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當不少人還在對剛剛休市的股市津津樂道時,一個法律媒體微信群里卻爆發了一場口水戰,原來是一名律師因發表了支持烏克蘭的言論,被另一名疑似同行的群友舉報到了當地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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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的律師還在群里展示了律協轉來的舉報材料,下面是舉報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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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者還在舉報材料中提出了自己的訴求,除要求律協對那名挺烏的律師進行調查處理外,還要求對方公開向他賠情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一萬元。
在舉報材料的最后,舉報者還附上了聊天截圖作為證據,以下是部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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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的律師也不甘示弱,準備以其他情由報警。舉報者則表示,只有對方在群里道歉,他才會撤銷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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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雙方仍在群里進行唇槍舌戰,而挺烏、挺俄的群友也自動分成兩派,有勸和的,也有“拱火”的,可謂“看熱鬧不嫌事大”。
編者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互聯網+”時代,微信已經成為公眾日常溝通聯系和參與社會活動的重要工具。微信群、朋友圈雖為網絡虛擬空間,卻非法外之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微信群、朋友圈發表言論,均應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損毀他人名譽,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網絡名譽侵權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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