利人損害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也就是財產損失因為有價只能獲賠一次,人身因為唯一且無價所以傷害賠償也就可以累加。
法律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六)項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4〕9號)發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一般來說,如果侵權行為導致了保險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可以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存在一些限制或規定,例如保險公司可能會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某些情況下不承擔重復賠償的責任,或者法律可能會對某些類型的賠償進行限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八、《保險法》第60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不是出于根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與根據侵權責任進行賠償是兩個不同法律關系的原因,而在于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不同性質所決定的,人身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其價值無法估價,因此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進而可以獲得雙份賠償;財產險則不同,財產是有價的,財產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進而也就不適用雙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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